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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犯罪的轻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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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犯罪的轻刑化

【摘要】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对于经济犯罪的打击一直是以重刑为指导的。这种重刑化的规定对于社会的治理曾发挥了很好的效果,但随着社会法治的进步和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对于经济犯罪轻刑化的主张越来越得到认可。本文主要介绍了经济犯罪重刑化的危害和轻刑化的依据,对轻刑化的途径进行了初步探讨,阐明坚持经济犯罪的轻刑化是真正做到罪责刑适用的需要。

【关键词】经济犯罪;轻刑化;重刑化

一、经济犯罪和轻刑化的概念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经济犯罪,学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早期有学者认为:所谓经济犯罪,简单说来,就是经济领域内,直接破坏经济发展的犯罪①。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其中有学者就认为经济犯罪是指经济领域直接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具体指,通过制售伪劣商品、走私等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或侵犯财产所有权;或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及破坏环境保护;同时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②。学界目前对于经济犯罪的主流观点分为三类,一类是最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是指侵犯一切社会经济领域的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理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了我国刑法“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里的所有罪名,也包括了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一类是次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破坏社会经济某个环节上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和侵犯财产类犯罪。最后一类是指侠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这类经济犯罪主要是指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具体犯罪,范围最窄。总结以上我国学界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笔者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经济生活中运用各种手段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轻刑化的概念分析

轻刑化作为一种概念是相比较于重刑化而言的,是在刑法学、犯罪学中经常提及的概念。对于轻刑化的概念,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轻刑化是主要从立法层面通过规定各种犯罪的比较轻缓的法定刑来达到慎用重刑罚的目的。第二,轻刑化主要是一种思想指导,它主要运用于具体的刑法适用的过程中,秉持着这种思想观念来处理刑罚。第三,轻刑化主要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来规定于法律,企图运用政策的作用达到慎用重刑的目的。笔者总结认为,轻刑化主要是指在刑罚适用的过程中,运用处罚程度低的手段来惩治犯罪的一种方式。具体表现为运用刑罚体系中处罚较轻的刑罚和更多地运用缓刑、假释等制度。对于轻刑化的这种刑罚方式而言,有两点内涵需要予以明确。一方面,主张刑罚的轻刑化并不是完全排斥重刑的适用。虽然随着社会文明和法治理念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和谐程度得到了改善,但仍不排除一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的出现,对于这类犯罪而言,适用轻刑的刑罚是难以达到刑法的意义的。在这类犯罪当中,重刑化仍有存在的必要。另一方面,主张轻刑化并不是对于所有的犯罪一味地从轻。适用轻刑化的理念是要与社会发展的理念价值相适应,也要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在罪责刑方面达到一致,它不等于一律在法定刑以下适用刑罚。

二、我国经济犯罪轻刑化的依据

在各国刑罚不断轻刑化的浪潮之下,我国作为依法治国的国家,理应考虑在经济犯罪中减少重刑的适用,以一种轻刑化的刑罚来处理经济犯罪案件。对于为何要将经济犯罪轻刑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一)经济犯罪本身的性质要求

经济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它是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体系的。相比较自然犯而言,它是一种法定犯,它的出现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来加以规定,它的应受惩罚性并不像某些自然犯那么明显,主要是依靠法律的条文规定。经济犯罪原因很复杂,首先,经济犯罪是一种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更多的是在不断竞争中逐利,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主体会不断冒险,在不断尝试中,一旦突破界限就会触犯国家的刑事法律,进而演变成刑罚的处罚。其次,我国的经济制度不够完善,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我国是一个中国特色的经济制度,很多制度并没有借鉴的经验,只能靠我们自己在发展中完善,制度的漏洞导致了很多经济行为越轨,超出法律的界限。最后,经济法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修改的,法应当能够适用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某阶段适用的经济法规在另外一个阶段可能就会存在阻碍。因此对于经济犯罪而言,它具有很大的时代性,它是由一个时代的经济法规和经济政策所决定的,在这种性质的作用下,对于单个人在经济犯罪中适用严峻刑罚显然不太公平,轻刑化的模式才能更加体现合理之处。

