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正文

保险业经营状况与进展路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保险业经营状况与进展路径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保险业经营状况与进展路径

本文作者:李绍毅 单位: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内部交易方式的交易成本比市场交易成本低,这种由于扩大生产或经营范围导致平均成本降低的,就称为具有范围经济或称为具有范围经济性。保险业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范围经济进入更广阔的市场,并促使一些相关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成为可能,提高了经营的效率与盈利能力,使客户得到多方面的金融服务。规模经济是指在产品组合不变的情况下,生产的平均成本随着产出增加而下降,即厂商的长期平均成本随企业规模的扩大,生产能力的提高而下降的现象。规模经济也可以从金融服务的产品中产生,当某一机构提供特定服务组合的成本低于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样种类服务的成本时,就存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通过规模经济实现成本集约化是综合经营的重要目标。

国外保险业综合经营经验

美、英等发达国家保险机构早已涉足综合经营,并具有多家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跨国保险集团公司,如,美国国际集团(AIG)、荷兰国际集团(ING)等等。

从国际实践来看,综合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全能保险模式,即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金融业务。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全能保险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客观需求制定多元化发展战略,进行金融业务交叉的研究,创造多功能的金融产品,设计最优的产品服务组合;保险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可以共享资源,增加信息资源的流动性,发挥信息优势。该模式的问题在于:各业务部门不设立“防火墙”。因此,此种模式要求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否则极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效率,否则极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金融控腔公司,在同一控制权下,通过对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子公司控股实现业务渗透,各子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管理队伍、会计标准,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该模式在1999年出现在美国,由《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首创。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本的调度和不同期限,综合发展计划的制定,调整集团在各个金融行业中的利益分配,形成最大的竞争力;子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客户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各金融行业既自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又能互相协作;通过频繁的并购,金融集团的规模更容易摆脱单个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局限,向超大型发展;不同业务的子公司之间建立有“防火墙”,减少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可以有效的防止风险的传递。虽然发达国家综合经营模式各有差异,但均存在以下共性:一是经营环境与动因相同。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经济新思潮的涌动、分业经营的弊端等原因促使各国金融业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发生转变。二是金融综合经营主体资本金实力雄厚。金融综合经营主体采取的经营模式虽不同,但他们都具备集团化的显著特征、完善的综合经营架构和雄厚的资金实力。三是综合经营监管理念均有提升。在监管方面都实现了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从机构监管向职能监管、从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的转化。

国际上多家以保险为主业进行综合经营的集团公司,无论是行业内综合经营还是跨行业综合经营,无论是采取全能保险模式还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都与其自身实力、形成和发展的客观环境相关联,各种综合经验方式和模式各有利弊,既有优势互补带来的成功经验,又有如AIG因盲目扩张、累积风险带来的失败教训。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刚刚起步,自身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还不足,要在经营和监管模式两方面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综合经营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发展方式,避免盲目扩张,谨慎涉足风险过大的跨行业领域,稳健发展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

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现状

保险业实行综合经营既受追求价值最大化、转移和降低经营风险的内因影响,又受外部竞争和客户多元化需求的外因驱使,是金融一体化背景下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金融保险体制适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而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发展的结果。

目前,如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这样有声誉、有实力的大型保险公司早已开始为组建完备的集团控股公司做着种种努力,并已经在行业范畴内积极实践。012年第11期中旬刊(总第498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11,2012(CumulativetyNO.498)

保险机构以风险为经营对象,对风险管控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以保险机构为主体组建金融综合经营集团将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其中包括:在集团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可以互相提供服务,减少信息的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保险业在长期经营发展中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随着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对国民经济的渗透度逐步加深,这些客户资源对于未来综合经营是最宝贵的财富。销售渠道优势。保险业的销售渠道优势首先在于其营销渠道的多元化。保险业目前拥有个人营销员队伍、直销业务员队伍、兼业(如银行、邮政等)三大类业务的销售渠道,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等专业渠道也在近几年有迅猛发展。如,中国人寿拥有超过70万名个人人、1.5万多个营销网点、4800多家分支机构及超过9.4万家分布在商业银行、邮局的销售网点;人保财险拥有遍及全国的机构网点,4500多个分支机构。客户可以在一个业务网点享受“一站式”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理财需求。保险产品的功能是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和财务保障,与其他金融产品存在一定的互补关系,通过将特定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整合销售,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财务保障。例如,为信用卡客户提供失卡保险,为刷卡购买机票的客户提供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6万亿元人民币,随着今后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还会被允许投入到更广阔的业务领域。保险机构作为专门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在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预警方面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技术。保险业要实现综合经营,关键点之一就是做好风险的控制,防止各关联公司间风险的传递和放大。

