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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形态创新成果内容较多,涉及范围较广,不仅包括传统的智力活动成果,如商业模式、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内容,还包括新业态领域的智力活动成果,如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互联网、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本文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切入点,阐述了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重点探讨了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旨在说明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期指导实践。
关键词: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意义
一、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近年来,新技术、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层出不穷,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深远表现在:一是有利于完善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态创新成果,从制度形式保障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使新形态创新成果有章可循。二是有利于优化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对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使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三是有利于提升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新形态创新成果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新形态创新成果拥有健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和维权援助体系,可以使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取得“质”的变化。因此,加强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二、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当前,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方面的问题;二是知识产权授权条件方面的问题;三是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方面的问题。1.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方面的问题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缺少新形态创新成果的内容,从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方面来看,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缺少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相关内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颁行于1993年,受限于当时社会经济条件的时代背景,已不满足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形态创新成果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纳入保护范围,其相应的市场竞争规律和秩序受此影响较大。二是在我国专利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中,新形态创新成果中的专利权存在薄弱环节,如植物新品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被排除在外,迫切要求增加客体范围。三是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中,新形态创新成果传统上“杂技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不受知识产权保护,尚未彻底厘清其与作品的关系,表现出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四是在我国商标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中,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使用存在争议,仅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和使用,但一般不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和使用。2.知识产权授权条件方面的问题从知识产权授权条件方面来看,新形态创新成果在知识产权授权条件、审查程序、先用权限制等方面受到约束,不利于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说来:首先,关于知识产权申请宽限期。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4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3节的规定,我国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仅为6个月,且只适用于3种特定情形。其次,关于知识产权审查程序。根据我国《专利法》第34-35条、第40条的规定,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制,这些审查程序各自独立且针对性不强,尤其是缺乏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相关规定,具体执行也不够规范,对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十分不利。最后,关于知识产权先用权限制。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先用权受到限制,目前,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中专利先用权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和销售权,而不包括进口权。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授权条件亟待放宽。3.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方面的问题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方面来看,就目前而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对新形态创新成果的保护有其自身的发展困境,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模式、程序等,在新形态创新成果保护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第一,普通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区域和分工上不一致,且没有将新形态创新成果列入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范围。第二,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推进上不同步,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在管辖机关、证据规则、裁判标准上不统一。第三,缺乏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管辖法院,新形态创新成果在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纠纷上,各级各地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结果不协调,难以有说服力。第四,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宣告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主体,无效程序的启动与侵权诉讼的关系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漫长的时间和精力维权,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久拖不决,甚至陷入循环往复,这些对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极为不利,容易造成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境尴尬、疲于应诉。
三、优化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1.拓宽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拓宽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是优化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在具体做法上,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拓宽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增加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相关内容,我国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在坚持知识产权一般法基本定位的前提下,以反不正当竞争权充分保护数据库、商业模式、地理标志、传统知识、植物新品种、实用艺术品、生物遗传资源以及与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互联网、大数据、电子商务相关的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二是以专利权充分保护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对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专利权保护,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再结合我国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实际情况,开放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专利大门。三是以著作权充分保护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在涉及新形态创新成果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应鉴于新形态创新成果的原生性、原创性和独创性,由侵权人来举证证明。四是以商标权充分保护新形态创新成果的地理标志。对新形态创新成果的地理标志保护,应力求不引起混淆、不属于通用名称。2.健全知识产权授权条件健全知识产权授权条件,是优化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对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健全,在具体做法上,要把握好三个关键点:首先,要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加快程序。对于新形态创新成果专利申请,要尽可能简化流程,精简繁琐环节,加快程序推进,加快审查效率,如采用全流程会晤审查方式,实行批量集中审查,建立“新形态创新成果申请人”检索栏,改进提案规则、提出途径、执行方式等。其次,要延长和拓宽知识产权授权或注册申请的宽限期。对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现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关注的问题,首先将新形态创新成果专利申请的宽限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并不再限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其中,将植物新品种本身及其生物学生产方法纳入可专利的客体范围,这一点需要与延长和拓宽新形态创新成果专利申请的宽限期同步。再次,增设或调整知识产权先用权实施范围。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在先用权方面的保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专利先用权实施限定为专利申请日或公开日之前1年,并对新形态创新成果的专利先用权实施行为作出不受1年限制的例外规定。3.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是优化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举措。在具体做法上,一是要由知识产权法院(庭)集中管辖案件。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性、复杂性更高,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专业技术性特点,集中管辖新形态创新成果案件,如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由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或南京、苏州、武汉、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在指定行政区域以内实行集中管辖,在指定行政区域以外实行长臂管辖。二是要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在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大力推广行政、民事、刑事“三合一”模式,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三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管辖法院,实现新形态创新成果案件的协调一致管理。
四、结语
总之,知识产权法作为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社会经济进步至关重要。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对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应结合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特点,从拓宽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健全知识产权授权条件、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等方面,积极加强对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而促进和保障智力创造活动和企业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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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万生 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