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正文

职业教育的改革取向与出路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职业教育的改革取向与出路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职业教育的改革取向与出路

[摘要]消除非正式制度因素对职业教育发展的负面影响,重构职业教育格局和正式制度架构,应从解决平等地位认知问题、科学界定职教功能定位和发展坐标、创新多元主体参与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完善职教立法正式制度设计等四个维度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为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依法治学制度空间,是职教事业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非正式制度;职业教育;改革;制度重构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正式制度规范运作的体制保障,但非正式制度环境对职业教育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是目前职业教育面临的主要现实困境。

一、完善升学导向及就业机制,解决平等地位认同问题

长期以来,社会上存在对职业教育的非正式制度歧视问题。文化因素、传统人才观、择业观促使职业教育成为高考正式制度下学生和家长的末位无奈选择,又使就业市场化背景下人力资源配置对职教毕业生冷漠排斥。首先,从升学角度看,由于正式制度将高等教育院校依据教育质量、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师资力量、科研水平、文化及学术影响力等指标对其进行了绩效标准化等级划分,造成高校人为的“名、优、中、差”三六九等现状。无论学校还是考生家庭都普遍看重选择高层次院校,首选国外名校(高考制度外),国内名校及“211”“985”院校次之,再次二本,至少三本,紧后才会心不甘情不愿的考虑高职高专或技校等中等职业学校;其次,从就业角度看,顺应传统观念的嵌入式影响,用人单位的人才观产生连锁性扭曲,偏重学历文凭又要求能力水平,尤其强调第一学历是否为“211”“985”院校毕业,二本、三本和专升本学历成为人才市场选人用人的底线,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标准更是高至要求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对海归博士更为青睐。相比之下,职教毕业生鲜有平等竞争就业机遇。由于传统观念、文化影响等非正式制度层面的变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从根本上改变职业教育的非正式制度歧视,只能从改革完善正式制度设计入手,在制度安排上营造普通高校和职教院校平等地位认同的社会环境。一是深化招生制度改革,适度扩大职业教育院校数量和办学规模。探索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考试多次选择人生定位和发展坐标、普通高校、高职院校间学分转换、学历互认的运行机制,改变“一考定终身”现状,建立职业院校分类招考或注册入学制度,拓宽终身学习通道。让“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成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主流意识形态;二是构建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机会均等、竞争公平的就业平台。除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岗位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应设置学历层次、毕业院校等附加条件,为职校毕业生让渡一定的就业制度空间;同时提高高级技工、高素质劳动者薪酬待遇和社会地位,在正式制度安排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和技术技能型人才供给不足的结构性矛盾。通过接受职业教育让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成为人们就业的新追求。

二、强化职教功能,明确市场定位和人才培养规格

伴随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职业教育在办学规模和发展速度上也实现了同步增长,但普遍存在职教功能弱化、单一化和办学质量不高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非正式制度作用下的三种异化现象:一是职教功能异化。普通高校扩招衍生了职教院校的生源保障危机,高职高专院校为保证生源,降低录取标准,成为承接大量未能升入普通高校考生的载体,一旦出现生存发展困境,职业院校多会选择联合升本或与普通高校合并等“转型”方案,造成办学定位与市场需求脱节;二是办学形式异化。职教院校仿照普通高校办学形式,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培养目标等方面缺少办学特色,造成职业教育与学历教育混淆同一化。职教院校为了满足就业导向争相创办热门专业,结构趋同、专业趋同现象普遍存在。三是培养过程异化。由于经费、师资、相关实训基地和设备的限制,造成职教院校对在校学生的专业技能培训缺失及专业化、标准化程度低的现状,客观上形成职校毕业生低分低能低素质的整体社会形象,使学生难以适应经济结构多元化、市场需求多样性的现实需要。改变这种局面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创新职业教育体制机制,使之能够克服非正式制度的异化影响,当前应重点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改革职业教育体制,科学界定职业教育的市场定位。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形势下,职业教育应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基础,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构建相对独立的职业教育体系。其市场定位是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专业职业技能,毕业后能够熟练掌握相应的技术和技艺,成为高技能应用型人才,更好的服务于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需要。要打破现行的职业教育只有专科教育的单一属性,在学制、专业设置上突出实践性和技术性的鲜明特色,形成专科、本科、研究生教学体制相衔接,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体制相统一的独立体系,拓宽学生职业生涯选择的宽度和上升渠道,使职业教育的发展坐标更具吸引力、影响力和凝聚力;其次,改革教学内容和手段。职业教育课程设置应突出专业技术技能特色,在具体课程选择上要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立足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设置专业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实行动态调整,改变几十年一贯制的传统做法。在教学手段上更多的应用实践教学、具体操作,在校期间更多的举办专业技能竞赛,并把成绩纳入学分累积和就业指导,提升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适应市场需求能力。

