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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近十几年来,中学教育科研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教育研究论文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明显的提高,教育科研的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与中学教育科研相关的学术不端现象也层出不穷,主要表现在:
(1)请人论文。一些中学教师教育科研意识淡薄,缺乏较为扎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文字表达功底,但迫于晋升职称的压力,请“”论文或直接购买论文。
(2)低水平重复。创新是教育科研的第一生命,每年中学教育科研的课题不少,但真正属于创新的教育理论和教育实验的论文不多,有应用价值、能真正转化和推广的就更少了。例如,关于课程资源的研究是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从中国期刊网上查到的2009年以“课程资源”为主题词的文章就有356篇,以“中学课程资源”为主题词的就有220篇,其中不乏优秀的创新之作,但也有不少是在重述别人的观点,新瓶装旧水。
(3)抄袭与剽窃。表现为大段落照搬照抄,或者大量引用他人的文章,但不标注出参考文献。《新闻界》杂志社于2010年6月公布的关于使用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AMLC)的情况,发现有将近10%的文献文字重合率超过30%。
(4)恶性一稿多投。[2]这与普通意义上的一稿多投不同,具有较强的主观欺骗性,常见的是论文改动比例较高,但核心观点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几乎同时或相继发表在不同的刊物上。
2.道德调整的局限性
愈演愈烈的教育科研失范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学术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打击了教师从事教育科研的积极性。重塑教育科研规范,促进教育科研健康发展,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传统观念认为,学术违规行为是学术界内部的事,属于道德调整范畴,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道德作为一种自发的、隐性的秩序,很难调整涉及利益分配的社会关系,道德自身较弱的强制性已经不能承担起干预教育科研失范行为的重任。因此,法律介入教育科研就极为必要了。[3]
二、中学教师了解与教育科研相关法律问题的必要性
以改进教育、教学实践为指向的教育科研,使得教育科研成为常态,中学教师需要了解与教育科研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到知法、守法和用法。
1.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法律以明确法律条文的形式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对个人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中学教师只有了解著作权法,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调整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有效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一些教师并非是要故意抄袭或剽窃,而是不明确正当引用和抄袭之间的界限,对法律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了解著作权法设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对于每个人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2.学会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具有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也就是说,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中学教师学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起守法观念,还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追究他人的违法责任。例如,在出现一稿多投(多登)的情况下,就要弄清楚是作者的责任,还是期刊社违规;[4]如果后被抄袭或剽窃,是否要追究对方责任,如何处理;某些期刊社非法增办刊物敛财,损害作者利益,如何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买卖课堂笔记行为是否涉嫌侵犯教师作品发表权;教师对自己的教案和课件是否拥有著作权;等等。
3.培养和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净化教育科研环境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情感、信念、观点和思想的总称,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科学化、系统化地加深对我国现行法律基本问题的认识,利用法律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中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主人,培养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教师掌握了与教育科研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通过日常教育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师生在教与学的互动过程中,共同培养和提高法律意识,营造健康的教育科研氛围。
三、与教育科研相关的法律问题分析
与教师职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教师法、教育法和著作权法等,本文结合中学教师教育科研的实际情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5]为依据,对当前中学教师教育科研过程中主要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中国作家网曾经登载这样一个案例:中学教师孙某为某出版社出版的丛书提供了一套设计思路,但没有实际参与该书的撰写工作。孙某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非创作作品的思路、构思、原则等纯主观性的东西。孙某为丛书提供了设计思路和整体结构,仅仅是该书编写的参照原则,没有用一定的表达方式外化成作品,因而该思路和结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6]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教育科研成果必须是以文字、图表和符号等具体表现形式表达出来,如果某种教学理论或教学思想只存在于头脑中,他人无法感知,《著作权法》当然无法给予保护。
2.如何界定引用与抄袭的界限
教育科研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参考和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著作权法规定,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能“适当引用”,如果自己的作品基本或大部分是从他人的作品中移植而来的,就算抄袭。但这“适当引用”的具体比例是多少?如何界定?许多中学教师都很茫然。很多期刊社引入了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AMLC)检测重复与抄袭,该系统按照重复文字的相似比例来划分是否有抄袭之嫌。但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认为,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判断,是故意不标明出处还是无意疏漏,是过度引用还是作品雷同。例如,关于中学化学探究性实验的教学,不少教师从相似或相同的教学实践和教育理论的视角进行探索,有可能导致论文出现较高比例的相似表达,这样就不能简单以检测数据来判定是否抄袭,因此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研究成果的归属
这是我国首例教案著作权案例:2002年5月30日,重庆某语文教师将自己所在的学校告上法庭,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不退还原告教案的行为,侵犯了教师的著作权。此案一经媒体披露,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诸多思考和争议:教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教案应属于教师还是学校所有?[7]《著作权法》规定,一般的创作作品归作者个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并承担责任,代表单位意志进行创作的著作权才归单位所有。但实际生活比法律条款复杂得多。中学教师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编写教案或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教案虽然是教师为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而编写的,但也融入了教师的个人见解,是教师辛勤劳动和智慧的结晶,教案虽小,仍然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教师独创性的脑力劳动必须得到尊重,教案的著作权应该由教师本人享有。
4.投稿期刊社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中学教育科研成果的主要形式是论文,教师们免不了要向期刊社投稿,这就涉及期刊社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平衡期刊社和作者的利益,《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律在一定期间内禁止一稿多投,著作权人同期刊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教师要了解教育期刊的审稿程序,认真阅读期刊社的具体规定,明确一稿多投的错误性和危害性,谨慎选择合适的投稿刊物,并及时关注期刊社的审稿意见。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期刊社可以对作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删节。
5.研究对象权益的保护问题
中学教育科研是以社会性的人为研究对象,涉及的是师生及与教育相关的人员。中学教师一般缺乏系统的教育科研专业训练,受到其职业道德、法律意识、教育科研能力和教学经验的制约,研究对象的权益保护经常会被忽视。[8]
目前的教育科研较多地采用实验法研究,需要运用必要的控制方法对研究对象进行干预,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学生的教育权利被剥夺和人格权的损失。例如,教师研究学生的心理特点或学习行为,有没有充分尊重被研究者的意愿?会不会对学生造成额外的影响,干扰他们正常的生活?实验研究必然要有对照组和实验组之分,这对其中的一组就存在着不公平性,而被研究对象对此却没有选择的权利。因此,教师应加强学习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法制意识与法律素养,自觉约束在教育科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犯学生权益的违法行为,强化依法执教的信念,促进教育科研顺利开展。
总之,新课程改革的推进为教育科研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教师对教育科研的积极探索,不断为教育科研注入了新鲜的活力。教师只有以知法者、守法者和维法者的身份参与教育科研,才能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规范,促进教育科研的良性发展,使教育科研成为教师专业发展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