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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良好职业道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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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良好职业道德价值

摘要:法官作为一种职业,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因法官与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紧紧相连的特殊性,对其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其他职业更为严格。法官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更大的强制性、独特的示范性的特点,并确立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基本准则。最后,基于哲学视角的价值概念,依次分析了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个体、法官群体和整个社会的价值。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价值

一、法官职业道德概述

法官有“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律的保管者”之称。主要是正确地适用法律,公正地解决纷争,实现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大局。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所以,法官道德涵盖了法官作为人的个体道德和法官作为特殊社会群体被要求应具备的道德(即职业道德),是一种带有职业属性的特殊个体道德。本文所探讨的法官道德、法官职业道德特指后者,即法官作为特殊社会群体被要求的高于社会对一般社会个体的特殊道德要求,与其他职业人员的道德相区别的部分。所以,“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职业集团内部法官之间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有特殊的约束力。”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特点和基本准则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特点

1.鲜明的政治性。法律作为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国家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者,代表着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应忠于法律,忠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2.更大的强制性。这主要表现在法官职业道德有一部分与国家权力机关相联系,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到法律条文中,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上升至法律、政策、规章、制度层面。法官一旦违反了职业道德,可能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3.独特的示范性。法官是司法裁判的主导者,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评定着是非曲直、善恶美丑,法官特殊的身份使法官职业道德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风气、道德楷模的形象,对公民的道德、行为发挥着示范和引导的作用。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高境界,是实现法治的保证,更能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用水流和水源的比喻将一次不公平的审判的危害和十次犯罪的危害作比较,说明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法官在工作中应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人情的人情关系的影响,并要坚持公开审判。2.提高司法效率“公平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主题,如果司法效率得不到保障,公平也不可能实现,公平是目的,效率是手段。”[2]西方有句格言:“迟到的正义乃是非正义”。法官要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勤勉敬业,精益求精,应注重效率,有效控制各项诉讼活动时间,减少拖沓,并及时掌握案件进度,减少成本,确保审判效率。3.保持清正廉洁清正廉洁法官首要遵循的职业道德。“公生明,廉生威”,法官可以说是人民心中的正义之神,代表着法律的权威、法院的形象,职责的行使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官应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刚正不阿。4.遵守司法礼仪“司法礼仪是司法主体在司法活动中长期形成并得到共同认可的有关仪表、仪态、仪容、言谈举止等方面约定俗成的规范或程序。”[3]司法礼仪事关法律的权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官职业形象。法官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法官群体的良好形象和人民法院的尊严。5.加强自身修养随着我国建设法治中国进程持续不断的推进,迫切需要法官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法官必须立足当下,与时俱进,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担负起依法治国的重任。一方面要不断积累经验,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坚定信念,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6.约束业外活动法官的业外活动是指法官的司法职责范围以外的一切社会活动的总称。法官的业外活动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法官职责的履行,健康有益的业外活动有助于提升法官的责任感,恪尽职守,不当的业外活动则会丑化法官形象,减损法律权威,影响公平与效率的实现。

三、基于哲学视角的法官职业道德价值探析

(一)哲学上的“价值”

哲学上的“价值”是一对关系范畴,“就是指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尺度是否相一致或相接近。”[4]主体和客体是人类对象性活动中两个既对立又联系的实体性要素,表述的是两者在实践活动中的不同地位。主体是指实践者、认识者或任何对象性活动的行为者本身,即对象性行为中作为行为者的人;客体则是指实践和认识的对象。

