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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思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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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思路与方法

【摘要】文章以省级公立专科F医院为案例对象,分析、总结公立医院面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如何调整医院财务与信息管理模式,以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对财务与信息化管理的挑战,探讨化解困境,向精细化管理要效益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难点;思路与方法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指导思想、政治站位、组织机制、审计计划和结果运用等方面提出了新理念和新要求。本文旨在通过学习《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立足本单位审计工作实践,重点研究总结保险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如何参照执行《规定》,在工作思路和审计方法上有所创新和发展,推动新时代保险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好的适应新形式和新要求。

一、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主要难点

1.审计评价体系未建立,责任界定不够清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也是容易产生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规定》提出了“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审计评价要求,但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评价指标尚不明确,具体工作中,对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评价操作难度较大,存在经济责任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内容不科学、受人为因素影响等问题,使得审计结果中对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缺乏总体评价,很难界定所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属于何种责任,难以根据审计结果得出相应的提拔、降职、留任等措施。

2.审计资源相对不足,制约审计质量提升。《规定》对提高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新要求,但目前保险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往往时间紧,任务重,审计资源相对不足。人事部门通常在完成干部选拔考察流程后,才通知审计部门开展离任审计,并要求在短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从接到通知到现场审计结束往往仅两周左右的时间,审计人员也大多控制在10人以内,时间与人力的限制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很难查深查透。以中国人寿北京区域审计中心辖区审计支持处为例,处室人员6人,负责2个省11家地市近260余家县支公司的经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成员组成以临时抽调为主,专业性得不到保障,制约了审计质量的提升。

3.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一,审计能力尚待提高。《规定》要求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人”,是“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而目前的现状是,审计队伍综合素质理论水平、文化知识参差不齐,且老龄化严重,老同志对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接受较慢,审计人员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对审计事项查深查透,容易造成审计质量下降。审计人员受既往工作经验等影响,普遍更擅长财务和业务的审计,习惯于查找问题细节,缺少宏观整体思维,缺乏把业务风险和个人责任、经营结果和个人履职联系起来的能力,导致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对象关联性不足,审计评价和结论往往不能令人信服。

4.信息共享不够充分,影响审计效率。《规定》提出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了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目前,保险公司内部各监督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不够充分,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获取的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有限,难以形成监督合力,同时,审计机构获取审计资料主要依赖于被审计单位提供,客观性不足,也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5.审计结果运用不足,审计整改流于形式。《规定》明确了“任期审计为主”、“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的审计方向,而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先离任后审计”、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现象层出不穷。一方面领导干部已经被提拔任用离开原工作岗位,才针对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现象较普遍,审计时效性不足,审计程序滞后于领导干部的任用,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离任,相应的责任追究工作无法落实,也不利于接任的领导干部对遗留问题实施整改;人事部门委托审计不及时,审计结论在干部提拔任免中的作用发挥不够,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有效性大打折扣,长此以往,针对领导干部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仅为走过场,审计成果并不会被各方重视并利用。另一方面,审计整改流于形式,对于通过实施审计查出的问题,很多领导不够重视,使得审计整改推行受阻,有的领导直接忽视这些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领导虽提出了整改措施,但只停留在表面,对问题的整改未起实质性的作用。对于这些现象,审计部门由于存在地位和权力上的局限性,其整改建议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未能落到实处,导致“屡审屡犯”的现象从源头上得不到制止。

二、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的创新举措

1.提高工作站位,制定完善规章制度。《规定》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审计工作地位,同时提出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要求。目前,保险公司一些管理者对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情况,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服务于干部任免的程序性安排,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重要、敏感问题不敢揭示、不愿深究,审计报告中正面评价多、重点问题少,敏感性问题更是少之又少,难以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提高工作站位,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要以《规定》为抓手,尽快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实现审计部门的职能转变,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对党委决策的支持作用。

2.强化任中审计,将审计关口前移。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受审计资源不足等客观条件限制,虽然公司内部有文件规定对任期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要进行任中审计,但执行起来不尽如意,对于县支公司层级的领导干部甚至有长达8、9年未进行过审计的情况。一方面要建立更加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受托机制,由过去的简单的接受人事部门委托,变为内部审计部门与人事部门共同会商,在年初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时,两部门根据干部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状况,共同研究拟订审计计划,进一步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性。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任中审计,审计关口前移,增强权威性,在干部使用上充分运用审计成果,更有力的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任免、奖惩和考核中的作用,使审计成果不仅为领导提供用人决策,也促进了公司经营发展。

3.推进审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一方面要推进审计信息系统的建设,持续优化经济责任审计信息系统功能,由过去依赖被审计单位提供数据转向审计人员依靠系统自主提取数据,同时要加强审计信息系统与业务和财务系统的对接,提升经济责任审计信息系统的数据集合程度。另一方面加强与其他监督部门的信息共享程度。审计部门应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了解被审计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案件初查结果以及重大违规行为等,任职期间是否发生举报、信访等情况,是否存在重大的经济案件等,要从制度上进行约束,而非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靠“人脉”去搜集相关“碎片式”的信息。

4.增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报告质量。一方面要加强培训,增强审计队伍建设。要不断的、持续的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对审计人员进行宣导,以便审计人员了解和掌握公司最新动态,要做到审计培训常态化,还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内部研讨、以审代训等多元化的方式,提升审计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思维和审计技能。审计人员也要不断学习,充实自己,提高业务能力,保障审计成果的质量。另一方面要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审计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重要体现,要重点优化审计报告,改变以往的从述职报告中照抄照搬、揭示问题少罗列成绩多等现象,要突出问题导向,推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成为领导决策和干部任免的有力支撑。

三、尚待进一步研究探索的方面

1.如何突破审计手段限制,提高发现问题能力。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受审计手段限制,一些敏感问题仅仅依靠内部信息和材料往往很难挖掘,很难做到审计发现问题“走完最后一公里”。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利用好内部审计贴近审计对象的优势,做好内外部信息的整合,如何借助“天眼查”信息系统、银行账单等第三方的工具,突破非常规审计手段,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发现能力,全面履行内部审计职责。2.如何有效识别业务风险,降低审计风险。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受经营周期长等特点影响,经营风险往往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特点,一些隐蔽的风险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得以暴露。一些领导干部为了追求业绩采取的短期行为,往往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审计时很难发现,而等到风险暴露时,经济责任审计便成为众矢之的了。如何有效的识别隐蔽的业务风险,是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的,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必须研究如何提高人员的风险意识,加强对潜在风险的判断能力,增强风险识别的前瞻性,以便降低审计风险。

3.如何把握“三个区分开来”,作出客观评价。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审计评价时把握好这个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越来越以问题为导向,这对审计人员也提出了高要求,要求审计人员必须要查阅大量资料,充分掌握公司政策,了解被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情况,再运用专业技能,更加精准查找问题的实质根源,对于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并界定责任,该揭示的问题要揭示,该保护的干部要保护,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

4.如何提高审计整改落实力度。一方面,保险公司受保险行业整体不够规范以及竞争压力等大环境影响,使得一些违规行为很难彻底整改。另一方面,审计整改建议对审计整改对象并没有直接的行政强制力,有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还存在意识不高、认识不强的现象,对审计工作的作用和目的还存在困惑。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大多是事后审计,被审计单位认为“事情做了,钱花了,不合规的事项已是既定的事实了”,至于制定的整改措施,也是很难在短期内看到效果的,整改落实难度较大,屡查屡犯现象严重。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Z].

[2]郑石桥,孙硕.组织部门参与程度对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影响———基于结构方程和地方审计机关数据[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19,(1):32-48.

作者:张华 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