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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杨大春 单位: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宗教既能对政府税收有益,投桃报李,政府对宗教和教会也会有相应较为友好的政策中,在税收领域最明显的表现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教会税收给予种种优惠。当然,教会对政府的支持和有益是多方面的。政府对教会的优待政策和优待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税收领域的相互支持与配合必然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基督教享受政府税收的优惠待遇始于其在罗马帝国取得合法地位之时。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宣布免除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税收、兵役等义务,允许教会接受捐赠,禁止在基督教礼拜日工作等。549年,奥尔良宗教会议又规定:主教有权修改法官的判决,有权处分渎职法官;神职人员免除徭役,教产全部免税。从此之后,欧美国家任何政府,无论其是封建君主制,还是民主共和制,都以多种法律法令对教会予以特别的税收优惠。不仅基督教如此,其他宗教在其他国家往往也是如此。例如中国历代政府都给予佛教、道教团体以税收优惠。在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尤其宽松,因此而导致当时寺院道观经济的急剧膨胀。通过税收领域可见,税收与宗教这两大文化分据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但二者在封建传统时代却能互相支持和配合,形成了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同时也说明了“社会中的大多数宗教群体都含蓄地、并且经常是明显地支持占统治地位的经济规范与制度模式”,①说明宗教有塑造人的法律态度与法律行为,包括纳税观念、纳税态度与纳税行为的作用。
欧洲社会步入公元第二个千年之后,特别是16-19世纪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兴起之后,公民社会一改以前对国家政府的单方面服从与顺应,而是权利观念日增,不断向国家政府主张权利,向传统的国家权力发起挑战。其显著代表性文书是13世纪初的英国《大宪章》、18世纪末的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在这股人权与民主的浪潮下,税收的性质也相应发生变化。纳税人在其中的个人权利观念、纳税人派出代表与国家平等协商、国家必须依法征税、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是纳税人与国家政府的契约的观念逐渐萌芽、发展、普及。纳税人不能只单方面地服从国家税收政策,而且还应当依据法律与国家政府就税收问题讨价还价,反复谈判,各自妥协和让步后再签订双方的税收契约,即税法。纳税人与国家政府的关系由当初的政府定策,教会服从,双方互惠互理,变成了纳税人与国家政府互相主张权利,互相让步,签订契约,共同遵守的博弈关系。在这场转变中,《大宪章》、《九十五条论纲》、《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所反映出的宗教精神起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一)《大宪章》:基督教伦理支持封建新兴贵族关于税收法定主张的产物