三、培育多元主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始终存在办学机制不活、培养模式僵化的问题,国家特定的教育机构是职业教育的单一主体。在现行的高考制度安排下,职业院校接收的都是未能进入本科院校的生源,不分兴趣爱好,只按照学校设置专业统一编班,沿袭理论教学、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方式,造成教学活动与社会实践相割裂,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特别是在教育经费来源上主要依赖政府拨款,在办学主体和资金来源单一的双重制约下,僵化的办学机制、滞后的教学内容、传统的教学手段,加之职校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不高,致使职业教育教学效果欠佳,市场活力匮乏。针对这些弊端,应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从三个方面对职业教育的现行办学模式进行制度重构,以规避非正式制度负面冲击下的正式制度设计缺欠:一是通过培育多元办学主体,创新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机制,引入以企业为主导的市场配置职教资源的办学体制,推广校企合作双主体参与办学模式。如参照德国国家立法引导、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以企业投入和社会投入为主的办学资金筹措模式。课堂教学和实训基地操作并重,使学生获得相关行业从业的实用性技能。通过实行订单式培养,宽进严出,以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和专项技能为依据,推广“对号入座”就业导向,使职业教育和市场化竞争紧密结合,以高质量应用人才满足企业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二是拓宽职业院校师资来源渠道,要打破现行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编制的局限性,探索客座教授、企业师傅和“双师型”专职教师三位一体的职教师资构成,其薪酬福利除教师工资外,还可享受企业提供的津贴等,从而确保优质职教师资资源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配置;三是培育职业教育文化,营造良性非正式制度环境,把职教文化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当前,迫切需要把培育大国工匠精神作为职教办学方向,使精益求精、务实创新成为职教文化的核心理念,让具备职业技能和创新本领的职教学生同样可以实现个人价值的理念深入人心,使职教毕业生能够获得职业尊严、社会认同。

四、职业教育立法应考量非正式制度因素

欧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在办学投资、学校管理、就业导向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各项职教措施贯彻落实。国外职业教育成功实践表明,完善的立法是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从我国实践看,职业教育立法制度设计方面仅有一部笼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实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尽管此后在正式制度安排上陆续出台了一些政府规章及地方性政策,但缺乏系统性和制度衔接的严谨性,而且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政策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致使一些政策出台后束之高阁,形同虚设。特别是在职教投资渠道、管理机制、就业指导方面,由于缺少法律规范,使职业教育游离于高等教育体系之外,整体发展能力和潜力远落后于普通高等教育,职教毕业生成为不受待见的求职者、打工族。在相关法制缺失的背景下,职业教育行政化人治结构特征明显,亟需用依法治国理念促进职业教育制度重构。完善职业教育立法,应立足职业教育的市场定位,着眼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国民整体素质,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培养技术型、应用性人才,突出实效性、针对性和职业教育行业整体发展的规范性。由于现行体制受非正式制度环境的负面影响较多,在立法层面对职业教育进行正式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量消除非正式制度因素惯性作用的影响。通过建立国家扶持性法规条款,对参与、支持职教事业发展的企业、社会组织给予褒奖,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形成支撑其发展的法律结构和长效化激励引导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发展,发挥其沟通衔接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的中介桥梁作用;保障职业教育投资稳定增长、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职教领域,培育多元办学主体;推进职教领域去行政化,细化依法治校、依法治学法律法规;增强教学环节专业技能性、实践性、开放性;加强职教文化建设,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社会人才观的转变和认知提升;建立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互融机制,拓展职教毕业生就业渠道和上升空间。制定便于操作者执行、管理者考评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法规条款的同时,依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别职业院校的发展特点,还应出台适用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细则。

参考文献:

[1]邢晖,李玉珠.职业教育法重要问题修订意见的调查[J].教育与职业,2014(19):76-78.

[2]豆晓红.从比较法角度谈我国《职业教育法》之完善[J].当代职业教育,2013(2):94-96.

[3]欧阳恩剑.试论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J].职业技术教育,2013(16):68-71.

[4]琳达•克拉克.职业教育:国际策略、发展与制度[M].翟海魂,译.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1:1-224.

[5]王义智,李大卫.中外职业技术教育[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1:1-1329.

[6]王湘蓉.发达国家职业技术教育管理特点及启示[J].现代企业,2014(1):58-59.

[7]黄福涛.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变化和发展[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4(3):9-20.

作者:王向南 单位: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