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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中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使得律师在法律职业中的地位提升,律师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地位也更加突出。在依法治国生态视域下,律师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工作职责都有所变化,如何正确维护好当事人利益,用职业道德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是现阶段律师需要思考的重大课题。本文立足于依法治国视角,将律师执业能力、道德修养以及理想信念综合起来进行考量,提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的意见,以期助力于依法治国战略的推动。
关键词律师依法治国新形势执业纪律
一、基本理论概述
律师在从事法律活动以及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应当信奉一定的道德,此为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也是一名律师情节操守、政治素质、纪律作风、服务意识以及思想品质的综合体现。在新时期,律师职业道德涵射六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任,律师从事的任何执业活动,不能与人民利益相偏离,要敢于承担社会责任,勇于维护人民利益。例如,律师要积极参加法律援助、社会普法宣传以及社会公益活动,真正成为一名捍卫人民利益的合格律师。第二,忠诚。律师要忠于社会主义法律事业,树立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律师还应当忠于当事人,指引当事人顺着合法、正确的路线前进,保障其合法权益,不搞虚假承诺和虚假宣传。第三,正义。律师要立足本职工作,公平对待当事人,在社会上传播正能量。例如,律师不应当为了经济利益哄使当事人在社会上造谣。第四,敬业。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必须爱岗敬业,在法律范围内认真完成当事人交付的工作,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提升律师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第五,法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正确处理好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引导群众遵纪守法,带头遵守宪法与法律,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第六,诚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杜绝作伪证和引诱证人串供的行为,执业过程中知晓的隐私和秘密也要严格保密。
二、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表现
(一)同行相轻,追逐名利
每一个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每一个律师的形象都关乎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现阶段,部分律师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通过贬损其他律师的方式来承揽案件,对当事人进行虚假承诺和虚假宣传。首先,律师在进行宣传推广时,关注的不是案件本身,对当事人张扬其社会背景,贬低其他律师,夸大自己办案数量以及过往业绩,最后却没有真正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其次,律师在收取费用阶段,利用当事人不懂法的特点,增加办案程序,变相讲授案件复杂程度,进而收取额外的费用。部分律师甚至绕开律师事务所,通过所函造假的方式来私自收取费用。最后,部分律师在二审案件时诋毁一审案件律师,加剧律师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总而言之,律师同行相轻、追逐名利的做法,不仅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使得行业利润丧失殆尽。
(二)素养不够,业务不精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迭速度的加快,许多法律法规更新较快。律师只有不断更新自身知识结构,由专业泛化向专业精细化转型才能适应法律市场环境的变化。现阶段,部分律师靠同行办案经验或者吃老底来处理法律事务,不积极学习最新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为当事人服务时,屡不清思路、找不到重点、抓不住案件关键突破口,服务效能低下。除了业务水平之外,部分律师不注重言谈举止和着装。例如,东北某律师在输掉官司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指责审判人员存在不公正对待,甚至事后穿上印字T恤站在法院门口,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俨然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三)关系复杂,缺乏原则
典型表现在部分律师没有把控好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过于屈服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私下与相关人员暗中勾结,人为操控案件结果,破坏司法公信力和公平性,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有部分律师通过行贿、造伪证等方式来赢得案件,丧失了本应坚守的正义和职业道德,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例如,山西“郝建华”案、北京“马玉红”案以及昆明“邓华”案等案件中,案发律师通过行贿等方式揽案源,通过行贿的方式破坏案件正常审理。上述不正当行为不仅贬低了律师行业的威严,甚至践踏了法治的尊严与底线,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相违。
(四)诚信缺失,理想淡漠
一方面,部分律师诚信缺失,对案件关键问题避而不谈,遇到困难时一味逃避,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山东某律师收取律师费后,在办理案件中遇到困难时通过拒绝接听电话的方式回避当事人,也不退还律师费,最后引起当事人到律协进行举报。除此之外,部分律师在承揽案件时,没有考量自身办案能力和服务能力,甚至对当事人进行“胜诉”承诺,导致当事人错估律师能力。另一方面,律师作为社会大家庭中的一份子,本应关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但部分律师只关注自身利益,法治理想淡薄,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例如,部分律师在法律援助案件时,由于费用较低,抱着“敷衍了事”的心态办案,丝毫不关注案件当事人利益,一味从快办案,忽视案件中的关键细节,不能正确维护被援助的利益。又如,部分律师不热衷参加普法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对社会建设和人民利益不屑一顾,有违律师职业道德。