从表1中可以看到,目前在我国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组建的、真正具有广义综合经营框架的只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设平安人寿、平安产险、平安保险海外(控股)、平安信托;2003年平安集团凭借平安信托,联手汇丰收购了福建亚洲银行,后平安集团取得控股权,将其更名为平安银行,同时也开创了保险公司控股、经营银行业务的先河。2006年平安集团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89.36%的股份,并于2007年6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与深圳市商业银行合并,并更名为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开业,成为中国首家企业年金专业经营机构;2005年,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也正式开业。至此,平安集团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构造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已初步成型。平安集团自完成综合经营架构的建设后,平安产、寿险业务同比涨幅平稳,旗下银行、证券两项业务增势惊人。根据中国平安公布的2011年度年报数据显示,2011年12月31日,平安总资产已达2.29万亿元,同比大增95.1%,实现净利润194.75亿元。其中,平安银行及深发展银行业务为集团贡献利润共计人民币79.77亿元,业务利润占比达40.96%,非保险业务利润占比进一步提升,保险、银行、投资三足鼎立的利润结构渐显,综合经营效应已逐渐发挥出来。随着后援平台功能整合的平稳推进,交叉销售业绩超越预期,业务正向着“一个客户、多个产品”的战略发展,综合经营为其利润的增长及集团信誉、品牌价值的提升做出了巨大贡献。

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发展的对策

未来5至10年,我国保险市场将继续保持专业保险公司与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共存的局面,两者不可完全替代。要择优扶强,让那些有足够优质资本的、拥有良好声誉的保险公司率先实行综合经营模式,使我国中资保险企业在综合经营的实践中积累经验。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要依据市场环境及自身优势,立足比较成本审慎决策,做到有步骤的稳步推进。此外,进一步推动保险业综合经营健康发展还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法规应与时俱进,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保险业综合经营的大趋势下,我国应加快保险集团(控股)控股公司立法研究,为综合经营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一方面,对现行的《保险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另一方面,参照美国、日本等国家已颁布的综合经营类立法,制定专门的《金融集团(控股)公司法》、《关联企业法》等配套法律法规。

我国对保险业、银行业和证券业自1998年以来开始实行分业监管,但在综合经营的趋势面前金融监管机构面临很多新的难题,可能“力不从心”。应积极借鉴国际综合经营监管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针对性监管机构,加强国际监管交流合作,消除监管盲区,预防新金融风险隐患的产生。一是建立新型监管体系。可以选择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相结合的保险监管模式,在维持原有的分业监管职能部门的同时,成立实质性综合监管机构。对于未展开综合经营的各保险企业,由保监会对其实行机构性监管,对于综合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综合金融业务则由综合监管机构实行监管。设立综合监管机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成本、行政成本,减少监管盲区和重复监管。二是完善监管制度。完善制度是规范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2010年3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这是我国第一份针对保险业综合经营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中国保监会在此基础上启动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相关监管制度的研究项目,计划于明年出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则以及风险集中度监管体系等制度,从而实现对保险业综合经营更有效的监管。

保险行业的风险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一旦某个业务出现风险,这些风险将在综合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保险公司主业风险有所交叉、连锁反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因此,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要把风险的管理和防范作为基础工作来抓,在借鉴境外同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的实际,从制度、技术、人员等各方面对原有的风险控制体系作相应的调整,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包括预警系统)、控制、监管及化解机制的构建,加强内部“防火墙”建设,努力控制综合经营体制下的各类风险。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及时制定出一套针对综合经营特点的风险度量及风险控制的内控及外控系统,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以便控制综合经营风险及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传递和向外部的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