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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人是在社会中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其职业属性极具专业性特征,每个法律人都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背景、逻辑清晰的法律思维及规范的法律语言,此外,对于其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日益加强。究其根本,主要是因为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人为达特定目的,忽视职业要求,触碰道德底线,最终走向犯罪道路的现象比比皆是。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职业道德建设出现问题的本质原因所在,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律人职业道德的相关理论规定,提出有助于加强道德建设,规避道德失范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道德建设
一、法律人职业道德定义及主要内容
2015年出台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首次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意见》规定: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这不仅仅关乎其个人的利益,更多的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法律人职业道德上的政治要求,在任何国家都是必然存在的,也是道德的政治化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反映。根据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诚为本;(2)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客观事实;(3)严格要求自己,坚定个人立场,排除一切诱惑;(4)强化群众观点及服务意识,敬业为民。
(一)我国法律人存在的职业道德问题。1.一定程度的司法腐败。在司法系统,腐败一定程度存在,主要体现为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知法犯法,损害正常司法机能。例如2006年“丁海玉现象”曝光,其拉拢多名法官和党政领导干部,通过编织金钱罗网、人为制造官司牟利,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至2006年6月,中央纪委组成“6.15”专案组彻查“丁海玉现象”时,竟查出涉案法律人员共计23名,整个法官群体遭到严重腐蚀。2015年,曾任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二级法官的黄松有因严重违纪而“落马”,据悉其暗中与律师分赃,中饱私囊、收受钱财,犯有极其严重的经济问题,并且以权谋私、生活严重腐化。2.司法不公激化社会矛盾。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严重,办案不廉、人情案、关系案等不公行为常有发生,司法程序透明度程度较低,无法获得人民的监督,导致人民群众对于法律信仰的丧失。例如当前社会中非常热点的房屋拆迁问题,其中就隐含着非常尖锐的司法与人民的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房屋拆迁纠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案件难以定性,相关部门之间踢皮球推卸责任;二是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及相关财产的保护,公检机关相互推卸引发公众不满;三是案件的审判难度大,法官承受的压力较大,可能会存在给当事人施压的现象,引发社会不满。3.缺乏有力纪律制约。目前在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度条例中,对于惩戒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在以往发生的违背职业道德的案例中,法律人往往包有侥幸心理,想钻规制的漏洞,处理事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缺乏对法律人有力的纪律约束和制约,不能够在其最开始做出法律职业失范行为时,就及时予以纠正,悬崖勒马,将罪恶扼制在萌芽阶段,使之失去将问题扩大化、纵深化的机会。所以,在司法领域中频频曝光的犯罪行为大都已经将贪污、受贿等现象做到极致。4.法律人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一是法律人员政治素质存在问题,少数法官无视劳动人民的利益、在审判中出现一些消极腐败现象,立场不定;部分律师违规越矩、贪图利益、不尊重事实。二是业务水平不高,根据修订后的《法官法》第九条,任职法官的最低学历为本科,但并未对专业做出要求,存在非专业的从业人员。且我国律师执业资格门槛较低,在2003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前,缺乏专业的知识学习。这些都导致了司法队伍中,存在了一定数量的素质不高人员,降低了整体的职业道德。(二)我国法律人职业失范的原因分析。1.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及对美好生活需要也逐渐加强,法律公职人员作为普通的从业者,其在收入和福利制度方面的保障不够明显,长此以往,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少数法律人的思想经不起考验,出现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思想,在大环境中迷失自我。这样就会导致部分法律人出于不同原因,而走入有心人构建的金钱陷阱,从而导致司法腐败。2.监管力度不强。法律工作者作为一个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保服务、重效率的群体,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能够让更多的法律工作者遵循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采取的手段更多集中于相关法律制度规范的约束性及其自律性上,而对于外部的监督力度却远远不够,缺乏足够的价值和方向引领。同时,司法机关的公开化程度较低,不能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使得司法公信力下降。3.职业道德建设制度不够完善。在落实法律职业道德建设上,我国司法领域也并非完全不作为,经常可见的不同单位和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法律职业道德建设主题教育活动,形式包括学习法律职业道德规定、研讨司法腐败案例、反思司法腐败现象出现的原因等。但实际收效甚微,将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变成“一阵风”“口号式”的运动。从当前我国所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看,对于我国各个领域的法律从业者,规定的义务多过权利,更多的是要求他们需要去遵守什么,而不是从事相关职业可以为他们带来什么。长此以往,会使其心理落差越来越大,易助长不良行为的产生,不利于其良好道德规范行为的养成。4.高校教育培养体系漏洞。就当前来看,我国五百多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中,将法律职业道德内容纳入法学本科培养方案、硕士培养方案的凤毛麟角,而且与法律职业道德内容相关的教材也少之又少。其中,大多数高校还停留在传统法学教育层面,注重对学生专业知识能力的培养,而对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置之不理,极易导致法学生毕业走入职场后,拥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背景,但缺乏足够的职业道德观念。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人道德缺失的几率也会大大加强。且近几年来,各高校法学专业不断扩大招生,法学专业学生急速增加,其教学大多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最终目标,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缺乏职业道德教育,整体的素质逐渐下降。
三、加强我国法律人职业道德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法律学科教育体系的完善。当前,我国法学院校的教育体系中往往出现一种“重专业,轻道德”的现象,培养方案往往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2017年,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要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因此,法学院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应当加大职业道德教育比重,满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需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须从小培养。在义务教育阶段,应注重基础培养,着重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明辨是非,培养正义感、责任感等。在高等教育阶段,老师不仅仅只注重传授法律专业知识,在培养学生专业水准与技能的同时,更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与职业道德教育。(二)加强职业培训,提升专业素质能力。为提高法律人的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实践工作的需要,应定期开展专业性培训,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体制,强化法律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为增强此类职业培训的权威性,应设立“一人一档”制度,为每个人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其参与培训的情况,并将此作为年度考核、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1.完善奖励制度。为鼓励法律人自觉提升个人素质与能力,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应当大力加强对法律人的奖励制度,一改以往只针对于重大和突出贡献才给予奖励的做法。应根据不同人员的工作特点,将奖励制度作为司法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手段之一,更好地激励法律人养成良好的素质,减少因经济或金钱原因而出现的法律职业道德缺失的现象,实现个人价值和司法价值的统一。2.严格惩戒制度。为防止法律人在其各自司法实践领域中所做的行为损害法制尊严,破坏社会和谐,理应强化当前我国法律规范中对法律人司法腐败和道德败坏的惩戒措施。把犯错者应受惩戒的行为、惩戒的种类、惩戒的权限和程序更加细化,将违反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失职行为、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明确化。并且能做到犯错必纠,惩戒必严,在法律人最开始做出法律职业失范行为时,能及时予以纠正,将罪恶扼制在萌芽阶段,防止其向更深远的方向发展。3.加强司法公开力度。长久以来,我国对于司法实践活动的公开力度不足,主要依靠内部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体系。为了能够让更多的法律工作者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我国应建立更加完善、且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体系,依靠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依法对法律人进行监督。如果个人或社会组织发现法律人的不当行为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相应的部门进行检举举报,国家机关依照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对其提出批评建议,严重时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此来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公平,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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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泱帆 单位:华北电力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