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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伦理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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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伦理审视

【摘要】作为实现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最具体实践者,教师群体的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一直被作为高校对教师考核评价最主要的关注点,而高校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却缺乏关注和考核。在当前社会多种意识形态的冲击下,加上高校疏于对教师道德规范的要求,高校教师群体的职业道德问题日益突出,这不仅影响了全体教师的职业形象,更给教育大计的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规范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树立高校教师崇高的职业形象,坚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由“道德思维”向“伦理思维”转变,顺应高校教师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建立健全更加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伦理审视;评价体系;道德规范

一、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伦理关系内容所指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伦理关系是社会交往关系体系内的一个层次,是体现交往主体的价值特性的一类社会关系。高校教师的伦理关系主要是指教师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与社会、学生以及教师本身作为专业人员之间的伦理关系,只有在全方位多视角下保证高校教师伦理关系的健康性,才能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体系得以科学推行,从而使教师的德育价值最大化[1]。高校教师与学校的伦理关系是一体共生的关系,而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以身作则是师生伦理性关系中的价值取向,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协同创新更是教师之间健康的同事伦理关系的基本要求。由于传统观念的深入人心,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建设一直停留在“道德层面”,没有能顺应时代要求向“伦理层面”转化。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一直仅仅满足社会底线伦理要求,没有考虑高校教师的现实要求以及相互之间的各种伦理关系,从而导致职业道德建设缺少可行性和有效性。随着社会转型以及高等教育的大发展,高校教师与社会、同事、学生以及教师个体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必须以伦理化的思维来思考,既尊重教师职业的共性又符合教师个体的个性,结合教师职业的实际,结合其伦理境况,准确把握职业道德的伦理关系,才能够实现职业道德建设由“道德思维”向“伦理思维”的转化[2]。

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伦理规范

1.底线伦理规范。长期以来,高校教师所扮演的往往是“传道、授业、解惑”的角色,并在高校教师身上披上了“道德圣衣”,只看到这个群体所代表的某种权威性价值形象,而往往忽视了高校教师首先是作为个体存在于社会关系中,将职业属性代替了个体属性。人是社会的人,每个人在不同的位置扮演不同的角色,履行不同的职责,同时也享受应有的权益。高校教师只是从业者的一个工作角色,其第一属性应当是人,而作为人存在的高校教师也有自己的正当利益和基本需求。因此,我们在确立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时不能以过高的道德要求去衡量教师,而应划定其伦理底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伦理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界限和必须遵守的道德约束,是最基本的道德行为规范和道德义务。每个高校教师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坚持底线伦理的基本责任,与其提出超出实际的道德标准要求,不如在日常生活中踏实遵守合理的伦理底线,这样才能够去追求更高层面的道德规范。每一个普通的高校教师都有追求和享受自身权利的需要,只有坚守职业道德伦理底线,才能够做到既尊重教师的个体属性也符合教师的职业属性[3]。2.两难伦理规范。因为高校教师教书育人的特殊职责,师生之间的伦理关系是最原始也是最基础的伦理关系之一。在教师与学生的伦理关系中,高等院校因教师工作的特殊性,所以在许多层面上对教师职业道德提出了伦理性要求,却往往忽略了教师个体的正当利益和需求,从而陷入与教师职业所担当的责任冲突的两难伦理困境中。在制定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时,不仅要考虑高校教师工作的特殊性,更要体现其作为“现实人”的基本权益诉求,充分考虑教师作为“现实人”的普遍性,不能以一般性道德要求去衡量或是去规范教师行为,而要切实把教师作为个体的需求考量进去,避免在实际操作中陷入两难伦理困境。两难伦理规范既彰显了教师教书育人的崇高德性,也包含着保证教师自身得以自由、尊严、平等的权益。在教师职业范畴中,处理复杂的伦理关系,需要把握好两难伦理规范。如果伤害到伦理关系中彼此的利益,那么职业道德规范就缺乏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而影响教书育人的功能,职业道德规范就不具有指导意义。3.专业伦理规范。专业伦理作为一种责任伦理,是教师专业角色和教师专业行为的价值体系、标准和原则,是人们对教师职业属性的固化认识,是教师从业人员遵守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准则。在人们的传统思想中,教师职业被定义为最崇高的职业,在传统道德中教师一直被视为“万世师表”,从而导致人们对教师职业道德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认识[4]。教师职业本身就是一项专业性的体现,并不是道德层面的“理想化身”。目前多数高校教师仅仅关注其所研究领域中的科研成果和最新进展,却忽略了其作为研究者更应具备的伦理素养和该遵守的道德要求。高校教师既是其行业领域内的职业人,更应该是其专业伦理素养的传播者和职业精神的守护者,不仅自己要遵守职业伦理规范的要求,也要要求其领域内的学生以及同行共同遵守行业伦理道德。高校教师专业伦理规范能够廓清教师的专业职业性质,丰富完善教师专业化的理论,提升教师职业的认可度,凸显高校教师专业伦理规范,以保证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伦理关系。