新教伦理对传统税收领域最大的反动就是否定国家政府对公民的任意征税权,而通过《大宪章》、《美国宪法》等法律文件确立并强化“无代议则无税收”,税收是公民与国家的一种财产契约的意识。《大宪章》揭开了这种契约意识的历史篇章。签订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是人类历史从法律上迈向近现代社会的第一步。由英国贵族为保卫自己的人身、经济和政治权利,迫使英王约翰签订的《大宪章》确立了诸如:(1)对于那些在贵族权力之下的自由民,公正不再被出卖或剥夺;(2)无代表,不纳税;(3)未经审判不得监禁人;(4)未予公正的补偿,不能从主人手里夺走财产等一些近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内容。尤其是“无代表,不纳税”,即“无代议则无税收”条款的确立,开创了人类历史上“税收主权在民”,“税收法定”政治文化的先河,标志着人类“税收法定,依法治税”历史的开始。以后英国的《权利法案》、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宪法》中都作了类似的表述,使其作为一项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得以确立,影响至今。《大宪章》并非教会宗教事务发展的结果,也并非教会参预政治的结果,教皇根本就不支持《大宪章》,但是《大宪章》依然受到了宗教的影响,至少也得披上宗教的外衣,打上宗教的烙印。《大宪章》的导言写道:“约翰,靠上帝的恩典……”,且指出《大宪章》的形成乃出自“对上帝的敬畏,也为了我们的灵魂以及我们所有祖先和后代之灵魂的救恩,为了上帝的荣耀,神圣教会之提升以及我们领土的重整,在我们尊敬的老爷们的劝导下”。《大宪章》开始公开宣扬“无代议则无税收”的依法立税思想,那么《大宪章》中这样的思想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这种思想的政治代表人物应当是当时的英国贵族,而其社会基础则应当是已经开始起步的新兴资产阶级(虽然这时离公认的15、16世纪资产阶级产生还有漫长的历史,但是必须承认这时资产阶级的种子已经在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土壤里萌芽)。作为英国贵族,或萌芽时期的新兴资产阶级,他们提出“无代议则无税收”主张的思想基础是朦胧时期的财产权思想。财产权思想是整个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对资本的重视,首先就是对财产的重视。重视财产的根本目的还是看重凝聚于财产之中的权利,即财产权。重视财产,是人作为一种经济动物所天生的本能。但是将财产中权利所明确化、规范化、理论化,则是人类进入近代社会以后的事。继《大宪章》中通过“无代议则无税收”的规定将财产权加以隐形地提出后,英国政治学家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府论》中将财产权第一次公开地、正面地、系统地加以论述。洛克鲜明地提出劳动者的劳动所得物是劳动者的个人财产,劳动者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得侵犯其他邻人的财产所有权。同理,劳动者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他人的侵犯。关于洛克对财产权的论述,已是学界的公认,此处不再赘述。根据现有研究成果,本文要声明一点: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正是建立在基督教伦理基础之上。有学者论证后得出结论:“财产问题何以成为他(洛克)的核心议题,因为这是他在《圣经》之中找到的理性和启示,以及宗教和自然之间得以契合的唯一交合点,而且非此不能符合洛克既保持政治的统一,又维护政治国家道德性的意图……《圣经》文本虽然没有支持‘父权身份’的君主统治权,但是它却有力地支持了人类共同的财产所有权。”可以说,《大宪章》揭开了人类财产权的序幕,洛克以《圣经》为基础,举起了人类财产权的大旗,并为近代的“无代议则无税收”,“税收法定,依法治税”提出了最早的议案。
(二)《九十五条论纲》:马丁•路德对教皇征收权的否定和税收法定的暗示
1517年,德国天主教神父马丁•路德在维登堡教堂门口张贴出反对天主教会对教徒的愚弄,挑战罗马教廷权威的著名《九十五条论纲》,震动欧洲天主教会,揭起了近代基督教改革,创建基督教新教,引导人类精神信仰,乃至整个人类历史走向近代化的新篇章。《九十五条论纲》的核心是揭露天主教会出卖赎罪券,欺骗信徒,借机敛财的真相,并未涉及教会和国家政府的关系,也未涉及税收问题。然而它对教皇绝对权威的挑战和对赎罪券欺骗真相毫不留情的指责,暗含了在上帝面前,对信徒主体地位的确定和主观行为能力的承认,启发着信徒对民主制度的向往,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的保障,进而对国家无端征收公民财产的反对和对有序征收,有偿征收,契约式征收的向往。