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自媒体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及对策浅析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摘要]网络版权侵权问题一直是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保护的一大难题,其中,自媒体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尤其突出。自媒体人版权意识参差不齐、获取授权困难等因素,助长了自媒体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自媒体人的作品版权也因网络“免费”、维权成本高、界定作品是否受保护存在争议等问题,而容易被他人侵权。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网络环境下自媒体作品版权保护的对策,如加强网络自媒体平台自治、创新授权模式、建立健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版权信息数据库、鼓励作者进行版权登记等。
[关键词]自媒体人;网络版权;侵权;对策
随着网络的普及与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自媒体应运而生。近年来,我国的自媒体发展速度迅猛,成为大众不可或缺的交流、娱乐、表达工具。自媒体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知乎等网络平台创作作品、发布新闻、分享看法等,也在知识生产和分享的同时获得流量、关注、打赏等[1]。但是,自媒体人利用自媒体工具传播、分享他人或者自己创作的作品时,不仅容易侵犯他人的版权,而且容易被他人盗用、抄袭自己的原创作品,从而成为被侵权人。因此,本文在对自媒体网络版权侵权现状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媒体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自媒体网络版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自媒体的准入门槛低,且具有及时公开性、超越地理限制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自媒体工具和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为自媒体人及时发布和传递信息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给自媒体的著作权保护带来挑战。例如,自媒体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将别人的原创数字音乐进行转载或剪辑,以获得关注和流量,侵犯了原创作者作品的传播权。还有些自媒体人通过替换文字、抄情节、抄人设、抄梗等手法,将原创作品改头换面,这样的抄袭手段著作权法往往难以规制[2]。此外,随着移动通信设备的发展,移动通信终端的影像摄录功能越来越强大。这方便了自媒体人随时随地摄录一些商业歌舞表演、个人演唱会、体育赛事等视频,并通过网络平台、App等将录制的视频传播出去,侵犯了活动组织者和表演者的权利[3]。除去以上自媒体人主动的侵权行为外,还有一些自媒体人在创作过程中由于获取授权困难而被动侵权。比如其在创作过程中需要用到非公有领域的版权作品时,由于联系不上版权所有人未取得授权而侵权,或者不知道要取得授权才能使用而侵权,或者分不清素材是否属于公有领域而侵权[4]。这些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创作者的利益,也打击了其创作的积极性。
二、自媒体网络版权侵权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自媒体网络版权侵权现状分析
1.网络“免费”使自媒体网络版权易受侵害
就目前而言,我国民众尚未形成较好的版权付费思维,仍有大部分人没有意识到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那些“免费”的作品并非可以任意使用。例如,有些图片虽然注明了不得商业使用,但有些使用者很容易忽略注明而导致侵权[5]。在网络环境下,流量与收益挂钩,但并非只要有流量就能获得收益。在广告点击率的盈利模式下,自媒体人的流量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能吸引商家投放广告,进而靠流量获利。如一些原创漫画家通过自媒体连载自己的漫画,免费提供给大家阅读,以增加自己漫画的知名度。但这难免被其他不良自媒体人截图发布到自己的自媒体账号上。这有时也是原创自媒体人的无奈之举,为了流量只能牺牲版权保护。
2.自媒体网络版权侵权维权成本高自媒体网络版权被侵权后,大多数自媒体人都不愿意走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主要是由于司法救济的成本较高,且耗时,并且即使自媒体人维权成功其所获赔偿也不一定能弥补损失。因此,自媒体人在发现自己被侵权后,更多会选择向网络平台举报。侵权人经过长期经营逐渐发展壮大,导致自媒体人寻求司法救济也可能难以对侵权人造成影响,为了息事宁人或者不想浪费精力维权,自媒体人很大可能会选择和解。侵权人不但没有受到惩罚反而通过侵权获得了客观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之风。
3.界定自媒体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存在争议
自媒体人创作的网络作品大多是描述身边新闻、对社会现象进行评论、表达个人情感等。因此,自媒体网络作品篇幅通常较短、话题相似、表达手法相近,难以辨别是属于思想还是表达[6]。比如,抖音上很多作者就同一热点话题以相似的表达形式创作出相似度较高的短视频作品,这类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仍存在较大争议。
(二)自媒体网络版权侵权的原因分析
1.网络环境客观上为自媒体网络版权侵权提供了一定条件
当今时代网络资源丰富,许多作品的原创作者未采取任何技术保护措施,导致人们能轻易获取其作品素材。这助长了自媒体人侵权行为的发生。自媒体人在网络上收集素材,并将素材通过加工、整理、改编、组合、替换等方式形成新作品,然后在自己的自媒体账号将此作品传播给公众。在这整个过程中,自媒体人没有花费一分钱就能使用一些享有版权的素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95条“通知条款”的规定,自媒体平台在接到被侵权人的投诉后,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义务。自媒体平台对自媒体人最大的处罚最多是封号处理,但对那些经常照搬、照抄的自媒体人来说,封号了可以再申请一个号或者换个自媒体平台继续进行侵权行为。
2.网络维权的困难助长自媒体侵权之风
虽然网络平台本着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的目的,具有“治理义务”[7],但由于其开放性,使得网络信息浩如烟海,网络平台运营人难以事前审查。因此,不良自媒体人就利用被举报处理前的这个时间差进行侵权。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大多使用昵称,身份确认难度较大。权利人发现被侵权后,如果要寻求司法救济,首先需要确定侵权人的身份,如果侵权人未在网络平台进行实名认证,那么权利人的维权过程就很困难。
3.自媒体人版权保护意识参差不齐
