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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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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承担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特征,接着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并探究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以便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依法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侵权责任承担

一、网络著作权的法律界定

网络著作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1]。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网络著作权有着独特的特征。在法定性上,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2]。早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之前,实践中就己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原则作出了大量判例。在独占性上,由于利用传统方法无法准确计算网络作品的复制数目、范围,这就需要制定新的规则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地域性上,由于可以在网络上自由流通,网络作品的传播受地域的限制较弱,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3]。近年来,网络经济、技术发展飞速,而当前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就成为学界极为关注的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的侵权责任认定和侵权责任承担则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责任认定

网络著作权实质上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其侵权问题归根结底应当在民法总则及侵权总论的框架下去探讨。因此,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也应当符合一般侵权的行为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这里说的侵权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网络作品的行为,包括未取得许可、超越使用时限等。不过,法律规定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默示许可、法定许可等,是不构成侵权的[4]。成立侵权行为还要求有人因他人的行为或不法行为而受到伤害和损失,即需要有损害事实[5]。成立损害事实一般需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受侵害的权利受著作权法合法保护,否则是不构成损害的。第二,侵害造成的损害具有可补救性。侵权法律责任的主要目的就是弥补损害,不具有可补救性的行为当然也就没有认定为损害事实的必要了。第三,网络著作权侵权所致损害具有确定性。只有准确衡量确定了网络著作权的损害,才能对损害加以补救。因果关系是构成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尽管因为某种原因而发生了相应的结果,但是此时还不能断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还须符合一般社会观念才行[6]。主观过错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成立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主要有两种认定标准: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种学说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对其责任的认定没有影响,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

当被认定为成立网络著作权侵权后,就应当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其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首先,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法》规定,一旦受害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有损失,侵权人就应当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及其他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以使得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全面充分的弥补。其次,对一些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侵权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正式施行。这不仅为司法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供了具体适用依据,也有助于保护网络著作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对遏制严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有重要意义的。最后,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人还有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相关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相对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或处以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相关生产材料、工具、设备等。行政责任的设置有效的保护了著作权人的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经常适用的一种责任承担形式.

[参考文献]

[1]郭延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2]丁彦彦.网络著作权的利益博弈及法理分析[D].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3]孔嘉.浅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概念及与传统著作权的对立统一[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9(4).

[4]刘兵.关于中国互联网内容管制理论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7).

[5]郑成思.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J].中国专利报,1998(5).

[6]李扬.网络知识产权法[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

[7]蒋志培,张辉.依法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谈最高法院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J].人民司法,2001(2).

作者:杜承伟 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