三、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体系问题分析

1.思想认识不足。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的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享乐主义对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带来了极大冲击,高校教师队伍中出现了职业信念缺乏、德行素养滑坡、育人意识淡漠等现象。部分高校教师忽视自身思想政治素养提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缺乏必要的认识,高校相应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相关的培训普遍落后,因此教师工作中不能真正实现为人师表,仅仅停留在传播课本知识的层面,更不要说对其教育工作的钻研了。一部分高校教师开始将教书育人当做次要工作,而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社会服务的兼职工作中去。普遍存在科研至上的教育评价思潮,甚至丢弃高校最基本的人才培养功能,忽视对教师开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评价。就高校教师个人而言,缺乏对职业道德目标的追求,只求不犯错误,用法律要求的最低标准要求自己。多元价值影响冲击高校教师多元角色主体,阻碍了教师的专业化成长与发展。正是由于思想认识上忽视职业道德素养的加强,使高校无法形成系统且行之有效的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体系。2.相关制度缺失。目前高校对于教师的业绩及职业水平考核主要集中在科研成果数量、教学工作量以及业务或者行业影响力,对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考核却没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和完善的评价体系。而体系和标准缺失的原因是制度的不完善,因为目前国内相关部门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制度,这在某些方面严重阻碍了我国教师主体性道德人格的发展。忽视教师教书育人的职业软指标的考核,难以对职业道德进行合理的考评和促进。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的缺陷,不仅让考核评价失去本身的价值,更加剧部分教师对道德修养的忽视,从而不利于师德建设的良性发展。由于高校普遍存在重业务轻思想、重师能轻师德的政策制度考核导向,对于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往往是抽象的、定性的,缺少具体的量化的考核制度。另外各高校对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工作仅仅是停留在宣传上,很少甚至从不组织教师职业道德的专题学习活动,更不说形成系统性的学习计划了,忽略了教师师风师德的培养。3.评价不够科学。目前高校教师评价标准主要依据教学数量的多少、科研业务水平的高低,整体呈现重业务轻政治、重教书轻育人的趋势。而且评价的目的也愈加功利化,与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应有的价值不符,仅仅为了教师评职称而管理和考核。另外所设计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也不尽完善,更多是从管理者角度出发,不能充分考虑和尊重教师个体的差异性,大多数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不能体现地域性、时代性以及高校和教师的特殊性。同时现行的评价手段过于复杂,不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评价的进程,导致在评价的过程中无法真正去理解指标的真实含义,甚至被评价者会因为对评价体系、标准、机制的不理解而抵触职业道德评价,评价因此失去了效果和意义。目前高校对教师的评价仅仅停留在定性的层面上,没有设计具体的量化指标,很多考核流于形式,采用每学期一次的学生调查或者领导谈话,缺乏对教师思想、态度、业绩的具体量化的衡量,考核评价结果不能真正反映师德问题。4.平均主义突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能反映时代的特征,也会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教师职业道德的高低评价,如同伦理学研究中“善”与“恶”评判,缺乏科学与一致的认识,善与恶、高与低的标准又具有相对性,评价是对教师行为的价值判断。目前很多从事此方面研究的学者认为针对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是一个难以操作的虚指标、软任务,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认识是因为目前对于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还没有一个明确清晰的评价标准和细则,评价内容缺乏科学性。由于目前在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中普遍存在平均主义化、好人主义化和庸俗主义化,考核评价结果的好坏与优劣,只停在表层上,没有真正达到奖惩效果,考核评价失去了意义。

