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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长期性的住房保障制度,近年来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职工的购房资金压力,较好地满足了职工购房需求。用人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做好住房公积金会计账务处理工作,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和质量。文章分别对不同性质单位及其适用的会计制度进行分析,并对住房公积金会计账务处理注意事项进行阐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账务处理;单位性质;会计制度
0引言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分为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两部分,个人部分一般由单位在个人每月工资中扣除,然后代缴;单位部分则按照相应金额与个人部分同时缴交。在实际会计账务处理中,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适用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式,同时又因单位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其具体财务核算方法也不尽相同。为顺利开展住房公积金会计账务处理工作和规范财务核算管理工作,单位需结合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正确的会计账务处理。
1单位住房公积金会计账务处理
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主要有计提、缴交两项,作为个人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会计账务处理也贯穿于个人工资的计提、发放各环节。相较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会计账务处理简单一些,而行政事业单位则因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全面实施,其住房公积金会计账务处理较以前复杂。文章通过实例简析企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会计账务处理方式。
1.1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会计账务处理
假设不考虑其他社保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等扣除项目,某单位某月应发职工工资总额为100000元,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与单位部分均为12000元,那么其会计账务处理如表1所示。在实际工作中,业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可能存在流程差异,如缴交住房公积金和发放工资的时间顺序可能会因工作需要每月有所不同。为了更有效、更清晰地反映业务事项和资金核算情况,企业可进行一些技巧性的调整,在计提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同时计提个人部分,然后根据工作需要缴交住房公积金或发放工资,二者的会计账务处理不受业务发生时间先后的影响。企业单位优化后的住房公积金会计账务处理如表2所示。这样处理的好处是如果企业先缴交住房公积金再发放工资,则不需要再单独设“其他应收款”科目,每月账务处理可按既定“套路”做账,避免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在“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间交叉重复,使会计账务处理更加规范、有序、便捷、高效。
1.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会计账务处理
新政府会计制度统一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标准,重构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按照不同的会计准则,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答记者问时提出了“平行记账”的概念,即针对同一笔经济业务,既要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登记,也要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登记[1]。就住房公积金业务来说,其计提环节并未发生资金收支业务,资金收支发生在缴交环节,而财政部门通常按具体业务事项进行资金拨付,如拨付工资(实发)、拨付住房公积金、拨付养老保险金及个税等,且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资金需将单位部分及个人部分同时拨付缴交,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流程通常为:首先按月计提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代扣代缴费用;然后按用途申请拨付资金缴交住房公积金或发放工资,待财政资金到账后,确认预算资金支付,这时行政事业单位需同步进行财务会计账务处理和预算会计账务处理[2-3]。具体仍以上述数据举例,账务处理结果如表3所示。
2住房公积金会计账务处理的注意事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4]。各地区公积金中心通常要求用人单位按月缴交,缴交前先核定缴存金额再进行划款,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补缴,但不可跨月提前缴交。为保证单位住房公积金会计账务处理准确、及时、有效,各单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1及时进行公积金系统内业务变动调整
按照公积金中心汇缴业务流程要求,如果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或缴存基数调整情况,用人单位在确定变动调整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入账后,应及时填报当月的变动调整数据,重新核定月缴金额,然后根据核定金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否则会出现单位缴交金额与公积金系统内月缴存额不一致的情况,公积金中心则无法将到账资金匹配入账到个人账户,导致出现退款情况[5]。
2.2加强单位内部沟通协调
单位内部财务权、人事权相互分离,即人事部门计算核定职工工资,财务部门按职工工资明细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并据此计提单位部分,经审核后拨付、发放工资。因此,两部门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及时传递数据信息,确保财务数据与单位实际情况相符。如果出现人事、财务衔接不当的情况,将直接影响到各部门的正常工作。
2.3注意单位之间人员转移接续产生的问题
有些单位职工流动性较大,即便新老单位在同城,它们之间往往难以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比如,原单位缴交公积稍微迟缓,尚未办理因调出而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新单位就不能及时为该职工办理公积金新增业务,不得不将该业务延后办理,如有跨月还需办理补缴;还有一种情况是原单位已及时转出,但新单位因需核定工资等人事批复手续造成住房公积金新增业务延迟办理,跨月后也只能办理补缴。如果只是本年度补缴,则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不变,只需核算数据上的差异;若发生跨年度补缴,企业单位则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处理。
3结语
单位财务部门与人事部门应加强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业务联系,密切合作,设计规范有序的业务办理流程,准确理解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要求,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确保住房公积金会计账务处理工作有效落实,助推住房公积金机制长效发展。
参考文献
[1]邹娟,王红令,杨婧.关于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平行记账”的探讨[J].财会学习,2019(11):111,113.
[2]于淑慧.关于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平行记账”的探讨[J].中国商论,2020(11):133-134.
[3]李沂联,熊娜,季云瑞,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研究:基于政府会计制度[J].会计之友,2021(3):24-28.
[4]龙银州.谈谈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账务处理[J].新会计,2011(11):39,26.
[5]郭其,钟小陶,张冬霞.浅谈高校住房公积金的会计账务处理[J].会计师,2018(7):65.
作者:刘莹 单位: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