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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闫向莉 单位:西北大学中东研究所、陕西省理工学院文旅学院
雅利安人重视对女性的教育,婚前由父亲教导,婚后丈夫是妻子的老师,丈夫教妻子“吠陀”知识是一种责任。在婚姻家庭中,女性有自己择偶的权利,而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继承权。女性的地位基本和男子持平。但是这时也出现了对女性的负面认识。比如说雪山神女,在神话中,雪山女神帕尔瓦蒂是大神湿婆的妻子,她具有温婉贤淑的一面,也是嗜血、残忍的复仇女神,于是在后来的印度教中雪山神女的化身出现了最凶猛最恐怖的黑女神伽梨。还有前面提到的被很多诗歌赞美的黎明与朝霞女神乌莎斯,她是吠陀时代早期特别受欢迎的女神。在故事中,乌莎斯的牛车被因陀罗摧毁狼狈逃跑,诗人就对她进行嘲讽,这说明,乌莎斯女神的地位降低,而且受到了挑战。表现在世俗上,则是印度女性地位也逐渐降低。说明在早期吠陀时代,妇女有一定的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后来的父权制社会文化传统中,妇女落到了低男人一等的从属地位。世俗中最显著的表现就是婆罗门教使印度女性在吠陀时代早期所拥有的权利和荣耀基本丧失,地位日益低下。
吠陀时代后期,婆罗门教认为女性是悲伤的源泉,是不洁净的,会引起危险,女性不准学习婆罗门教的经典《吠陀》,也不许参加宗教方面的一切活动。婆罗门以宗教的方式规定了男优女劣,导致女性受到歧视,在《阿达婆吠陀》中就记载着当时有男胎代替女胎的祈祷仪式。早期吠陀时代以肤色为差异确定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种姓。后期吠陀时代种姓差异进一步加剧,产生了诸多亚种姓与贱民的区别。在种姓制度下产生了相应的“种姓婚姻制度”。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只许在同种姓内部通婚,同种姓的各副种姓之间可以互相通婚,但是不能和副种姓以外的人通婚。允许“顺婚”,即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级种姓的女子,但禁止“逆婚”,即较低种姓的男子不能娶高种姓的女子,否则高级种姓的人会被开除出种姓之外。所生的子女也会沦为最低种姓。由于“顺婚”的存在,许多低种姓的女子和有女儿的家庭,都想通过婚姻和联姻的方式来改变低种姓状况,从而改变命运,于是女性一心想嫁个高种姓的男子,女儿的父母亲族一心想有个高种姓的家庭,结果在社会上出现了你争我夺、高价购买新郎的风气,高种姓的男子趁机索要高额嫁妆,为了达到改善命运或者通过联姻改变家族命运,女方不得不出高额嫁妆以满足男方的需求,一些贪婪的男方家庭,婚后还向女方索取嫁妆与钱财,有的人因得不到满足,竟将媳妇活活烧死。这种婚姻一开始就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础上,而且具有金钱买卖的性质,导致了印度陪嫁之风的盛行,是后来嫁妆制度陋习的根源。
佛教对印度妇女地位的影响
佛陀时代沙门思潮兴起,佛教作为婆罗门教的对立物,反对种姓制度的不仁慈、不平等、不正义,对于女性给予极大的同情与关注,并提出了种姓平等和男女平等的原则,认为女性与男性一样,有能力得到阿罗汉果。第一个比丘尼教团成立后,佛陀制定了女性出家的戒律,佛教女性戒律在《大爱道比丘尼经》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些戒律出于历史的原因仍有歧视性,比丘尼有250条具足戒。佛陀允许女性加入佛教,这给受难的印度妇女提供了一种解脱方式。她们可以获得宗教职业,这个职业使她们获得更多的独立机会。