四、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机制构建策略

在依据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制定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标准,结合社会对高校教师的职业要求,以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价值为核心,对教师在从业过程中的行为和心理情感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反馈评价主体,可以不断提高高校教师道德水平以及综合实力,从而实现高校立德树人的最终目标。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能够正确引导高校教师的道德行为,激励高校教师个体弃恶扬善,是解决当前高校师德建设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高校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要真正实现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科学性、方法的合理性、结果的准确性和手段的有效性,必须要取传统理念之精华,再结合时代特征,不断更新评价理念。同时要完善职业道德评价体系,评价指标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使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相一致,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统一,构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科学运行机制,做到分门别类,条理清晰,保证职业道德评价的可信度和有效性,而非仅仅流于形式[5]。1.树立以促进教师全面发展为目标的评价理念。对高校教师进行职业道德评价的目的既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出发点,也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落脚点,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目的是促进教师的全面发展,从而达到更好地立德树人。要不断地对教师师德建设进行查缺补漏,优化教师教书育人的个人行为和社会职责,激发教师的社会责任感。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工作不是一个单方面的工作,它需要外部社会、所属学校、教师本人以及学生四个维度对教师这个特殊职业进行价值评价,评价结果应该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汇总分析,用数据构成体系,用全方位代替单一方面,真正实现人性评价。职业道德评价是多角度、多层次的系统工程,评价理念要符合高等教育规律、教师个人发展需要以及大学生成长规律,这样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才会有其应有的价值。实施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主管部门要始终将以人为本放在第一位,在进行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过程中充分尊重高校教师的个人权益和价值。评价过程中应避免空泛的理论评价,要将评价指标与教师的实际工作相结合,将教师的主体位置摆在第一位,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效评价、有效反馈,促进教师的全面发展。2.制定切实可行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标准。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认为,德性是可以衡量的,或者说是可以量化的,而衡量德性大小的指标就是克服障碍的大小。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评价就是根据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标准,对教师在工作中的各种行为活动进行评价,因此,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标准。目前高校所用的标准主要是2011年12月30日由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这套规范在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和为人师表六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另外教育部还研究制定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划出被称为“红七条”的师德禁行行为。这些规范和要求缺乏评价的可行性,不具备发展和变化特征,所以各高校应结合自身特色,根据时代特征制定切实可行,既有层次感又有差异性的评价标准,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保驾护航。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标准既要符合高校人才培养的社会功能特点,也要符合教师职业的特点,从而体现出评价标准的双重性[6],彰显“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3.突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主体性和多元性。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中,不应只考虑客体评价,更应多考虑主体自评。客体的评价能反映出不同角色对评价主体的道德现状满意度,主体自评则反映评价主体的自我认知情况。主客体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更能充分调动教师参与职业道德评价的主观能动性。主体评价和客体评价的有机统一,可以使职业道德评价活动渗入到教师的自我教育过程之中,让教师进行自我反思、自我评价,在反思和评价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己,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准,养成优秀的高校教师道德行为习惯。道德自律和道德他律是研究职业道德评价中需要考虑的关系,主体评价可以理解为道德自律,客体评价可以理解为道德他律,要真正做好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就必须将道德自律和道德他律相结合,也就是必须采用主体评价和客体评价结合的方式。客观、合理、公正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应充分体现出评价主体的多元性以及评价方式的多样性,以主体评价为主,领导、同事、学生共同参与,形成领导参评、同事互评、学生评价和教师自评相结合的多种评价方式,从而全方位、多角度地对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价。高校在进行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时,要加强校内外的监督工作,保证评价过程的透明公开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4.构建科学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指标体系。伴随着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高校要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教师职业道德的科学内涵,把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建设贯穿于高校教书育人的全过程,以制度建设促进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建设,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和行为。进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第一步就是先建立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标准。体系应考虑从高校教师的社会环境、所属高校、教师本身以及所教学生四个角度出发,分类制定不同的评价内容,各类评价结果应加权运算,得出确切结果。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评价应根据评价结果分出不同级别,各级别标准要量化清晰[7]。只有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科学确立职业道德综合评价内容,筛选全面、客观、准确反映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状况和水平的众多指标,采用层次分析法、多元分析法、专家咨询法等适当的方法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对教师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开展差异性评价,才能够实现真正的评价。5.建立动态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反馈机制。在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中,沟通反馈机制贯穿于整个职业道德评价过程中,是评价体系符合道德要求的重要保障。进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目的是真实了解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现状,从而促进高校教师的全面发展。因此将结果进行科学合理分析,并且通过单独沟通的方式反馈给评价主体才是评价中最重要的环节。评价是为了查漏补缺,使教师能根据评价结果,改进自己的行为,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目的不是进行“定性”或“定论”评价,而是通过职业道德评价,让教师群体认识到自身职业道德的不足之处,为教师个人全面发展打下基础,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养成职业道德行业习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应该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它不是一个静态的机制,高校要对教师实施动态跟踪管理,把职业道德评价结果及时通过口头、书面或电子媒介等反馈给教师,反馈内容要客观真实,表述简练明确,使教师能正确地认识自己的不足,并以此为动力和起点,促使教师真正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作者:徐新洲 单位:南京林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