(二)经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的要求

犯罪客体是犯罪危害性的关键要素,犯罪客体的严重性也决定了刑罚的轻重。犯罪客体性质不同,对法定刑的设置和具体犯罪量刑轻重的选择有着直接的影响①。总体而言,侵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刑罚的严厉程度会明显重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而对于经济犯罪而言,这类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就是经济秩序,这种客体的侵犯并没有直接侵犯到人的生命和财产,只作为一种可能性的结果可能会在某些经济犯罪中侵犯健康权和财产权,但这只是一种侵犯经济秩序后的可能性结果。对于经济犯罪适用严峻刑罚,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理念,难以做到罪刑等价。

(三)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我国现在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高速期,社会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不断的经济发展来提供动力。在我国经济制度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的发生也会随着经济热潮的发展而不断增多,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国家打击经济犯罪是一种必然,但这需要保持轻刑化的态势。市场经济的发展本身就充满了不确定性和冒险性,如果对于经济犯罪不断适用重刑,营造一种严峻刑罚的法治环境,会严重打击市场主体发展的积极性,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刑罚作为一种社会管理的手段,不应以重刑过多地干预市场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轻松的法治环境对于国民经济的促进才会更加有帮助。

三、我国经济犯罪的重刑化表现

对于我国的经济犯罪而言,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国家确立了“从严从快”的刑事政策,这种政策在法律方面表现于一种重刑化的规定。

(一)在立法层面体现于一种重刑化的刑罚结构

关于刑罚结构,有学者做出过具体的阐述,并将刑罚结构划分为五种:以死刑占主导地位的;以死刑和徒刑为主导的;以徒刑为主导的;徒刑和罚金为主导的;徒刑的替代措施为主导的。纵观我国关于经济犯罪的相关规定,我国是以死刑和徒刑为主导的一种刑罚体现。这种刑罚模式使得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财产类犯罪的行为处于同等的严峻模式,这显然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经济犯罪侵犯的主要是经济秩序,与侵犯人身和财产的犯罪而言,二者的危害性是不同的。虽然随着刑罚修正案的颁布,经济犯罪的死刑有所减少,但这种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模式仍然是一种重刑的模式。

(二)在司法层面适用较重的刑罚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以刑法为主导的社会,在社会纠纷中,运用更多的也是刑法,运用严峻刑罚来治理社会的理念一直都存在于我国社会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刑事政策要求严厉打击经济犯罪,这在司法层面就要求司法者在法律规定的合理界限内运用重刑来打击经济犯罪。重刑的体现之一就是死刑和严峻徒刑的适用过多。虽然我国也有罚金刑、管制、拘役等轻刑化的措施,但在现实司法中,适用最多的依然是死刑和徒刑。

(三)刑罚执行方面偏于保守

在刑罚的执行方面,我国规定了自由刑,同时也有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罚金和没收财产一般是作为一种附加刑来适用,并且更多时候因为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使得这类刑罚得不到很好的运用。所以在我国,自由刑是主要的一种刑罚,主要是将犯罪人置于高墙之内,处于完全与社会脱离的状态,这种方式使得犯罪人的后期改造显得很困难,难以融入社会的发展,进而可能再一次引发犯罪的发生。相比较于外国实行监狱的社会化而言,我国这种封闭性的模式显得较为保守。

四、经济犯罪重刑化的危害

经济大发展的时代背景,导致了我国经济重刑的产生,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长远来看,经济犯罪的重刑化不利于社会整体的良性发展,其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经济犯罪重刑化会削弱刑罚的功能

刑罚要在社会上有效地发挥机能,必须依赖于公民的规范意识与正义感,公民规范意识的形成,对预防犯罪起着重要作用①。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达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这就要求法必须是一个良法,法需要得到人民的尊重,它所规定的刑罚也必须是合理公正的,只有一个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才能为人民所信服和尊重,才能为人民所理解和遵守,这样才会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而经济犯罪的重刑化,是与公平正义理念有冲突的,是不利于人们对法的遵守的,重刑化的规定会使得刑罚的效果难以发挥,削弱刑罚的功能。