三、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一)健全职业道德规范
针对实践中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问题,全国律协予以了高度关注,在2011年更是出台了相关行业规定,对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以及行为规范予以了规定。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较弱,难以适应新时期依法治国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相关行业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细化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责任,摆脱说空话、走形式的思想,确保行业规定能够具备可行性,真正将行业规定落实到现实生活中。除此之外,在修订或者出台行业规定时,要避免原则化的内容,注重规制条款的具体化。
(二)完善立法
首先,为了针对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在律师队伍中起到一个警示作用,有必要修订《律师法》,完善该法中关于违规惩戒、法律责任的内容。应当将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律师违规行为和典型的违法行为纳入到《律师法》当中。其次,在修订《律师法》时,要注意该法与《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的衔接,协调好法律之间的关系,防止“以罚代刑”情况的发生。再次,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从法律层面细化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监督律师事务所的不良行为。最后,为了防止律师因权利得不到救济,而采取极端措施。本文认为《律师法》在修订时也要关注律师权利救济领域,做到权责相统一。总而言之,《律师法》的修订要与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尤其要注意现实生活中高发却存在立法空白的领域,弥补立法缺陷。
(三)注重教育培训
现阶段,各个地区开展律师培训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部分地区注重执业技能,部分地区则可能注重法律法规。本文认为,律师职业培训首先要注重的就是职业道德教育,要提升律师对《律师法》及其他行业法规的认识,将与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列入到重点学习内容当中,提升律师对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认识。除此之外,律协在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时同样应当注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考核,对于该领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加强思想教育,确保道德素质高、思想政治意识强和服务意识强的人员进入到律师队伍,将道德素养低、思想政治意识弱和服务意识淡薄的人员排除在律师队伍之外。
(四)完善监督机制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服务能力,不仅应当从立法和教育培训等层面入手,还应当完善违规违惩戒机制,督促律师树立责任意识,防止律师触碰违法违规红线。一方面,有必要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社会公民(尤其是当事人)对律师的监督,拓宽公众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清除潜藏在律师队伍内部的害群之马,在法律市场上营造良好的执业风气。同时,可以考量设置专门监督律师服务工作的监督委员会,提升监督工作的专业性。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律师和律所的监督,有权披露律师的不良行为。监督委员会也应当定期对律师中的公益模范和道德模范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整风肃纪的同时,也发挥律师的榜样作用,在法律市场中传播正能量。
(五)实行定期考核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因定期考核律师,细化考核内容,完善考核程序,避免定期考核的形式化。本文认为,在对律师进行考核时,不仅要考核该律师的专业水平、职业能力,更应当考核该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个人操守,并在社会上予以公示,避免社会公众在委托律师时受到欺诈。除此之外,司法行政机关也应当定期对律所进行考核,考核律所的监督机制、社会口碑以及资金能力,提升律所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四、结语
律师不仅是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者,也是国家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肩负着化解社会纠纷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在社会上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律师地位的必要保障,也是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体系建设时间短,与国际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因此,在未来推动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时还需要从层面着手。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性和系统性工程,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紧盯律师职业道德这一命题,通过运用自身所学的理论学说对这一领域加以分析,以期能够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注入新鲜的理论活力。
参考文献:
[1]叶泽闽.论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制.法制与社会.2017(21).
[2]张正敏.“仁”与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与养成.智库时代.2017(5).
[3]于晓鑫.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制.法制与社会.2017(16).
作者:高俊 单位: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