在佛教兴盛的地方,印度女性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改变,在家庭中,女性可以成为财产继承人与管理者。相对于婆罗门教,妇女的生活状况和社会地位得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乘佛教并不将女性看成是消极的,这种对于女性的不同看法使得它与印度更为传统的宗教区别开来。大乘佛教的世俗化过程不太强调寺院生活和独身生活,抬高了世俗生活并肯定婚姻生活中也有获得觉悟的可能性,这样妇女更多地被看作男性的伴侣。佛教中僧团内部的性别问题也能突出反映佛教对于女性的态度。早期佛教男女僧团以“八敬法”[3]为主要的互动原则。八敬法又名八敬戒、八尊师法、八不可越法、八不可过法等,简称为八敬法,这是佛陀规定比丘尼众应须恭敬比丘众,尊重比丘的八件要事,一旦发心受过比丘尼戒,亦须加受八敬法,故后人称之为八敬法,分别为:百岁比丘尼应礼初夏比丘足;不骂比丘、不谤比丘;比丘尼不得举比丘过,比丘得举比丘尼过;比丘尼具足戒,须在二部僧中受(先于尼僧中作本法,再求比丘僧为之受戒);比丘尼犯僧残罪,应在二部僧中忏除;每半月须求比丘教诫;不同比丘同住一处结夏安居,也不得远离比丘住处结夏安居(为便利请求教诫故);安居圆满,应求比丘为比丘尼作见、闻、疑罪约三种自恣———自由举罪。此法说明了当时男女僧众的互动关系:女众必须尊重男众,而男众有辅导及照顾女众的责任。不过,佛教是一种禁欲主义的宗教。在其教义中,“淫”是必须守持的戒律。“淫欲为死生根本”,于是女性被当作危险的诱惑而成为修持的大忌和僧侣们走向证悟解脱的障碍。
佛陀宣扬的男女平等把一批女性从精神上解放出来,这些女性在社会生活和宗教生活中十分活跃,她们的生活道路有了可选择性,她们可以是独身女性,可以退出世俗,进入宗教界生活,也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丈夫。印度也因此出现了一种奇特的宗教性的妇女解放运动,而且这种追求自由、解放的精神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印度佛教盛行的时代是印度女性的黄金时期。不过我们也得看到,在佛教的影响下,印度女性地位的提高只是相对的、暂时的,因为佛教很难脱离历史的局限,无法改变男尊女卑的基本社会现实,也没有完全代替婆罗门教来教化印度社会。千年之后,婆罗门教演进为印度教,占据了印度大陆的绝对主导地位,印度女性的地位重新回落,处于印度教法典下的黑暗时代。
摩奴法典时代印度教对印度妇女地位的影响
从吠陀时代到史诗时代,印度传统中对于女性的认识与评价以及女性应该遵守的“达磨”(即“法”)已经基本形成,在以后的社会发展中,更加制度化。而其中对于女性的既肯定又否定的矛盾认识与评价也得到了更详尽的发挥。笈多王朝时期,婆罗门的有神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提出了梵天、毗湿奴、湿婆三位一体的崇拜,并在有神论发展的信仰当中出现了神像、寺庙和圣地等,婆罗门完成了向印度教的过渡,此时,编纂了具有代表意义的《摩奴法典》。《摩奴法典》是印度教法中最有权威的一部法典。印度教对印度女性地位的影响,从《摩奴法典》和其不断强化的种姓制度中集中体现出来。进入《摩奴法典》时代后,女神的那种灾难性特征演化成女性的本质是邪恶的这一主题。摩奴指出,诱使男人堕落,是女性的天性……因为欲望的力量十分强大,它甚至可以统治最贤能的人[4]。正是基于这种对于女性的认识,在摩奴法典时代,印度女性地位十分卑微低下。在《摩奴法典》中妇女基本上没有权利可言。《摩奴法典》规定女性的任务是:“应该总是高高兴兴的,善于料理家务,收拾好日常用具,在花费上不松手。”[5]“如果妻子不顾禁止地甚至在喜宴上喝酒、出门看戏或者赴集会,那么她就应该受罚6贡贾籽”[6]。“女子不得单独举行祭祀,不得发愿修行,不得斋戒绝食;她在天堂受尊敬全靠侍奉丈夫”[7]。
