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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面临着不断被削减的危险,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平衡被打破,由此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本文重点解读了著作权法上公共领域理论,强调公共领域的功能在于保障再创作、实现著作权利益平衡以及对抗知识产权非理性扩张,并对公共领域的保护提出相应的建议,即建立有偿公共领域制度和推行知识共享协议。
一、著作权法上公共领域理论的概念及现状
(一)著作权法上公共领域理论的内涵与特征
不同语境下,公共领域一词的内涵差异颇大。公共领域在著作权法上的最初含义指的是权利保护期届满的状态。但李特曼(JessicaLitman)提出了一个较为不同的公共领域的概念,她认为著作权作品中不受保护的内容,如思想、方法、系统等,才是公共领域中最重要的。①公共领域的特征体现在:(1)公共性:社会公众是公共领域的主体,享有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保护公共领域的义务;(2)平等性:公共领域平等地对每一位社会公众开放,每一位社会公众都拥有合理使用公共领域的权利;(3)不可撤销性:进入公共领域之后的作品,无论何种原因不可被撤回,不可被个人私有化;(4)历史传承性:公共领域的发展依赖于社会公众一代又一代的传承,每一个时代每一位社会公众都有义务保护公共领域继续传承下去,为后代提供学习创作的丰富领域。
(二)公共领域的现实状况:
著作权的扩张挤压了公共领域著作权的扩张首先表现为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保护期限的延长,严重延缓了作品进入公共领域的时间,严重限制了社会公众接近作品的机会。其次,技术保护措施加强了对公共领域的封锁。技术保护措施使得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大大地加强,导致公众难以对作品进行公共领域意义上的使用。②公共领域的存在为个人在文学、艺术、科技等领域的创新与进步提供了极为丰富、不可或缺的资源,同时公共领域需要著作权人作出相应的义务或者一定的奉献,来不断丰富公共领域,避免公共领域资源的枯竭,我们应当认识到公共领域与个人著作权之间的共生关系。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过于绝对的保护,会导致后续作者可使用的公共领域范围越来越狭窄,后续作品的创作难度也日渐陡增,这并不利于人类文化的传承与延续。
二、著作权法上公共领域理论的误读
(一)“功能主义”的公共领域观
“功能主义”公共领域理论,产生于19世纪,对当时泛大西洋地区的人而言,只要作品在物理上是可以获得的,它们就处于公共领域。③这种公共领域理论严重侵害了当时欧洲著作权人的权益。“功能主义”公共领域理论观实际上是西方国家未盗用他人作品著作权或者无偿窃取他人知识财产时的一种冠冕堂皇的借口,与著作权法上的公共领域理论完全不同,我们应当摒弃这种“功能主义”的公共领域理论观。
(二)“浪漫主义”的公共领域观
“浪漫主义”公共领域观同样带着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将人类原始的文化资源,如民间故事、民间传说、民间文化等传统知识以及传统遗传资源等,大肆无偿地掠夺和利用,而编造了所谓的“浪漫主义”公共领域观。④基于所谓的“浪漫主义”公共领域理论,所有国家可平等地开发属于全人类公共领域的财富,即为各个国家提供平等的开发机会。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每个国家的国情和国力千差万别,该理论所谓的“平等”实际上从一开始就不平等,因此“浪漫主义”的公共领域理论实际上也是不可取的。
三、正确解读著作权法上的公共领域理论
(一)著作权法设计公共领域的功能
1.保障再创作。公共领域的存在对于保障后续作品的创作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任何作品都不可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公共领域是作者创作的根源,一切作品的创作都要借用以前的作品,即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同时作者也要为公共领域做出自己的贡献,确保公共领域的存在,为后续作品的创作提供根基。⑤2.实现著作权利益平衡。人类文化具有传承性,任何作品的产生既要依靠作者个人的努力,但同样也离不开人类智力延存的公共领域,因此完全禁止社会公众对于作者作品合理利用本身就不合理。社会公众是公共领域的主体,有权合理利用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存在是保持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权利平衡的一种重要手段。3.对抗知识产权非理性扩张。著作权人认为自己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因此不断地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抗争,而社会公众作为公共领域的主体,并未意识到著作权扩张对于公共领域的威胁,著作权的保护和公共领域的保护两者存在极为不平等的竞争,这种竞争严重威胁了公共领域的存在。公共领域是我们社会公共文化的根基,而著作权的扩张已经动摇了社会公共文化的根基,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社会公众的权益。
(二)公共领域的保护
1.建立有偿公共领域制度。有偿公共领域制度最早产生于法国,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极为积极的效果。基于我国国情,应当由国家版权总局发起建立有偿公共领域制度,首先成立一个专门管理公共领域版税的基金会,之后国家版权总局通过对公共领域作品利用商,如出版者、表演者、制作者等收取一定的版税,然后由该基金会统一支配这些版税收入,将其用于繁荣公共领域的事业上,如维持有偿公共领域制度的良性运转,帮助一些贫困作者出版他们的优秀作品等。有偿公共领域制度的良性运转首先在于国家版权总局及时充足的收缴税款,其次在于基金会对于所有税款的合理利用,因此要加强对于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⑥2.推行知识共享协议。知识共享协议本质上是一种著作权领域的合同。知识共享协议充分尊重了著作权人的意思自治,使得著作权人在有所收益的同时,又为公共领域注入新的源泉,繁荣社会公共文化。在我国,可以由中国知识产权协会专门负责推行知识共享协议。首先,由不同领域的著作权人代表对各自领域内著作权人的想法和态度进行调研;其次草拟出几份不同保护程度的知识共享协议向社会大众公布,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所有草拟的知识共享协议进行投票;最后,平衡著作权人意见和社会公众的选择,选定最后2-3个版本的知识共享协议进行推行。实践过程中,根据著作权人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中一种最为合适自己的许可协议,将自己的作品有偿的提供给公众。
注释
①李雨峰.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概念[J].学术论坛,2007,17(5):3-8.
②冯心明,丘云卿.现代著作权法公共领域的危机和出路[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94-99.
③黄汇.著作权法上公共领域理论的误读及其批判[J].知识产权,2014(8):37-40.
④黄汇.著作权法上公共领域理论的误读及其批判[J].知识产权,2014(8):37-40.
⑤冯晓青.试论著作权限制之正当性[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3):14-21.
⑥黄汇.版权法上的公共领域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119-122.
参考文献
[1]黄汇.版权法上的公共领域研究[J].现代法学,2008,30(3).
[2]李雨峰.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概念[J].学术论坛,2007,17(5).
[3]冯心明,丘云卿.现代著作权法公共领域的危机和出路[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4]黄汇.著作权法上公共领域理论的误读及其批判[J].知识产权,2014(8).
[5]冯晓青.试论著作权限制之正当性[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3).
[6]黄汇.版权法上的公共领域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作者:靳婷婷 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