这些平等自主的宗教伦理直接成为后来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清教徒为主的北美殖民地及后来的美国社会的精神信仰,并转化为保护权利,保障民主,坚持法治,进而要求“无代议则无税收”,国家政府无权任意征税,税收法定等现代财税法律思想的伦理基础。例如《论纲》第5条(教皇除凭自己的权柄或凭教条所科的惩罚以外,既无意也无权免除任何惩罚)就是对权威的否定,对国家公权力凌驾于公民私权力之上的反对。又如《论纲》第46(基督徒须知,他们除非有很多的余款,就应该把钱留作家庭必需的开支,决不可浪费在购赎罪票上)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第一次直接表达。再如《论纲》第66条(赎罪票的宝藏是他们现在用以获得人的财富的网)暗示了税收是纳税人与征税人所订契约的标的,税收的目的是改善与推进纳税人的生活,而不是纳税人的个人享受和挥霍浪费。税收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的特性既是无偿的(征收环节),也是有偿的(财政环节)。总之,《九十五条论纲》显示了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尊重和对国家及教会在公民财有权领域滥用公权力的反对,为近现代社会的税收法定,依法治税思想奠定了宗教伦理基础。
(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揭示公民拥有国家税收立法权的宗教基础
《大宪章》在1215年提出的“无代议则无税收”思想在英国和欧洲并非一路顺风地迅猛发展,而是经过了13世纪的“发生期”、13-17世纪的“蛰伏期”和17世纪的“发展壮大期”几个时期,中间将近四百年的时间也是隐隐约约,潜而不显地传播着。是什么促使这种思想在17世纪后,特别是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后迅速发展,并且普及推广,深入人心,成为欧美国家社会成员大众的常识呢?除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资本主义社会各方面综合性变迁外,还有一点重要原因,或重要因素,就是随着基督教新教发扬光大而发扬光大的新教伦理。“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基督教教义,整体上不是革命的,但这并不排斥其关于平等和法治的一些教义曾经起到的积极作用。它在经过民主革命者改造和利用以后,有利于鼓舞人们推翻封建专制的暴政,捍卫人民的自由权利。”②正因为如此,所以新教伦理能推动“税收法定”思想的发展。前文已述,作为新兴资本主义社会的利益代表者,洛克已经从基督教伦理中找到合理的逻辑,并以此为支柱,构建起了在近代影响重大的公民财产权理论,说明了基督教中蕴藏着维护公民财产所有权,反对他人侵犯,包括政府以税收名义而进行侵犯的思想,有可能为近代“税收法定”思想提供理论源泉与支持。不过,《圣经》不会自己开口说话,它其中蕴涵的思想理论、伦理道德需要他人的注解和诠释。洛克是进行这种注解和诠释的第一人。在新教正式创立,并在欧美地区,特别是通过英国清教在英国和后来的美国广为传播后,新教伦理成为维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主张“税收法定”的直接宗教理由和社会信念。这是因为新教的“入世”伦理观打开了人们追求财富的精神蕃篱,使人们可以公开坦然地追求财富,以上帝支持的理由公开追求财富,为拥有财富和保护财产权而与对手讨价还价,与敌人奋力搏斗,包括与国家政府相斗争。根据马克斯•韦伯的学说,新教伦理的主要内容可概述为“入世”和“禁欲”两方面。③入世是要把自己推向外部的世界,包括到外部世界去追求财富,可以说是外向的伦理观。禁欲是要自己增强德性修养,克服自己与生俱来的贪婪、放纵等罪恶,可以说是内向的伦理观。入世的伦理观首要方面即承认公民追逐财富的道德性。早在1763年前后,即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就已经有新教浸礼派在弗吉利亚和马萨诸塞等州宣传教派平等,教会独立,同是也宣称既然“任何课税只要是剥夺了纳税人支配自己金钱的自由,就不可能公平合理”,我们就要求豁免什一税。“无代表不纳税”;“你们这些绅士们在上帝面前充当浸礼派的代表,替他们的灵魂和良心负责,比英国代表美洲有任何更适宜之处吗?”④这种宣传既鼓动了教会的独立、平等运动,为美国独立战争作了宗教和舆论准备,同时也当然并有力地宣传“税收法定”,公民有权保护私有财产,反对国家任意纳税的现代税法意识。