从这些对女性的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到,女性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独立性,只是男人的附属品。这一点,从印度女性的财产状况也能看出来。对于家庭的财产,《摩奴法典》规定:“女子属于谁,她挣的钱就属于谁。”[8]幼年从父,父亲自然就是她的财产所有者;出嫁从夫,财产转入丈夫手中,并且“未经丈夫允许,她不得从自己的财产中扣留一份作私房”[9];夫死从子,财产又归儿子掌握。妇女一生都没有真正拥有家庭的财权,妇女在家庭中无法拥有对自己财产的处理权,也就无法拥有相应的家庭地位,所以这一时期,女性作为家庭中男人的附属品毋庸置疑。印度教法依然坚持并强化种姓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制定出的法典使世俗生活和印度教紧密结合在一起,此时,印度女性的地位进一步下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时期,印度教对女性的矛盾态度也更加明显。对女性的否定的一面是,在宗教中对女性的防范、警惕和限制,加深了至今仍然难以打破的陋习,如童婚、嫁妆制度、萨提制度(寡妇自焚陪葬)等。这一时期也有对女性的肯定,并且形成了关于对女性崇拜的宗教派别,如毗湿奴派、湿婆派和性力派。在这三个教派中,信徒把女性放在了主神的地位加以崇拜,这说明女神在宗教中的地位又开始上升。由于宗教生活和世俗生活的紧密相连,在世俗社会中,也相应地显示出对女性的重视。虽然这几个宗教派别导致了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但在印度教中,毕竟有了重视女性的苗头,这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产生了影响。
伊斯兰教与印度妇女地位
11世纪,早已接受伊斯兰教的突厥人入侵北印度,在极短的时间内建立了印度历史上第一个伊斯兰帝国———德里苏丹国。突厥贵族通过武力征服的方式来传播伊斯兰教,他们大肆烧杀抢掠,摧毁佛教寺院和印度教庙宇,强迫“异教徒”接受“先知的宗教”。13—15世纪,出现了大部分改信伊斯兰教的本地居民。莫卧儿王朝建立后,伊斯兰化初步完成,印度女性的地位在客观上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穆斯林执政者大力推广伊斯兰教,制定一系列鼓励伊斯兰教发展的政策,穆斯林人数大增。其中阿克巴认为伊斯兰教是各种不同宗教中的一切精华[10],实质性地推动了社会对伊斯兰教的尊重和接受,皈依伊斯兰教的妇女,地位也随之改善。奥朗则布则试图严格实行古兰经的法律,他曾颁布一项法令,对异教徒征收重税,规定无力纳税的印度教官吏和地主必须全家加入伊斯兰教,而且还给了新皈依的穆斯林许多优厚的待遇,如改宗伊斯兰教的印度封建主可以担任国家的重要官职。通过这项法令,一般平民能够借此豁免人头税,低级种姓的印度教徒则摆脱了印度教的种姓制度束缚。一般平民和低种姓的印度教徒改宗伊斯兰教,使原本在印度教法和《摩奴法典》指导下的妇女的生活也发生了变化,开始以伊斯兰教法作为生活的指导原则,社会地位相对提高。穆斯林为了达到长期统治印度的目的,同化印度教徒,甚至想同印度教寡妇结婚,遭到了印度教徒的强烈反对。为此印度教徒对婚姻给予了更多的限制并实行童婚,降低女性的结婚年龄,婚龄甚至下降到8~9岁。为了避免同穆斯林发生联系,杜绝与穆斯林接触、结婚的可能性,高级和中级种姓的女性开始戴面罩,并成为一种习俗流行起来,又大力宣传寡妇为夫殉葬,并把这种做法视为最大的贞节和最高的美德,施以宗教和道德色彩,致使殉葬制蔓延开来,为后世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当然,这个时代也出现了相反的声音。11—17世纪,印度虔信派运动是对伊斯兰教的回应,也是对自身的改革。在虔信派运动中,最具有改革思想的是林伽派。这一派别主张消除种姓对立和歧视,反对童婚和寡妇殉葬,允许寡妇再嫁,主张提高妇女权利等[11]。可惜在长达六七百年的虔信派运动中不能占据主流地位,对当时影响不大。但是这种思想对印度近现代世俗化改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印度以后社会改革的本土渊源。
