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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因素对美国外交的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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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因素对美国外交的作用研究

以莱茵霍尔德•尼布尔(ReinholdNiebuhr)为代表的基督教现实主义思潮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这一思潮是道德理想主义与政治现实主义的结合,一方面强调权力政治,主张美国应成为领导世界的超级大国;另一方面,又强调不能只是损人利己地追求权力,在追求权力的过程中还应恪守基督教道德的原则。③正是因为美国的外交思想中存在着隐性的宗教理念内涵,其具体化的外交政策中也都可寻见宗教道德的身影。

外交理论中的宗教因素

宗教因素介入国际政治理论的研究范畴始自约瑟夫•奈的“软权力”理论。④塞缪尔•亨廷顿把宗教视为界定文明的主要依据。⑤此外,美国国内还存在着“宗教自由和平论”、“宗教自由民主论”和“宗教自由安全论”等理论,认为宗教自由的国家方可维持其国内稳定和安全,宗教自由的国家才会是民主国家,“尊重宗教自由的国家极少对邻国构成安全威胁。”⑥宗教与外交理论的结合,可追溯到“传教士外交”及20世纪以来一直为美国政府所重视和实践的“人权外交”。明确地提出以宗教为导向的外交理论,主要有神学学者克里斯托弗•A.霍尔提出的“宗教外交”(religiousdiplomacy)⑦、美国学者路易斯•戴蒙德和约翰•麦克唐纳提出的“第七轨道外交”(tracksevendiplomacy)①和以美国前国务卿奥尔布莱特为代表的学者们提出的“以信仰为基础的外交”(faith-baseddiplomacy)②。这三种涉及宗教的外交理论的共性在于强调宗教价值观对外交的精神动力作用;在执行外交的行为体方面,往往只涉及宗教团体,在政府层面最多也就是呼吁宗教的重要性,但并未提出实质性的政府层面的宗教外交。

外交参与中的宗教因素

宗教团体是宗教因素参与美国外交的有形维度,其外交参与的方式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参与是指宗教团体作为外交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是开展外交活动的主体。宗教团体的直接外交参与属于民间外交的一种。间接参与是指宗教团体通过参与美国政府外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进而对美国政治和外交产生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美国宗教团体都关心政府的政治和外交决策,只有那些以宗教信仰为出发点且特别关心政治和外交的宗教利益集团才是间接外交参与的主力军。美国宗教利益集团所采取的政治参与方式除了可宣称更高的道德目的、并主要代表和阐述与宗教有关的利益之外,与其他类型利益集团并无二致。他们或者采取草根动员,通过电视、广播和网络等渠道发动大量基层选民的支持,向美国政府和国会表明其所关注的重要国际事务或外交议题;或者改走游说国会的路线,起草议案、提出修正案、在国会听证会上作证、追踪立法过程、并在立法辩论中向议员提供事实和论据等等。如果说外部的草根动员是为了营造有利环境、制造声势、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议题的关注的话,那么内部的游说议员的目的则是为了影响具体政策的制定和结果。此外,宗教利益集团还采用在政府行为体中安插本集团的人,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宣传和制造舆论,举行游行示威、集会和公关活动,与其他宗教利益集团结成联盟等方式影响美国政治与外交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中的宗教因素

虽然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就确立了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但这并不影响宗教团体基于宗教传统和价值观念而采取行动影响立法过程,美国国会通过的许多项法律都与宗教相关。如1955年国会通过法案确定将“我们信赖上帝”(InGodWeTrust)印在美元上。冷战后,随着美国国内宗教右翼势力的不断壮大,他们在国内问题上要求通过立法恢复基督教的道德传统,在国际上则要求美国政府向全世界推广美国式的民主自由和宗教人权标准。1998年,在以美国基督教福音派为核心的宗教右翼势力的推动下,美国国会通过了“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该法案宣称以帮助世界上所有国家或地区“因宗教原因而受迫害的个人”为目标,授权美国政府采取相应制裁行动,是当今世界上仅有的同类人权法案中唯一一部“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堪称为美国历史上“最全面的人权立法之一”③,是迄今为止宗教力量影响美国立法过程最为成功的一次成果。

政府和国会机构中的宗教因素

根据“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美国国务院成立了“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国会成立了半官方的“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两个机构都致力于将促进宗教自由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核心目标。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每年都会发表一份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对近200个国家或地区的宗教自由情况给予总结和评价。不过根据美国国务院起草各类国别报告的惯例,这份几乎涵盖全球所有国家的报告仍旧是唯独没有对美国自身宗教问题的评估。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是监督美国以外国家的宗教自由状况,并向总统、国务卿及国会提供政策建议的监督和倡议机构。这个仅有10名委员的小型组织却可称之为精英机构,委员要么是国际宗教自由问题的专家,要么是宗教组织的领袖,要么就是具有资深法律背景的学者。这种“全明星阵容”可以保证委员会从更高的宗教权威层次出发、从专业角度、以法律为依托对美国以外国家的宗教自由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提出政策建议。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和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的互动合作使得美国政府在就宗教自由问题采取外交政策时更加自由灵活。(本文作者:邹函奇 单位:浙江中华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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