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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的实践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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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的实践困境

摘要:2014年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在全国铺开。本文阐述了现代学徒制的内涵,分析了现代学徒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探索其实施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实践困境;途径探索

一、对现代学徒制的理解

现代学徒制可以分为企业主导型和学校主导型。企业为主导的现代学徒制,以行业、企业的岗位需求为导向,企业先完成招工计划,再与学校签订协同培养协议。学校为主导的现代学徒制,以学校招生计划为导向,学校先完成招生计划,再与合作企业签订学徒制合同。前者利于激发企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热情,后者利于保持学校的积极性。我国现代学徒制多采用学校主导型,同时强调双主体原则,即企业和学校共同协商、合作育人,利于深化产教融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正确区分和掌握现代学徒制的不同类型,是职业教育有效推进现代学徒制发展的重要环节。

二、现代学徒制的实践困境

现代学徒制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其实际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保障还不健全,相关主体参与度还不够高,相应评价机制还不完善等问题。

(一)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保障还不健全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制轨道始于1996年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该法从体系、实施和保障条件方面,对我国的职业教育进行了规定,但该法是一部基础性法律,并未针对现代学徒制制定和颁布具体的法规条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均未针对现代学徒制中企业与学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过明确规定。从政策层面来看,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的《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从宏观上为现代学徒制体系的建构指明了方向,但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措施却很少涉及,难以就现代学徒制实践中产生的实际问题寻求到切实的政策依据。

(二)相关主体参与度还不够高

发展现代学徒制,利于学校提高学生的实操能力,打通学生的就业渠道,也利于企业获得稳定且技术熟练的人力资源贮备。然而,面对这种双赢的合作形式,我国的企业总体还处于观望态度。其原因,一是企业存在权衡参与现代学徒制合作的经济收益的问题。企业参与合作,投入的成本包括:提供的实训场地,企业师傅、管理人员等。企业需要考虑这些投入是否能抵消招聘费用、达到企业希望的用工要求,为企业带来可预见的收益。二是企业的发展阶段不同、生产组织形式不同,也会造成不同企业对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热情不同。有的企业虽然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但因产品结构复杂,而选择定岗精细分工生产模式,反而降低了对员工技术技能的要求,向社会招聘技能较低的半熟练工更能为企业节省劳动力成本。三是我国传统的工厂学徒制虽已基本没有留存,但内部培训体系却在各种类型的企业里广泛开展,而目前职业教育的现代学徒制还未纳入各企业的人力资源培训计划之内。此外,面对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企业师傅对抽调精力、时间在培养学徒工作上,是否对自身工作岗位产生隐形影响、是否能获得足够的培养薪资等问题也会有不同的考量。同时,作为学徒,在企业实习过程中是否能获得自己需要的技术实践,而不是协助完成生产,成为企业廉价劳动力,也产生了一些困惑,这也影响到职业院校学生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热情。

(三)相应评价机制还不完善

目前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学徒培养标准,多是培养主体双方根据职业院校自身条件及企业用工需要协商确定。这使得现代学徒制的学徒培养标准难以统一并形成体系,企业和学校难以量化培养成效,企业师傅培养目标不明确,学徒对自己的学习目标也不清晰,从而影响学徒培养质量。同时,现代学徒制教师团队的评价标准也缺乏统一的规定。现代学徒制教师团队既包括职业院校教师也包括企业负责学徒实践的师傅。教学是学校教师的本职工作,国家对院校教师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也为专业教师提供了较完善的培训体系。而对企业里的师傅而言,人才培养是其附属工作,多数企业并没有在师傅的选拔条件、教学能力、管理经验、教学态度等方面制定相关标准,使得参与培养的企业师傅的选定带有随意性,企业师傅对自己的执教身份缺少认同感,对学徒的实践指导质量也参差不齐。

三、现代学徒制的途径探索

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学校及教师团队等各方积极参与,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持续进行经济扶持,才能使这一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取得成效。

(一)法律先行,政府主导

《职业教育法》规定了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形式、类别和层次,明确了我国实施职业教育的主体。现代学徒制依托于职业教育,因而,完善《职业教育法》,并进一步制定现代学徒制单行法,明确现代学徒制的实施主体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为现代学徒制的推进提供先行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条规中涉及职业教育的条款,也应针对现代学徒制中企业与学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修订,以保障在现代学徒制运行过程中企业和学徒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还处于现代学徒制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在法律层面不断完善,以保障学徒的薪酬、保险、休息时间等权益,也需要政府主导,不断推进校企合作、行业监管等组织工作。

(二)行会协同、资金保障,激发各方参与热情

学校,作为现代学徒制双主体的一方,是以育人为宗旨,重视实训教育的质量,以期培养出更具实践能力的专业技能技术人才。另一方,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相应的经济资本”[3]。要将组织属性和目标并非一致的两者联合起来,形成合力,需要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各领域行业协会为学校提供给该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和预测,为行业内的企业提供企业发展所需人才最贴近的职业院校信息和学生综合评估,以独立第三方身份为学校和企业提供、制定统一规范的培训协议,培训场地设施设备规范,审核企业培训师傅资质等,以降低校企合作成本,激发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热情。此外,各级财政可设立现代学徒制项目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实践培训场地、设施折旧等补贴,为企业参与学徒培训项目的师傅提供培训补贴,并给予在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或企业师傅物质奖励。同时,为参与项目的学徒提供学徒期间的薪酬补助、保险费用补助等。通过经济扶持,提高企业、企业师傅和学徒的参与积极性。

(三)统一学徒培养标准体系,建立企业师傅评价标准

国家或行业协会应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导向,将以工种、岗位为基本单元的职业标准融入现代学徒制学徒培养标准中,形成统一有效的人才培养质量考核标准,以保证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质量。同时,设置针对培养过程的监控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学徒培养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现代学徒制的实质是对人的培养,其评价标准中,不仅应有终结性评价,还应有教育评价中的诊断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以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企业师傅的执教质量直接关系着学徒的培养质量,可以从国家或行业协会层面建立企业师傅资格认证制度、实训过程动态监管体系及师傅后续培训体系等,以保障企业师傅队伍的整体质量水准和执教质量。企业师傅资格认证可以设置为笔试、面试、实操等几个方面,对企业师傅进行综合考察。实训过程的动态监管,可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或成立由行业领域专家、校企领导、教师团队代表、学生及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来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EB/OL].(2014-08-27)[2019-06-28].

[2]徐国庆.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构建中的关键问题[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7(1):30-38.

[3]黄蘋.现代学徒制改革的支撑环境建设[J].职业技术教育,2016(27):25.

作者:王薇 单位: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