印度近现代的多元化妇女地位
印度虔信派运动的最大成果是锡克教的产生。锡克教主张众生平等,神是最仁慈公正的,他普爱众生,能把恩惠赐予每一个人,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没有高低贵贱之分[12]。反对种姓制度,主张在神面前人人平等,这就使女性地位在锡克教内提升到和男人平等的地位,有关的教法规定最典型的一条是“男教徒的名字前必须加上‘辛格’(狮子)一词,表示像狮子一样勇猛;女教徒名字加上‘考尔’(公主),表示像公主一样尊贵。”[13]锡克教虽然不能取代印度教成为社会的主体思想,但是和伊斯兰教一样,对印度影响极大,推进了宗教改革和社会改革,也使印度女性地位也得以提升。
英国在印度确立了殖民统治后,建立了一套具有西方特色的制度,为保障殖民者的权利,法院也建立起来,西方法律在印度大范围适用,在这种法律体系下,接受过西方教育的印度上层妇女地位提高。另外19世纪,英国开始加紧对印度的精神和文化渗透,通过开办教堂、医院、学校、慈善事业等手段来吸引印度人,一大批印度低种姓人改信基督教,基督教法下的女性地位相对优越,这在一定范围内上解放了大批印度女性。印度教徒为了团结一切印度人,摆脱英国人的殖民统治,拯救印度,不得不进行新的改革。梵社、雅利安社和罗摩克里希那传教会这三大社团是最重要的改革组织,他们对印度女性地位的改革不遗余力。
在印度,由于几千年的宗教、法律、生活习惯的作用,歧视妇女已经不仅仅是宗教弊病,而且是社会问题。改革家们把矛头指向了童婚、多妻、寡妇殉葬制度、禁止寡妇再嫁这些古老野蛮愚昧的行为。在1829年,迫使殖民当局宣布寡妇殉葬为非法。19世纪80年代,贝赫兰吉•马拉巴里发起了一场影响整个印度法律的运动,并从法律上制止童婚,要求通过“承诺年龄法”,影响深远。19世纪90年代,改革家们在浦那创办了“寡妇改嫁协会”和“寡妇之家”等组织,积极宣传男女平等,推行妇女教育。此外,三大社团都允许妇女加入社团,同男社员一样参加宗教活动,并建立女校,鼓励女子接受教育,女性有了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由于改革家们的不断努力,印度妇女从思想上和社会实践上都得到了极大解放,印度妇女地位进一步提高。
第一,宗教社会、宗教法律影响着女性地位。从印度历史所经历的几个阶段,我们可以看到,印度女性的地位是和宗教息息相关的,婆罗门教时代,印度正经历着母系氏族的解体和父权社会形成的阶段,所以印度女神经历了由大女神到成为神殿配角的阶段,众神之母逐渐不被提起,众人所赞美的女神被挤出神殿,甚至有女神被丑化。相对应世俗世界在宗教法的影响下,女性的地位也经历了由高到低的下降过程。所以说,宗教中的女神地位实际上映衬了世俗的女性地位。
第二,宗教交往导致的教法改革和法律变迁推动了印度女性地位的改变。沙门思潮兴起以后,各思想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学说,也有的建立了自己的宗教,这些都是为了反对婆罗门而出现的,所以他们给予受婆罗门限制、打压女性的权利和地位。为对抗沙门思潮,婆罗门教不断自我完善,以新婆罗门教(印度教)的形象出现,印度女性地位也再一次发生了变化。这一次,印度妇女地位不但受到宗教法的约束,也受到了严格的世俗法律制度的约束,印度女性地位处于极度的卑微状态。种姓婚姻制度、嫁妆制度、寡妇殉葬制度,成为印度社会的特色,也是印度女性的噩梦。