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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施韶华 单位: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监督应从以下几方面得到加强。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和指导。通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要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内部管理。二是信息网络监督。在“金保工程”信息网建成后,及时围绕加强和改进基金监管方式,建立新的基金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为目标,在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平台,初步实现了对社保基金的财务监管。三是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工作。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工作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真实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落实情况和社保基金使用情况的重要标尺。它实现了数据一致,提高了数据质量,为查找问题、分析问题提供了有效手段,为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依据。四是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监管工作调度会,掌握经办机构在管理上的难点和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规范管理的可行措施,使基金管理更加规范。五是行政基金监督方式要从内部监管向政策制度监管转变。从实践来看,没有明确的政策和规范的制度,具体的职能部门是无法履行监督职能,难以开展监管工作的。只有以制度来规范监督行为,才是最根本、最可靠的办法。因此,行政监督部门就担负着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面的法津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工作。
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建立举报制度。一是开通电话、信箱、网络投诉渠道等措施,为群众参与监督提供方便。二是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退休审批、职工特殊医疗门诊审批、职工工伤鉴定等实行公示制度,让广大参保职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对企业、职工及社保工作人员起到有效制约作用,规范了社会保险行为,拓宽了监督的信息渠道。
内部监督是基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监管的关键环节。需建立一整套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稽核检查制度化、考评标准化的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和实施内部监督机制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
加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制度建设和过程控制,建立基金监督长效机制。要按照“三用”工作思路,在基金监管的内容和结构等方面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如何监督基金的管理使用。一是用制度来推动基金监督工作。用制度来规范和推动基金监督工作,使工作有序运行,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建立目标考核责任、社保基金“零违纪”、“五保合一”的基金监督、内部控制等项制度来推动基金监督工作。二是用制度来规范基金管理使用。从基金入口、中间流动到基金出口的各环节,制定了更具操作性的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保证了基金征收最大化、待遇审核规范化、管理使用制度化、定期报告长效化。三是用制度来保障实施监督权和再监督权。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监督委员会对基金监督者实施再监督,这为社保基金又上了一层“安全锁”,确保监督权和再监督权的正确行使,避免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加强过程控制,突出程序监督,规范权力运行“轨迹”,让权力在事先设定的、规范的轨道内合法合规的运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建立长效机制。采取专项抽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暗访的形式强化督导,对重点部门、岗位、人员加强监督,提前介入、直接参与、全程跟踪。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才能扎实开展基金监管工作。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基金监管的重要基础,也是全面推进基金监管工作的组织保证。在对县区基金监督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县区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其主要精力未放在监管工作上,造成基金监管工作出现缺位,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整体推进。为此,加大县区基金监管工作指导力度,结合不同时期监管工作重点,通过不断地开展和实施各项监管工作,力促县区基金监管人员专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