(二)经济犯罪重刑化会忽视犯罪预防的功能

经济犯罪不是某一个社会因素导致的,它是很多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发生的。单纯依靠严重刑罚是难以达到治理社会的效果的。在刑法方面,它的目的并不是惩罚犯罪,惩罚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犯罪的发生,为犯罪预防做准备。在经济犯罪中完全依靠重刑,会忽视犯罪预防的作用,使得刑法的真正目的落空。所以在经济犯罪发生的时候甚至还没有发生的时候,就需要从犯罪预防的角度看待经济犯罪,找出犯罪发生的社会深层次原因,做好犯罪的预防,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经济犯罪。

(三)经济犯罪重刑化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手段,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而经济犯罪的重刑化,会使得经济犯罪的处理消耗更多的司法资源。我国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同犯罪类型的司法资源的分配是不同的。而经济犯罪相比侵犯人身类和财产类犯罪而言,作为一类不是很严重的犯罪类型,重刑化的规定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资源的投入应当跟罪名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这样才会保障刑事打击效果的实现,从而维护刑罚的权威。

五、我国经济犯罪轻刑化的实现方式

经济犯罪的轻刑化作为一种趋势,其要想真正实现还需要从不同的方面来构建。

(一)转变重刑主义观念,贯彻刑法的谦益性

重刑主义之所以在我国存在,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我国的重刑主义观念深厚,乱世用重典的社会观念一直存在。要想在经济犯罪领域进行轻刑化的变革,首先要做的就是转变重刑主义的思想。现代法治和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使得公平正义等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这些为经济犯罪的轻刑化提供了可能,越来越多的重刑的法律条文得到废除和修正。经济犯罪的轻刑化也是贯彻刑法谦益性的要求,刑罚作为刑法适用的手段,需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它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经济犯罪能够用轻刑化的手段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没有必要用严峻的刑罚来规制。

(二)完善经济犯罪的预防措施

经济犯罪的产生是一个社会要素的整体交叉结果,它需要从社会的整体层面来做好治理措施。刑罚的重刑化只是经济犯罪治理的方式之一,这种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犯罪的产生。要想真正治理好经济犯罪,必须从社会的各种经济制度和管理制度入手,完善各类预防经济犯罪制度,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正如有学者所说,对于社会弊病,我们要寻求社会的治疗方法①。经济犯罪的产生是各方面的原因一起导致的,做好经济犯罪的犯罪预防,必须要了解犯罪产生的社会背景,弥补社会治理制度的缺陷,真正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犯罪萌芽扼杀在摇篮中。

(三)严格慎用死刑和自由刑

对于经济犯罪而言,我国适用最多最频繁的仍然是死刑和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仍然不是主要方式。经济犯罪是一种贪利型的犯罪,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是人们的必需品,对于人们也是越来越重要,对于这类犯罪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会达到惩罚犯罪和犯罪预防的后果。死刑和自由刑是非常严峻的刑罚,它应当运用于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案件,对于一般的经济犯罪而言,资格刑和财产刑完全可以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四)不断提高司法确定性,确保经济犯罪的轻刑化

司法确定性是指在立法层面做到刑法规定的科学性,在司法层面要求做到司法严格性。要确保经济犯罪的轻刑化,需要立法层面有一个科学、公正的立法。如果法律的制定不够完善,不够科学,只单纯地运用重刑来规制经济犯罪,那导致的结果将是法律得不到适用,成为一纸空文。在司法层面要求必须做到严格司法,在法律的界限之内,综合考量犯罪人的各种情节,确保法律的适用,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只有不断提高司法确定性,对于经济犯罪的轻刑化才能在严密的法律框架下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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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明亮.犯罪治理过程的市场机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6).

[3]罗鋆.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J].法制博览,2013(5).

作者:李章雨 单位:中共延边州委党校州情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