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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盘资源分享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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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盘资源分享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摘要:信息网络技术发展日异月新,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资源共享方式更加便捷,网盘资源分享成为当代信息存储共享的新渠道,广大用户过于追求使用云盘的便捷,忽视使用中产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通过对网盘发展现状的分析,阐述网盘资源分享行为对著作权法保护的冲击,研究网盘资源分享行为中的侵权现象成因,创新提出保护网盘发展的规制策略。明晰我国网盘的运营环境,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从而维护著作权人利益,提高权利人的创作热情,并且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关键词:网盘资源分享;网络侵权;著作权保护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互联网产业不断关注使用者们的需求,进而拓宽产业模式。以在线存储服务为主要功能,用于资源共享、快捷下载、文件备份的网盘,应运而生。然而,网盘在给使用者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盘资源分享行为引发的著作权侵权越来越引人关注,网盘资源分享行为亟待著作权法规制。

一、网盘资源分享行为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网盘的发展是经济社会的必然产物,网盘载体使侵权媒介成本更低、时效速度更快、空间范围更广。1在网盘日益普及的情况下,网盘成为侵权人侵犯他人著作权一种低成本、高效率、大空间的侵权媒体。各类作品通过多种传播手段分享,肆意地复制与转载,且绝大部分超出了我国合理使用的范畴,使得版权保护制度遭受冲击。以网盘为存储载体、社交网站为平台交易,盗版书籍、盗版VCD、DVD、盗版磁带均合并为“网络硬盘”,贴吧论坛、微博微信这些社交网站,成为了以网盘资源分享倒卖为盈利手段存在人的平台。网盘集合各类盗版手段的同等功效,使得资源倒卖有了更便捷载体。著作权人与网盘服务商纠纷加剧。2016年上线的《芈月传》、2017年大热的《人民的名义》等影视作品,侵权人利用网盘传播盗版盗播现象极为严重,《芈月传》甚至出现未播先泄的现象,而且最终版权人并没有找到侵权人。2网盘服务商,通过用户浏览网页获得其他效益,未直接上传著作权人作品,而是通过其他用户上传给予一定报酬,那么服务商也构成了间接侵权。著作权人与互联网的侵权斗争愈演愈烈,在调查中发现,院线上映的电影,网盘侵权率至今高达20%之多,毫不夸张地说,当日上映影片,隔日在各网盘分享链接肆意传播,极大影响了电影出版商的经济效益,这里著作权的侵权必然存在。3

二、网盘资源分享行为著作权纠纷的成因

著作权之所以受到如此巨大的冲击,是因为网盘自身功效和网盘资源分享行为的未加规制,我国在网盘立法没有严密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纠纷机制不成熟。

(一)网络技术的支持——网盘自身的功效

网盘的共享性、私密性。我们所说的造成著作权侵权的成因主要是“分享下载”功能,一旦网盘用户将其所有资源的以盈利或非盈利的方式进行网盘分享方式传播,便会造成著作权原所有人并未行使其自身的处分权,造成知识产权侵权。4不仅如此,网盘是属于用户的私有空间,管理者不可轻易触碰,审查只是表面,无法控制网盘存储的内容,一旦用户通过好友分享上传,这时网络存储服务商的时效性低,不能保证实时监控删除,使得其注意义务效率低、效果差。

(二)网盘的著作权立法不完善

我国并没有对关于“网盘”的发展建立有体系的立法,当下解决网盘纠纷主要参照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网络经营管理等领域的规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也没有针对“网盘”发展做出更详尽的规定。一方面高位阶立法没有具体详实的规定,缺乏法律适用的实践力;另一方面当下解决网盘纠纷所适用的规范与高位阶法源相比法律效力低。

(三)侵权纠纷解决的机制不成熟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避风港原则的滥用。“避风港”原则是侵权纠纷产生时,若网络服务商不参与网页设计只赋予空间平台,网络服务商被通知有侵权的内容存在,其应删除,否则判定侵权,但有其存储空间未存储侵权内容或有未被通知侵权行为的前提下,不构成侵权。实践中,网盘服务提供商确实进行着删除,删除用户分享的侵害知识产权人著作权的内容,网盘服务提商可以通过避风港原则规避责任,不会因为未知等原因产生额外的侵权责任。二是红旗原则的实用性弱。网盘存储服务商往往在被告侵权时将“避风港原则”当成免责的救命稻草。避风港原则只是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免责的前提是“未明知或者不应知”。当侵权行为明显的像红旗一样不能忽视时,网络服务商就应当主动进行审查并履行及时删除义务,也就是红旗原则。所以说,在法院裁定是否使用避风港原则时,应当先考虑红旗原则。如果将红旗原则主动适用,增强他的实用性,逃避责任的情形将会大大减少。

