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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投资状况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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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投资状况研讨

本文作者:严继莹 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5.54万亿元,保险资金成为金融市场中的生力军。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第106条第二款规定:我国保险公司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与原保险法相比,首次将不动产投资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2010年9月3日,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及《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进行不动产投资及股权投资的实施细则,对投资主体、资质条件、投资方式、投资标的、投资规范、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至此,保险资金投资方式在立法方面已基本实现与国际接轨,投资范围全面覆盖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不动产、股权等各个项目。不动产和股权投资作为新的投资选择,都具有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特点,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

债券投资因其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特点,成为保险资金投资的首选。在保险资金组合投资结构中,债券投资所占比重高达40%以上,既保证了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又使保险公司可以获取稳定的利息现金流。股票投资则在流动性和灵活性方面具有较大优势。1999年10月,保险公司被允许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资本市场,但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2004年10月,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上限为5%;2007年,投资股票上限达到10%;2010年8月,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在保险资金组合投资结构中,股票投资的重要性逐步提高。以中国人寿为例,在其公布的2011年度报告中,债权类与权益类产品的投资总额达到8472.5亿元,占比高达56.77%,显然,有价证券成为保险公司投资运用的主要工具。

近年来,由于国内外金融市场风云变幻,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也随之出现起落,投资收益稳定性欠佳(如图2所示)。近年引起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大起大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从欧洲各国的主权债务危机到美国国债评级的下调,各国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上涨,国际市场信心下挫,金融资产价格屡创新低。受此影响,中国出口形势严峻,企业订单大幅缩减,金融市场也遭受重创,证券类资产价格低位徘徊,上涨乏力。

国内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加。首先,表现在宏观调控方面。2010年来,人民银行先是连续12次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将大型金融机构存准率从15.5%提高至21.5%;紧接着从2011年11月30日起,连续三次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同时两次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息。货币政策的变化体现了我国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节信贷,加强货币管理的意志,但也体现出金融市场流动性的变动在加强,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加。在经济形势尚未明朗,宏观调控思路尚不清晰的时刻,金融市场的表现当然乏善可陈。其次,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恶化。众多中小企业在国际经济衰退浪潮中失去大量订单的同时,内需不足无疑是雪上加霜。在一些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中小企业纷纷关停破产,引发了人们对于国内经济未来发展趋势的担忧,这种担忧通过股票价格的大幅下跌显现出来,使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急剧下滑。综上所述,我国保险资金组合投资无论在质的方面还是量的方面都比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然后,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不佳导致近年了投资收益出现下滑。因此,认真审视保险公司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积极寻求风险管理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保险资金组合投资的主要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资产价格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涨跌的可能性,表现为股票、汇率、利率、商品等价格的变化。市场风险是一种系统风险,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市场风险中最常见的是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直接引起投资收益的变化,对投资者影响巨大。根据我国保险公司公布的财务报告,我国保险资金组合投资的大部分资金投向了利率敏感性资产(例如国债),如果市场利率出现波动,对保险公司组合投资收益乃至本金安全都会带来重大影响。保险公司把巨额资金投向股票市场和不动产市场时,同样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股票指数和不动产价格的涨跌直接带来保险公司持有的股票及不动产市值的变化,威胁到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信用风险。保险资金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各类金融资产,发行人行为对投资结果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长期投资,发生信用风险的概率较大,给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保险资金投资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证券发行人或借款人无法清偿债务的风险;二是有价证券或借款人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在国债投资中,信用风险相对较小;而对于各种企业债券投资而言,企业经营情况的各种变化均会影响到市场对其发行的债券的评价,并进而影响债券的市场价格,信用风险相对较大。

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保险公司实行负债经营机制,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必须尽可能保持匹配。保险投资资金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各种准备金,一旦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或遭遇重大灾害,保险公司就必须及时收回投资并支付赔款。这时,如果保险资金被大量用于中长期投资,流动性受限,而短期内频频发生灾害事故,就会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制造非常大的压力,轻则资金周转困难,重则危及保险公司的生存。

政策风险。首先,宏观经济政策会引发系统性风险。例如,国家采取紧缩性调控政策,利率、存准率、信贷政策的从紧变化直接影响市场的资金面,导致市场中流动性萎缩,并进而导致金融资产价格下跌,引起市场恐慌,整个市场陷入低迷。保险资金在投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把握宏观调控的节奏,往往会在系统性风险发生时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其次,根据金融市场的现实情况,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酌情一些政策性的指令或文件,直接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干预。例如,保监会制定的股票与不动产投资比例上限的规定、投资方式限制等政策,各家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大打折扣。综上所述,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使保险资金安全性受到挑战,甚至有可能影响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给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带来威胁。