这种理论宣传和思想斗争有时还通过北美清教徒反对具有封建特权性质的教会税(什一税)而变得更加清楚明了,并得以推广普及。例如,当时新教浸礼会的一位牧师就说:“当前我们最大的异议是在基督教事务中屈从于一项课税权”,表达了对政府滥征税收的抗议。又有人援引神学原则否定政府征收教会税的权利说:“不论是依据基督的教义或是天理,你们对浸礼派或其他少数派课税、强制他们支持一种不属于他们自己的宗教礼拜仪式的权利,都超不过你们向天使征税或允许一个人切割另一个人喉咙的权利。”⑤这一切都必然推广了“税收法定”、“无代议则无税收”的思想理念,引导公众重视税收问题,要求通过议会制定税法,限制国家政府的征税权,保护公民自身的财产所有权。
(四)新教依然培育纳税人的法律意识,鼓励纳税
现代税收法定思想的第二部分是依法征纳税,即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征税,不得任意多征或少征,也不得任意早征或晚征,相应地公民也必须依法适时适量地纳税,不得任意改变税额和纳税程序。与“无代议则无税收”的依法立税思想不同,依法征纳税思想在1210年《大宪章》中尚未得以清晰表达,而是在传统时代即已有浓厚的宗教情绪和漫长的传统,在现代税收国家逐步建立过程中,随着依法行政,程序公正等法治思想的发展又愈发加强的。正如前文已述,依法征纳税思想与基督教新的宗教伦理有密切关联,新教的“禁欲”观直接推动着政府和公民依法征税或依法纳税意识的发展,推动着现代税收法治国家不仅在制度上,而且在行动上的实践和建立。新教主张入世,而非如早年天主教、佛教一样的避世修行(当今的天主教、佛教等在入世与避世的教义上也发生着变化。天主教也并非如中世纪一样完全禁闭于修道院内而远离尘世。一部分佛教学者高僧也在倡导入世修行的人间佛教)。但是,入世不等于阿世,不等于迎合世俗(隋唐之后的禅宗即有这种趋势)。新教在主张入世奋斗,追求富裕,积累财富只是响应上帝感召的手段和过程,而非目的和结果。这种外在形式要和内在的崇高精神品质相般配和契合。在取得财富之后,除了改善自身的生活外,更加重要的是时刻保持自己内心的平静,精神的向上,生活方式的节俭朴素等美德,并以财富报效社会,造福他人。所以,新教主张入世,但时刻禁止信徒由人的本性所致的恶劣欲望,如放纵、贪婪、虚伪等。这种主张诚实信用、勤劳节俭的宗教伦理表现在税收领域,当然是主张依法纳税,反对偷税漏税。因为偷税漏税是不诚实信用的表现,同时也是放纵自身贪财之欲,逃避社会责任的表现。这显然不符合新教的“禁欲”伦理。当然,反对偷漏税,也不等于放弃纳税筹划和依法节税。因为纳税筹划和依法节俗不仅不是贪婪放纵、弄虚作假,违反“禁欲”伦理,而且是人追求财富,维护财产权的体现,前提是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所以,适度的合法的纳税筹划和节税正是新教“入世”伦理的要求所为。反之,如果纳税人主动自愿地放弃合法的纳税筹划和节税权利,从普遍层面而言并不符合人追财求富的正常心理,极有可能是一种对人对己的欺骗,是收税方一种别有用心的宣传说教。通过财产权和税收法定,依法征税与纳税两个方面可见,以新教伦理为代表的现代基督教(包括欧洲大陆的天主教)对国家税收问题既有传统的肯定与支持,鼓励和要求信徒依法纳税,但同时也反对国家政府单方面拥有征税权,肯定并支持“无代议则无税收”、“税收法定”、“依法治税”。这种区别于传统时代教会与政府互惠关系的新型关系,可以概括为“博弈式”关系。从互惠到博弈,反映了宗教在人类走向民主与法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人类历史上,宗教与税收的关系经历了封建传统和近代资本主义两个阶段。在封建传统时代,宗教与税收是互惠式关系。宗教承认国家征税权,强化信徒纳税意识,支持国家税收。国家承认宗教特殊性,给予宗教团体税收特权,维护宗教利益。在近代资本主义时代,宗教与税收是博弈式关系。基督教新教倡导“入世”精神,鼓励信徒追求世俗财富,支持公民的自由权与财产权,成为近代以来“无代议则无税收”,“税收法定”思想的伦理基础。新教同时倡导“禁欲”精神,力主信徒的节俭理性,成为公民依法纳税,承担纳税义务思想的伦理基础。这种对抗与服从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博弈关系构成近代以来“依法治税”思想的伦理基础,反映了近代以来宗教与法律矛盾统一的基本特征,对当代中国的“税收法定,依法治税”建设也具有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