三、网盘资源分享下著作权利益平衡的机制构建

找到正确维护网盘运营模式和合理规制其运营策略是解决当下网盘资源分享行为带来著作权侵权的重要途径,增强技术手段从而创新筛查侵权内容的技术,改变网盘运营模式,在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商之间找到二者平衡点,解决二者之间的纠纷,再从网盘用户侵权源入手从根源引导使用者合理使用网盘功能,增强用户的版权意识,营造和谐的网络运营环境。

(一)创新筛查技术和改变网盘运营模式

首先,因为网盘的自身属性具有私密性,网盘服务商无权随意审查网盘用户的存储内容,这就要求网盘服务商在用户的分享链接过程中指定筛查技术,有效地排除可能涉及侵权的分享链接。网盘用户仅仅将版权内容供个人学习、欣赏使用是不会造成网盘账号的异常登陆和流量大幅变化,因此,当网盘服务商在监控筛查当中发现用户网盘账号的异常登陆和流量异常变化时,可以初步推定,网盘用户在实施侵权行为。其次,改变网盘的运营模式,“预防-限制-补偿”模式。预防是增加移除疑似知识产权侵权内容的初步审查义务,限制是在确定网盘使用者具有侵权责任后给予责任人停止使用或小额赔偿的限制,补偿是指因网络监管造成网盘用户的个人自由和隐私权侵害和错误删除网盘用户使用着分享上传内容的救济,权利人和网盘服务商至少提供合理的补偿费用。由此将网盘侵权的纠纷减少,注重网盘服务商的义务履行,提高著作权人的责任,加大对使用者的限制,整体上平衡三方利益。

(二)完善侵权冲突的化解机制

收取著作权税,给予著作权所有者补偿金,著作权人控告直接侵权人的侵权往往成本高、难度大,网盘用户多是著作权人通过控告维权的最大难题,向网盘服务商收取小额著作税,知识产权人通过接受补偿金补贴,协调网盘服务商和知识产权人利益,从而缓解冲突。加强著作权人和网盘服务商合作。如果能够从对立面转为共同面,这是著作权人和网盘服务商共赢的局面。在持续开展的“剑网”专项行动中,国家版权局不断加强对20家大中型网络视频平台网站的版权监管,同样对于网盘服务商而言,加强对其版权监管,完善约谈、公示、警示机制,推进权利人和网盘服务商的版权合作,更好的促进网盘资源在互联网中的分享与传播。

(三)重视网盘用户的管理

合理审查网盘用户使用意图。网盘用户可以将自己的文件资料存储在网盘中,但当网盘用户以营利手段或者非营利手段对他人分享传播各类视频、音频、文学作品时,往往会涉及到著作权侵权问题。普及加强网盘用户版权意识。根源还是在网盘用户,端正网盘用户的态度,让侵权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道德、触犯法律,甚至通过一定的惩罚赔偿措施来纠正网盘用户的行为,真正意义上的改变网盘用户的观念,树立维护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这才是根本的途径。

四、结束语

网盘因其优势迅速被个人和组织集体予以广泛应用,其中网盘资源的分享行为成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探究网盘资源分享下著作权法规制问题,不仅是为了我国法律体系总体上的完善,更是为了解决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并协调“著作权人—网盘服务商—网盘使用者”三方的利益。研究网盘资源分享行为和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并不是抨击网盘存储服务商的恶意,贬低网盘用户的版权意识或是同情著作权人的维权道路,最终为了创造文明的网络传播环境,更好地传播优秀文化作品,让人们更好地获得信息,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明.论网盘资源与版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6(17):98-99.

[2]胡聪,关鑫.简析某网盘事件的网络盗版侵权[J].法制博览,2016(8):204-205.

[3]杨欣雅.网络云盘侵犯版权的分析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6(16):280-281.

[4]杨李娜.浅析网络作品复制权[J].法制与经济,2010(8):13-14.

[5]于慈珂.持续开展“剑网”专项行动更加有效保护网络版权[J].中国版权,2016(8):8.

作者:贾润田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