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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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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浅议

RCEP协定对金融领域调整较大,各成员国高水平开放保险服务贸易。中国作为协定内最大经济体,在国际商品贸易上处于主导地位,但服务贸易却常年逆差,其中保险服务贸易同样处于劣势:起步晚,国际竞争力低,与国际成熟保险贸易体差距大,是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基本特点。因此,了解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现阶段状况,发掘RCEP市场,对提高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减少金融服务贸易逆差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现状

一.开发程度低,外资市场份额小

1992年,国务院批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滥觞我国保险开放试点,成为我国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随着中国经济腾飞,人均收入大幅提高,中产阶级日益增多,保险密度逐年攀升,不断有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截止到2018年,已有16个国家或地区的外资入住中国保险市场,共计57家保险公司: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22家、外资人身保险公司28家、再保险公司6家以及1家资产管理公司。外资大部分以合资的形式存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4号)中明确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截止到2020年,我国涉及保险的金融市场开发程度基本偏低。其次,国内保险市场主要以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中资企业为主导,外资保险机构2018年末的市场份额仅为5.19%,业务发展比较缓慢,且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区域发展极不平衡。

二.国际竞争力低,海外商业存在少

1.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RCA指数是指一个国家某种商品或服务出口额占其出口总值的份额与世界出口总额中该类商品或服务出口额所占份额的比率。RCA指数计算公式为:=(/)/(/);其中表示国家j出口产品i的出口值,表示国家j的总出口值;表示世界出口产品i的出口值,表示世界总出口值。指数能直观地反映一个国家保险服务贸易的出口与世界平均出口水平比较的相对优势,如果1.25≦RCA≦2.5,则表明该国服务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如果RCA﹤0.8,则表明该国服务竞争力弱。根据下图显示,2014-2018年中中国保险服务贸易总体无明显增长趋势,虽在2015年RCA指数达到0.53,但总体上RCA指数均低于0.8,说明中国保险服务贸易与其他经济体相比不具备国际竞争力。2.竞争优势指数TCTC指数是指一国进出口贸易的差额占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为重要的国际竞争力衡量指数。TC指数计算公式:=(-)/(+);其中为i国j产品的出口,为i国j产品的进口,(-)为i国净出口,(+)为i国j产品的进出口总额。TC指标衡量范围为-1到1,TC值越接近于1,表明其竞争力越强,反之表明其竞争力越弱。据图2所示,在2014年出现最小值-0.66,2015年出现最大值-0.28,两年之间增长幅度约57%,虽增幅较大,但2014-2018年,我国TC指数却依然一直处于负值,意味着保险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依然较弱。以上分析表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低,整体处于逆差;而且我国保险企业以商业存在的形式主要分布亚洲(香港、新加坡、澳门),对外FDI水平低,以中国人寿保险为列,仅存在于印尼、新加坡市场。

二RCEP框架下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机遇和挑战

一.借力“引进来”优化市场结构

2019年我国保险市场规模达6174亿美元,仅次于美国,作为RCEP协定中最大的保险市场,我国在WTO承诺的100个领域开放的基础上,此次承诺提高金融、法律、建筑、海运等37个领域的开放水平。我国在RCEP附件二(中国服务具体承诺表)中明确:“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者独资子公司,没有企业形式限制”,“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外商投资企业,不受任何形式的设立限制”,这意味着我国基本消除了协定框架内外资进入保险业门槛,将会改变我国保险市场长期被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等大型中资企业垄断的局面。中国保险市场庞大,学习外资先进运营理念,掌握市场推广经验,优化丰富保险种类,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及多元化保险需要至关重要。区域内优质外资的进入将形成中外保险公司公平竞争、优势互补的双赢局面,促进我国保险服务品质升级,给人民群众更多的选择。

二.助力中资保险企业“走出去”

与中国一样,RCEP其他成员国也都在金融领域加大了开放程度,此举对于我国发展保险服务贸易是极好的机会,我们要充分利用协定中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以及国民待遇等便利条件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发和深耕成员国保险市场。我国保险企业产品单一,海外市场运营经验缺乏,可先行避开RCEP中高度成熟市场(如日本、新加坡),把重心放在RCEP框架中的东盟国家,他们经济发展迅速,保险密度逐年攀升:2013-2018年间越南居民保费支出激增25%,印度尼西亚增长10.6%,泰国增长8%。我国保险企业可借机成立跨国子公司或兼并当地中小保险公司,结合市场特点开发新险种服务当地企业和居民,拓展我国保险市场,提高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三.问题和难点

RCEP协定签署后,中国将与其他缔约国之间在较低成本的基础上,产生更加密切的经济合作,逐步实现国民待遇和非差异化的最惠国待遇,扩大服务贸易合作。更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倒逼国内保险服务产业改革,刺激我国保险业发展。但这是把双刃剑,RCEP协定外资控股比例从原有的51%增至100%,意味失去外资保险公司营运控制权,加之现今保险产品多样化、运营方式多元化,难免出现外资保险公司利用法律漏洞,做不正当市场竞争或滥用保费现象。另方面,保险服务贸易国门全面打开“引进来”、“走出去”,除监管压力增大,在营运管理、人才储备等方面也存在短板。当务之急是解决问题化解难点,加快与日韩较为成熟的保险服务贸易接轨,推进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健康发展。

三措施和建议

一.强化监管体系,完善配套法律制度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1995年才诞生第一部《保险法》,在国内保险市场开放,外资涌入的情况下,应学习借鉴英、美、日、韩在保险立法和监管方面成熟经验和方法,加快完善外资保险条例及配套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和运作体系,保证国家金融秩序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

二.改善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区域

发展不平衡的局面,政府可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差异,合理引流外资保险企业,巧妙布局中国市场,促进保险市场良性发展。

三.发展巩固

国内保险服务市场并扩大海外保险服务贸易市场,需加强人才建设,现今我国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才缺口大,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应结合实际情况,吸纳海外优秀人才,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创新理念,推进我国保险服务贸易业升级和发展;另一方面,校企合作优化专业和教学内容设置,加快国内人才培养,扩大人才禀赋优势,整体提升我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互相促进的新格局。

作者:田睿 何敬 谭琳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