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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权激励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常采用的长期激励机制。本文从中小企业角度分析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基本现状,从法律层面挖掘出员工股权激励来源、认购股权激励出资、分红激励和低价购股的等税负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对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旨在为中小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层面完善提供可借鉴思考。
关键词:股权机制;法律;中小企业
一、中小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现状
作为企业激励员工的一种机制,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以达到企业预期效果。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员工股权激励在法律层面缺乏客观依据,多数企业根据自身运作情况和股权分配制度确定不同模式。现阶段主要中小企业员工常采用的股权机制方式有现股激励、分红回偿、优先购买股份、业绩股票等十多种类型,不同模式在企业中运用获得效果有所不同。
二、中小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员工股权激励的来源问题
由于中小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缺乏法律条款的依据和支撑,来源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回购股权是一种常用的方式,面对中小企业是否可采取该方式,法律层面存在较大争议。部分学者给予否定态度,根据《公司法》相关条款内容,若企业员工在不分红的情况下可要求企业回购股权;还有部分学者给予肯定态度,认为如若企业在不损害公众或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之下,根据自身运作和经营需求,采取该股权激励方式属于合理。由此来看,对于来源方面法律层面仍存在一定争议。
(二)认购股权激励出资问题
认购股权激励出资形式较多,包括实务、知识产权等。随着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的认缴制内容修订后,使得出资形式更为丰富化,人力资本成为一种创新形式,允许中小企业被激励员工暂不出资,此时企业将被激励员工投入的智慧、技能等人力资本视作为企业获得一种重要价值,在认缴期满后该员工需补足资金。从法律规定内容来看,虽然认购股权激励出资解决了被激励员工股东身份,但该员工不仅为企业投入智慧和技术等,后期需要补足认缴出资,由此来看,出现了重复出资的问题。
(三)分红激励的法律性质明确度不高
结合司法实践,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制度中分红激励法律性质方面仍存在争议,不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裁判并未形成一致性。部分法律学者认为属于劳动报酬,中小企业认定被激励员工能够为企业付诸的智慧、技能等,但这些人力资本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可将其视作为劳动报酬;但还有部分学者持以否定态度。由此来看,分红激励的法律性质的明确度不高。
(四)低价购股的税负问题
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制度大多从企业自身层面与被激励员工进行自由确定,由于缺乏法律明确性规定,多数企业为了突出激励效果,常采用低价转让股权方式,该方式往往导致一定问题的出现,税负问题是一项重要问题。如果将原股东转让方式作为激励股权来源,很大程度上出现重复征税情况,使得中小企业自身的税负加重;如果将增资扩股作为来源,并不会出现如上情况。由此来看,低价购股制度存在如上问题需要解决。
三、中小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制度完善的法律建议
(一)明确中小企业员工回购股权内容和意义
对于部分中小企业,面对自身发展和运营情况,确保股东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向企业股权收购部分股权的情况并未破坏资本维持原则。因此,面对回购股权存在的较大争议,可建议法律层面在《公司法》中明确中小企业因员工股权激励的目的而采取回购股权方式,从法律上肯定方式的合理性。但回购股权转让时间可放宽限制,具体可规定中小企业与被激励员工签订约定,按照实际约定内容执行。
(二)认购股权激励出资制度的重新制定
面对中小企业认购股权激励出资制度中重复性内容的制定,从法律层面解决该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将人力资本先授予企业一定股权,若按照约定内容完成可不再重复性出资;反之,则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实际任职时间的比例计算出资额,由此能够避免重复性出资情况发生;二是与以上情况相同,首先进行认缴处理,根据后期实际情况,对实际任职期间股权份额做出实缴处理,股份回收方式如上。
(三)明确分红激励的法律性质
分红激励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从法律层面加以明确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须通过权威性方式,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规定相关内容,使得该项股权激励制度内容更为清晰化,即不以出资为对价获得分红权益可以视作为劳动报酬的性质。
(四)构建低价购股税负制度
由于股权激励制度中存在的漏洞,使得低价购股税负方面成为影响中小企业未来运作和发展的阻碍因素。现阶段,须从法律层面加以明确,按照如下持股时间,1年以下、1-3年、5-7年、7年左右,应税所得额比例计算税基数分别为全额、70%、30%和免予征税。总而言之,中小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制度法律方面要重点对回购股权、股权激励出资制度、分红激励法律制度和低价购股税负制度等方面加以重视,解决现存问题和不足。
[参考文献]
[1]袁碧浓.论中国股权激励制度的缺陷[J].法制博览,2016(2):78-79.
[2]张子刚.试论股权激励方案设计[J].现代商业,2013(9):21-23.
作者:牟文锐 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