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人。因此,自媒体人的教育水平、知识素养存在差异,版权保护意识也参差不齐。由于缺乏版权意识,部分自媒体人认为网络上公开的、能被自己下载的资源都能随意使用,或者认为自己付费获得的资源可以随意传播,直到被侵权人找上门才知道自己侵权了;有些自媒体人虽然对版权有一些了解,但在使用别人作品时不一定会积极去获取授权,并认为自己的影响力弱,不会引起原创作者的注意,抱着侥幸心理继续侵权行为。
4.自媒体人由于获得授权难度大而被动侵权
由于自媒体人的权利清理能力有限,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例如,一个草根博主想要使用拥有版权的素材,须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在其寻求授权的过程中,首先要克服查找权利人信息的困难,查找到之后还要联系权利人,进行授权谈判。如果使用的作品是孤儿作品,仅提供证据证明此作品是孤儿作品就能难倒一大片自媒体人,更遑论让自媒体人向著作权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此类作品[8]。
三、自媒体网络版权保护对策研究
(一)加强网络自媒体平台自治
网络平台是自媒体人作品内容的载体,因此,其对这些内容具有审查的义务。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网络平台具有“通知+删除”的义务,即对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删除,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和版权持有人[9]。此外,笔者认为,网络平台还可以利用网络技术,给原创作品添加标签、时间戳、附条件转载等。同时,其还可以对自媒体人进行考核,给予自媒体人原创认证。这种认证是对自媒体人创作能力的认可,是一种激励和褒奖,有利于自媒体人版权保护意识的培养。
(二)创新授权模式,降低授权难度
目前,我国版权授权的方式有:从作品权利人获得授权;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对孤儿作品则可以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授权。这些授权方式操作起来并不容易。例如,自媒体人想知道某作品是否在版权保护期限内、获取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存在困难;自媒体人在向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获取授权时需要一定的时间,等获得授权后,可能某个话题已经失去了热度,进而影响自媒体人创作的积极性。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创新授权模式,使自媒体人能够快速、便捷地获得授权。有学者针对数字音乐版权许可提出了“电商平台模式”,这种模式利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将数字音乐置于一个电商平台,权利人明码标价自己的音乐版权,有版权需要的人可在平台上直接购买[10]。这种授权模式将版权使用费透明化,并且权利人可以实现自主管理自己的版权。笔者认为图片、文字等作品形式亦可以采用这种模式,但是在使用这种模式时,授权使用费的定价标准问题是一个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电商平台模式”比较适合个人著作权授权、低许可使用费、普通许可等情形,而法人作品、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复杂的许可方式,“电商平台模式”可能较难达成共识。
(三)建立健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自媒体人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处获得授权,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且其可以一次性获得多位权利人的使用许可。目前我国有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然而,近年来我国文字、图片、音乐、漫画、视听作品的数量和种类飞速增长,仅靠这五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完成所有复杂的管理、授权、维护等事务非常困难。而且,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存在版权信息不透明、许可使用费分配不及时等问题。在知识经济时代,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更好地服务著作权人、文化产业、国家和社会[11],还需要细化组织职能,运用先进技术使版权状态更公开、更透明、更易查找,许可使用费能实时分配。
(四)建设版权信息数据库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人们对数字化文化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目前,众多国家纷纷进行数字图书馆建设,如世界数字图书馆、欧洲数字图书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等。这些数字图书馆在建设过程中都将面临版权管理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学者提出可以建立版权信息数据库。版权信息数据库可以提供版权信息查询、检索和其他统计服务[12]。笔者认为,建设版权信息数据库可以有效解决个人版权使用授权问题。如版权信息数据库可以向公众开放查询窗口,公众可以便捷地查询到作品版权的状态、权利人信息、作品权利归属情况等。版权信息数据库还可以提供作品存储链接、作品授权合同及缴费链接等服务,有利于实现数字资源存储、查找、授权三合一。
(五)激励作者主动进行著作权登记
相关部门激励作者进行著作权登记主要是为了减少孤儿作品的出现,降低使用者搜索权利人信息的成本。由于版权具有自动保护属性,所以许多作者不会花时间和精力去进行著作权登记。目前,作者既可以选择官方登记,也可以选择私人登记,官方登记需要作者去当地的版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私人登记则可以选择集体管理组织、大众版权保护中心或者私人网络文档存储与社交平台,如百度文库、YouTube等[13]。版权交易过程存在三个阶段:搜索阶段、交易阶段、执行阶段[14]。相关部门激励作者进行著作权登记不仅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也有利于减少使用者的搜索成本,促进版权交易的完成。
(六)创造性地运用司法救济
自媒体信息传播速度快、复制成本低,相关部门要加大侵权惩罚的力度才能起到震慑和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由于自媒体网络版权侵权发生在网络环境中,因此,我们可以考虑设立线上法庭,目前我国杭州、北京、广州等地已经设立了线上法庭。权利人在家实现维权活动,既减少了维权成本,也节约了维权时间。此外,我国对电子证据更加开放,能降低权利人取证成本和取证难度[15]。司法救济是被侵权人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侵权人利用现有技术,创造性地运用司法救济能大大提高其维权热情。同时,司法审判比网络平台治理更具有权威性,也能降低自媒体人被滥用维权误伤的风险。
作者:张婷 李垚 单位: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