我国保险资金组合投资的风险防范

一方面,对于各种不同的投资方式,必须从该投资方式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并确定投资比例限度。首先,传统投资方式的比例上限应根据实际情况做调整,其次,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对不动产投资、项目投资、质押贷款、境外投资等更要确定其投资比例上限,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投资额度。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不仅要有比例上的限制,出于安全考虑,还应设置数量上的限制。特别是对于大型的保险集团,资金实力非常雄厚,即使投资比例并不高,但因为基数大,可能引发的风险损失也不是小数目。因此,应该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分别规定最高投资额度,实现投资风险的可防可控。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不乐观,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并造成保险业偿付能力的集体下滑。作为应对风险的储备金,防止保险公司经营危机的出现,偿付能力监管必须进一步加强。2012年7月5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故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滚动制定三年资本规划,且要以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为基础,根据业务发展计划、未来的资本需求来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季末的偿付能力报告中,预测未来一到两个季度可能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应当制定预案。而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达标。笔者认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还应强调两点:一是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二是限制保险公司以发行次级债券提高偿付能力的做法,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自我约束,控制投资风险,并转换产品设计理念及经营策略,以提高长期偿付能力为经营宗旨。

金融市场是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的场所,金融市场是否成熟关系到保险资金的安全,所以,健全与完善金融市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是降低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的基础与前提。而且,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也是提高保险资金组合投资效率的重要保证。中国股市历经几次改革,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后也在入市、退市机制、上市公司分红、投资者保护及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但这并没有改变中国股市乱象的根源——法制不健全及过度投机。因此,加强立法、限制投机应该是规范我国股票市场的根本所在。对保险资金运用而言,债券绝不仅限于国债,安全性同样有保证而收益比国债高的企业债更受保险公司的青睐。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企业债市场却非常狭小。债券融资作为国外最常用的融资方式,在中国受到冷遇,股权融资才是中国企业眼中的“摇钱树”,这与我国债券市场不发达是有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推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重点在于鼓励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具体而言就是简化审批程序,适当给予发债企业一些政策上的优惠。新《保险法》颁布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覆盖了定期存款、固定收益产品(主要指债券)、权益类投资(股票和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境外投资等方面,初步实现了投资多样化。就目前而言,保险资金的组合投资工具仍有拓展空间,比如黄金。在目前跌宕起伏的国际经济环境中,黄金无疑是能够有效对抗潜在的货币危机和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的最佳工具,将其纳入保险资金投资组合,意义重大。

VaR法是近年来被各种金融机构广泛采用的一种衡量市场风险的方法。VaR(ValueatRisk)即在险价值,是指在一定概率水平(置信度)下,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价值在未来特定时期内的最大可能损失。即:其中,L为金融资产或资产组合在一定持有期内的损失额,δ为给定的置信度,VaR为在置信度δ下的最大可能损失。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可以进行事前评估,计算出投资过程中的在险价值,并在超过一定数值时发出预警信号。与事后控制相比,利用VaR法提前发现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对保险公司而言更为重要。保险公司在投资过程中,利用VaR法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需要掌握三个参数:一是持有期(⊿t)。持有期可以根据各个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金融资产转换的速度及结清交易头寸的时间长短来综合确定。为谨慎起见,持有期不宜过长;二是置信度(δ)。δ取值越大,表示风险管理越严格,与此对应的风险管理成本也就越高;反之,则表示风险管理很宽松,投资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因此,δ的取值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三是资产组合收益率(R)。在掌握资产组合收益率R的基础上,简便起见,可利用方差-协方差法计算VaR。具体做法是:首先计算投资组合中各种投资方式的比例,并分析各投资方式的市场价格变化模拟一种概率分布(如正态分布),然后计算资产组合收益率的标准差及相关系数,最后得出VaR的值。VaR法是一种动态的风险管理方法,可以对投资风险进行比较准确的预测。更重要的是,通过VaR的评估,可以使每家保险公司及每个交易员明确自己面临的最大风险损失额度,方便保险公司通过对每个交易员设置VaR上限,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之下,有的保险公司极度重视保险市场的拓展,一昧追求高保额、高保费,而忽视了保险资金的保值与增值;而有的保险公司虽然把保险资金运用放到重要的位置,却苦于没有高效的投资者队伍,投资收益欠佳。因此,在资金运用过程中,非常需要一批高层次、高学历、经验丰富的投资专家队伍,以满足投资与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具体来说,投资专家队伍的建议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注重学历与投资经验,尽可能引进高层次投资管理人才;二是明确各投资人的权限与职责,尽可能降低风险暴露,防范重大损失的出现;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调诚信,增进投资人的团队意识和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