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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依托数字技术创造出来的云计算技术正在对传统环境下的各种制度造成冲击,著作权制度亦不例外。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予以独占使用并排他的权利。著作权的这一基本权利属性在云计算环境下并未发生改变。但在云计算环境中,传统著作权制度中著作权人的诸项权利平衡状态已被打破,需要构建新的利益平衡机制。著作权交易市场理论可用于解决云计算环境中各方利益的冲突,平衡著作权人诸项权利的关系。
关键词:云计算;著作权交易市场;契约;复制权
1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交易市场的界定
1.1云计算的界定
对于云计算,社会各界对其定义多有不同。有学者认为,云计算不是一种技术,而更像是一种技术理念;[1]亦有学者将云计算简单地定义为通过互联网提供硬件和软件服务的商业模式。[2]当前普遍被人接受的是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的界说,即云计算是一种按使用量付费的模式,这类模式供给便捷的、可用的、按需的网络访问,进入可配置的计算资源共享池,只需投入很少量的管理工作,或与服务供应商进行很少的交互,这些资源便可以被快速提供。上述诸观点从不同角度对云计算做出定义,其基本着眼点在于云计算是依托互联网环境而产生的一种商业模式。笔者认为,云计算是当前大数据环境下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其以技术为基础,以“云”+“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各种服务的商业模式,其以“云”集成和处理数据信息,并将其信息处理结果向“端”,即客户终端提供。
1.2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交易市场概念的提出
所谓著作权交易,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的商品,通过许可使用、转让、质押等方式与他人进行交易的经济行为。从世界范围来看,《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性公约,它的颁布标志着全球性著作权交易制度的初创。至二十世纪末,全球著作权交易收入已逾千亿元,大大超过全球图书产品交易总额,成为全球著作权交易的主流。在当前,传统的著作权交易模式无法充分应对数字技术与互联网下的云计算环境。基于此,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教授提出了他的著作权交易市场(CopyrightMarketCRM)理论。北川教授认为,著作权是私权,受意思自治原则支配,只要著作权人与利用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利用人即可在合同范围内利用其拥有的著作权。著作权交易市场涉及三方契约当事人,即著作权人、利用人与著作权交易市场的主宰者(云计算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交易市场的主宰者(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提供互联网环境下的交易场所,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交易市场上注册预埋有他们自己决定著作权许可条件的数字著作物,利用人同意那些条件就可以利用该著作物。
2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展开
2.1复制著作销售———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原点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在英语环境中的“著作权”一词对应的英文即是“copyright”,其本意就是“复制权”。《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对复制权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即“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随着科技的发展,复制的成本不断降低,侵害著作权的事件不断增多,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在当前环境下存在诸多问题。如何使科技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平衡公众与著作权人的利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云计算环境下,对作品的使用方式的转变———主要通过复制和临时复制的方式进行,使传统著作权制度面临更大的挑战。如在软件即服务模式(SaaS)中,用户在使用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软件服务时并不通过复制的方式,而是在“云”中进行。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高速发达的今天,对新技术的特殊利用层出不穷,将科技应用于印刷著作物,自然可以解决著作权侵权问题。
2.2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初创———契约模型
著作权交易市场使著作权外在型社会向著作权内在型社会转化的知识财产交易模型成为可能,其中间的桥梁便是契约的架构。北川教授认为,著作权交易市场是基于著作权人同利用人进行相对交易的合意系统。在著作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着为提供注册著作权的著作权市场数据库和提供著作物的著作物市场数据库两个数据库。著作权交易市场存在着以下三个特征:第一,权利人登记自身的著作权,利用人通过与权利人达成意思一致,并支付合同费用来换取权利人已经注册的著作物的复制;第二,无论交易量如何,该市场均能保证作为私权的著作权利益的实现;第三,利用人能够在该市场中检索到自己所需要的著作权信息,并能立即获取到该信息。[3]10-11笔者认为,在云计算环境中,北川教授的著作权交易市场的构想完全能够得到实现。在平台即服务(PssS)中,著作权交易市场中的著作权市场与著作物市场均可以在云平台上建构。“云”成为著作权交易市场的载体,在这个市场体系中,著作权人在“云”中注册自己的著作权,提出自己的交易条件,而著作权的利用人在从著作权交易市场上取得已注册的著作物的同时,依据对作品的复制量按需支付使用费。
2.3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建成———信息文化的传播
著作权制度的立法机理在于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信息文化的传播。在传统环境下,基于著作权客体的单一性与著作权侵权方式的一元性,侵害著作权利益的行为较为少见,即使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情形也能迅速被权利人发觉并进行救济。但是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今天,作品传播的广度和深度均得到巨大的进步,在各种信息终端中,人们可以获取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同时,随着信息传播的迅捷与复制成本的不断降低,作品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也大大加大。然而,在云计算下的著作权交易市场中,上述侵权行为会得到有效阻隔,以致真正实现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促进信息文化的传播。云计算虽基于传统互联网技术,但其并非向公众直接开放,它只是为公众提供获取信息的窗口。公众若要获取云计算平台中的信息,还必须完成注册登录等一系列手续并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获得。同样,云计算环境中的著作权交易市场亦存在于“云”中,这使信息的安全性大大提高。
2.4著作权交易市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
从性质上看,著作权交易市场并非是一个单一性的著作权管理组织,而是一个综合的市场。有学者认为,在国内著作权交易市场上,外国权利集体管理组织就成了外国权利人的人。[3]82此外,基于云计算的精确计算和按量收费的特征也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当然,我们必须要指出的是,著作权交易市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并非是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只有现行的集体管理组织是通过个别方式处理权利的,它作为权利人来利用著作权交易市场才不存在问题,而通过非个别方式处理著作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不能够作为权利人在著作权交易市场上注册,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交易市场是并存的关系。[3]56事实上,著作权交易市场是贯彻个别处理每个著作权人与利用人之间交易的制度。著作权交易市场理论是一种契约模式,同时也是一种交易市场模式。[4]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建构,不仅能够促进著作权与资本的有效整合,优化资源的有效配置,也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著作物的价值,维护著作权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建构,为契约模型和著作权交易架设了一座桥梁,在“云”中实现了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高富平.云计算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J".法学杂志,2012(6).
[2]寿步,王晓燕.云计算知识产权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1-11.
[3][日]北川善太郎.著作权交易市场———信息社会的法律基础!M".郭慧琴,译.渠涛,审校.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27;10-11;82;56.
[4][日]北川善太郎.网上信息、著作权与契约!J".渠涛,译.外国法译评,1998(3).
作者:柯友乐 熊琰琰 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