伊斯兰教法对印度种姓制度和婚姻制度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由于对伊斯兰教的恐惧,印度教徒严格种姓制度,保持所谓血统的纯洁和神圣,对婚姻等规定更加严格,妇女们的社会地位进一步下降。另一方面,严格规定使低级种姓的人深受其害,许多人改信伊斯兰教,甚至与穆斯林通婚。而改宗伊斯兰教和与伊斯兰教徒通婚,就不再受印度教法限制,而在伊斯兰教法中,女性在社会、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较高。近代以来,西方殖民者把西方近代人道主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思想传入印度,作为这些思想体系的具体表现,西方法律体系也随之进入印度,并逐步深入影响印度社会和家庭,印度人民在学习西方先进文化、反抗殖民统治、实现民族自强独立的斗争中,印度妇女解放迎来了真正意义上的新时代。
第三,早期印度女性地位是由经济地位决定的,但后来在宗教、法律、世俗生活的影响下由各方合力造成了几千年来相对固定的地位低下。印度女性地位随着母系氏族社会的解体而逐渐下降,伴随着男权社会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女性在社会生产中不再是主要劳动力,男性最终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家庭上也就占据了主导地位,反映在宗教上,就是女神地位下降,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则是女性地位降低。随着婆罗门教的完善和种姓制度的确立,统治者用宗教把女性的依附和从属地位神化,而被神化的《摩奴法典》又在世俗中以法律的形式把印度女性的从属地位固化,精神上和法律上的双重锁定,使印度妇女地位低下成为一种相对稳定的现象,这种相对稳定持续千年,又形成了稳定的社会习俗。宗教制度、印度特色的男权社会、扭曲的婚姻制度、嫁妆制﹑寡妇殉葬制度造成了印度女性在社会、家庭、婚姻中地位的畸形。这使后来印度女性地位不可能完全依靠经济地位的改变而改变,必须要依赖宗教、文化、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全面的变革。
第四,多元文化、多元法律导致了印度女性的多元地位。近代以来,现代化元素的不断渗透,女权观念增强,最后的结果使印度成为世界上最具有神秘色彩的地区之一。至今为止,在印度部落组织的原始的宗教文化、伊斯兰教文化、印度教文化、基督教文化,以及由这些宗教派生出来的教法、法律的共同影响下,印度女性地位呈多元化趋势。在印度社会中,古老的社会生活方式与现代化的社会生活方式能够长期共存、共同发展,令人难以置信,如曾经出现在公元之前史上的种姓制度、嫁妆规则、一夫多妻、童婚和殉葬等种种陋习,居然一路传承到了现代,并且愈演愈烈。与之相对的是,现代女性的独立自主、当家作主也同时成为印度社会的主流生活方式之一。印度从独立以来,从来就不缺少女政治家,前印度总理英迪拉•甘地,现任国家元首普拉蒂巴•帕蒂尔,都在印度政治舞台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宗教﹑种姓﹑男权为特征的印度各种宗教法和外来宗教教法、现代世俗法律体系无意识地把女性分了许多等级。如在印度教中,生活在高种姓或贵族的女性地位是最高的,经济地位也相对较高。而随着宗教﹑种姓的下移,女性的地位也越来越低,呈阶梯状。在印度教之外的其他印度女性,所接受的文化体系不同,思想方式不同和生活方式不同,使得地位也有了不同。印度多元文化下的多元法律、多元的经济地位以及多元文化的家庭,最终有了多元的女性社会地位、多元女性家庭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