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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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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我国律师队伍的数量有了长足的发展,质量有了较大的提升,但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却远远落后于律师队伍的发展速度。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律师职业道德的价值取向一致,是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标准,也指引着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律师;律师职业道德

1979年我国律师制度得以恢复重建,三十几年来,律师不论是从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了长足发展。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律师在立法公平、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法治政府的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说律师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坚力量之一。但另一方面,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却远远落后于律师队伍的发展速度。现实中,律师以经济利益为导向,偏离正确价值观,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不仅损害了律师的社会形象,降低了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可度,最终会损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公信力,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应当成为律师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引起律师行业的高度重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价值内涵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恩格斯在论证道德的阶级性和特定性,同时也提出了职业道德的命题。律师作为一个行业,也应当有其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们,在职业过程中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道德教育所形成并被普遍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职业道德是内化于心的信仰,是一种依据“自律”方式保障其实现的社会规范体系,它对人们的职业行为能产生强制约束力。“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1〕1993年司法部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中华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订版。这一《规范》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外部表现,律师的职业道德应是内化于律师内心的对错评价标准,主要依靠律师内心的信仰维护其实施。价值是表征关系的概念,是表征客体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对人们内心的规范,进而实现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它能满足人之需要,因而,道德是有价值的。律师职业道德,通过对律师内心的约束实现对律师行为的规范,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保障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律师职业道德对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它是有价值内涵的。律师职业道德的价值内涵,既是律师职业道德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成的美好的、珍视的东西,也是律师职业道德自身蕴涵的品质和属性,如公平、诚信等。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

价值观是指人们在处理普遍性价值问题上所持的立场、观点和态度的总和。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为三个层次,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三个层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价值观能影响人们对事物的判断和认识,会决定人的行为选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观会对一国的法律适用和法治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应该意识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观是其职业道德的基础,而职业道德又是其价值观具体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势必会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产生影响。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标准

从律师制度恢复到现在,中国律师的角色定位和社会身份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这一定位赋予了律师同法官、检察官同等的社会身份,律师所有经费由财政拨款,收入上缴国家,律师是不具有营利性的。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律师的社会定位也发生了改变,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将律师事务所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这样,大部分律师被推向了市场。律师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向社会收取费用,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律师的商业性。但同时律师也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职责。而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此,律师的职业性和商业性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引发律师职业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加之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律师推向市场的时间不长,职业道德建设没有受到重视。当前律师职业道德缺失较为严重,极大影响了律师制度的良性发展。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首先要确立律师职业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律师职业道德树立了标准。

(一)诚信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也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标准。诚信即诚实、守信,无欺诈。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是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个人的处世之道和立身之本。除了是对个人提出的道德要求外,诚信也应当是一种职业道德,对于一个行业,只有讲品德、守信用,才能塑造良好的行业品牌,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律师职业要能得到健康发展,就必须信守诚信的道德准则。应以诚信为基本标准确定律师道德规范的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5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但目前律师职业普遍诚信缺失,虚假承诺、违规收费、“挑诉揽诉”、对当事人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泄露当事人秘密等现象较为常见,因此,在律师的职业道德准则中必须树立诚信这一标准。而且律师道德的诚信应当是以对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进一步实现对同行的诚信和对司法人员的诚信。

(二)敬业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敬业就是人严肃、认真、负责的对待工作的一种态度,即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尽职尽责、忠于职守。从个人角度说,工作既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也是实现个人价值的途径和方式,爱岗敬业关系着个人的生存发展和个人价值的实现。从行业和社会角度说,一个社会的公民能否尽职尽责、一丝不苟的干好本职工作,关系着这个行业和社会的健康、良性发展。律师职业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执业风险较大,因此更需要律师具有恪尽职守、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责任心,否则就会给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5条和第6条都对律师的敬业勤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敬业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内容也应当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标准和尺度。

(三)公正、法治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的公正、法治来源于每一个公民对公正、法治的信仰和追崇。律师职业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己任,这一特点决定了律师基本道德规范应当以公正为内容。律师应当心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崇尚和敬畏,并积极推动社会的公正。例如,律师不应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行贿;怂恿证人作伪证或采用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损害司法公正。对公正的追求源于对法律的信仰,只有信仰法律才会将法律视为最高的行为准则,固守法律的客观性,以法律衡量、判断事实,依靠法律的思维方式解决问题,对法律的信仰正是法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律师职业并没有树立起信仰法律的职业精神和理念,律师每天在与法律打交道,但有些律师更相信、更习惯用非法律的方式来决定问题,最终似乎获得了更大的利益,实现了目的,但却严重损害了律师形象和法律的权威性。如轰动一时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事件,2015年7月公安部指挥多地公安机关摧毁一个以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少数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司法公正的重大犯罪团伙,9名律师被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是一个较极端的个案,但也能反映出当前中国某些律师对待法律的态度。如果维护法律公正实施的律师都丧失了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仰,社会的公平和法治很难实现。因此,应将公正、法治作为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律师的职业道德可以通过制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规范,并通过设立相应的监督和惩罚机制,保障其实施。职业道德属于道德范畴,应当具有道德的特征,即道德的“自律性”。笔者认为保障律师职业道德有效实施的最好途径是:职业道德能内化为律师的内心信仰,通过律师的自觉行为保障其实施。这一目标看似过于理想化,但可以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律师职业道德的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指引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同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途径和措施也可以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供了借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等,用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和生活化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在,在潜移默化中转化为人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自觉的行动。〔2〕这种途径和措施同样可以适用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宣传和教育,而且这种宣传和教育应当常态化、具体化、形象化。目前律师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每年的律师培训更注重的是专业技能培训,而忽视了职业道德培训,即使有,也是大而空的说教,很难让人信服。律协可以考虑将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律师培训和律师考核的一项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职业道德楷模。让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外化与行。

〔参考文献〕

〔1〕闫博慧.律师职业伦理的价值取向〔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7):168.

〔2〕靳玉军.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践要求〔J〕.教育研究,2014,(11):5.

作者:温晓燕 单位:陇东学院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