(二)哲学视角下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价值探析

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去看价值的本质和价值的存在,任何价值的存在都要以主体对这种与自身尺度“相一致”关系的评价为逻辑前提,价值判断就必须依据主体对客体是否与自身尺度相一致作出判断。所以,在用哲学上的“价值”概念分析法官职业道德有何价值时,将法官职业道德看作价值关系的客体,因为价值有鲜明的主体性,因此针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表现。1.当法官个人作为主体时,作为客体的良好职业道德对于法官的价值体现为法官人生价值的实现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官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客体的人的社会价值,即法官对他人和社会的价值。法官忠于职守,惩治险恶,为民众主持公道,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也就体现了他的社会价值。一方面是法官把自己的行为作为自己的对象即客体,自身的行为对自身需要的满足,也即人的自我价值。表现为法官从职业得到的物质生活的满足和精神世界的满足,以及赢得的他人、社会对自己的认可等。拥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会始终存有对法律、对职业的敬畏之心,并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求自己慎独自律,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就越做到在复杂的社会现实中分清是非曲直,在权贵势力相胁迫下面不改色,在金钱美惑中毫不动摇,始终如一地恪尽职守、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真正做到了人民的公仆,在法官这一职业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职业又能带给日常生活更多的保障,极大地满足他物质精神文化的需要,使法官收获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良好的职业道德保障法官忠于职守,实现人生价值,同时也会不断督促自身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达到更高层次的道德水平,成为法官队伍中的高洁之士。做到始终有正义感,始终忠于国家的法律,不在司法审判活动忠于事实、公平正义,不掺入私心,不计较个人利益的得失,不就范于黑恶势力、权贵势力、险恶势力、流言诽谤。2.当法官职业群体作为主体时,作为客体的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价值体现为法官良好群体形象的树立道德还具有形成特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群体精神的价值。法官的职业道德作为客体不仅对法官个人关系重大,也关系法官这一群体的形象。法官不是作为单个人独立存在于这个世界上,个体与法官群体互不分离,有言道,“观一叶而知天下秋,窥一斑而见全豹”,在某种层面上,个体往往代表着整体,法官个体的形象、言行举止也常被无形放大为整个法官队伍的群体形象。而且法官这一职业作为抽象的概念,民众在日常生活是通过接触一个个具体的法官来认识整个法官群体的,对某个法官个人的道德评价也影响着社会对法官群体的道德评价,以及对法官这一职业的认同和尊重。可以说每一位法官都表现着法官群体的整体形象,对法官群体的整体形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道德败坏的法官个体会玷污整个法官群体,而道德高尚的法官则会为整个法官群体的形象加分。职业道德良好的法官在工作中肯定会受到民众的尊敬和爱戴,也会受到同行更多的敬佩,在拥有强大的人格魅力的基础上,肯定会对其他法官起到榜样示范作用,将他高尚的道德辐射到更广范围,提升整个群体队伍的道德品质,在人们心中树立起法官这一职业和这一社会群体的良好形象。3.当整个社会作为主体时,作为客体的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价值体现为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需求的满足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发展精神方面和法治建设方面的满足。“上有好者,下必有甚者矣。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上之风,必偃。”[5]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道德情况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通过法官个体的身体力行来带动法官整体的法官职业道德,继而以法官整体的优秀职业道德行为带动各行各业职业道德水准的提升和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积极示范和引导作用的体现。”[6]拥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才又可以称为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他们的每一次秉公执法、伸张公平正义都向社会传递着正能量。司法权作为公权力,它的行使情况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建设情况。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它的目的在于早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法治国家必然要求良好的司法保障作为法律条件,而良好的司法保障必然要求法官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若能忠于职守、符合良知、公平审慎地处理每一件案件,那么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必定很好的树立,将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四、结语

社会对法官职业道德有着特殊的要求,在哲学视角下思考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价值,会发现它表现为不同的价值,对于个体来说,有助于实现人生价值、提升道德修养;对于群体来说,有助于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群体形象;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有利于早日建成小康社会。由此来看,更应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法官职业道德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

[2]白媛.法官职业道德探析[D].齐齐哈尔大学,2013.

[3]尹忠显.法官职业道德概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82.

[4]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0.

[5]刘炳君.应然性法官职业道德之价值论[J].司法论坛,2004(06).

作者:刘阳阳 单位:吉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