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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思想的不断变化,文学作品的同人文化变得越来越大,出于其创作性质的特殊性,著作权的评判问题一直处于讨论之中。文章通过对同人作品著作权的所有、分类、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完善同人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内容,以此推动社会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关键词】同人作品;著作权;权利冲突;合法性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同人作品的数量越来越多。由于我国有关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条文没有对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很多问题的出现。例如,2017年4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金庸与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的案子,使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让更多人知晓。同人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权、著作权属于谁、其著作权是否合法、是否应该受到保护等问题都成为我们需要了解、研究的内容。有人提出过将同人作品看成演绎作品的一种,由此也就可以确定,若是同人作品是在未经过原作者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创作的,那么就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种判断过于武断,无法满足人们逐渐增强的对同人作品的兴趣和需求。因此,合理解决同人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就要重点考虑如何对同人作品进行分类和评定,以此划分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界限。
一、同人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概述
1.同人作品的概念
现代汉语中的“同人”出现在新文化运动期间,“同人”通常是指“同一个人”,或者“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人或者同行业的人,也作同仁”。然而,在文学创作中,同人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意思,同人日语是“どうじん”,同人作品指文学、动画、漫画、电影和游戏等作品的爱好者用原作品的人物、背景和情节进行二次创作后形成的作品。而欧美则把同人作品定义为“FanFiction”,也就是粉丝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创作后形成的作品。这种原作品的粉丝出于对原作品的喜爱,而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和创作的行为和作品,就是同人作品的来源。受到日本和欧美的影响,我国的同人作品也逐渐发展壮大。
2.同人作品的相关特征
同人作品在我国还属于一种不被大众所熟知的小众文学类型,虽然创作内容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所有同人作品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以原作品为基础进行的再次创作,作者要在同人作品中加入自己独有的创造和构思。第一,同人作品的创作是建立在原作品基础上的。无论是同人作品的内容,还是体裁和形式,都是以原作品为基础进行设置的。即使同人作品拥有其本身的主题和特色,但是其主干和基础内容还是建立在原作品基础上,这就是同人作品与原创作品的最大区别。大多数同人作品的创作初衷都是表达自己对原作品的尊重和喜爱,希望在原作品中加入一些属于自己的构思和想法,从而使原作品更加丰富。只是不同作者所选取的原作品的元素不同,对其表现程度也不同,导致了同人作品的多样化。第二,同人作品拥有作者自身的创造性。虽然同人作品是粉丝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创作,但作品也拥有粉丝作者的思想和创造,这是同人作品与抄袭的最大区别。如果只是对原作品的人物、内容甚至情节进行简单地照搬,那么就不属于同人作品。同人作品正是因为拥有与原作品不尽相同的内容、内涵、价值取向,才拥有与众不同的文学价值。
3.同人作品的分类
我们在对同人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时,应根据同人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不能一概而论。对同人作品进行分类的关键因素是,同人作品创作内容的多少,独创性的程度决定了其对原作品的模仿及影响程度。具体判断同人作品重合程度的因素是,原作品独有的构成要素,如人物性格、人物关系、情节冲突等。若同人作品在这些方面与原作品重合度过高,甚至达到模仿、使人混淆的程度,那么这种同人作品就属于分类中的第一类——演绎类同人作品。若是同人作品所借用和加入的原作品因素与原作品的重合度不高,在一些特征因素方面也有足够的差异,可以使读者充分地感受到同人作品的独创性,那么这就属于分类中的第二类——非演绎类同人作品。
二、同人作品与原作品著作权的冲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文,作者所拥有的著作权有两类: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这两种权利都是作者对所创作作品所独有的权利,是其他人不能侵犯的。其中,著作人身权代表的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和名誉权。著作财产权则是作者根据作品所拥有的经济、利益方面的权利。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同人作品的作者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这两项权利。而是否侵犯了某项权利,评判标准就是同人作品的分类所属,以及同人作品作者与原作者是否进行了交流以及属权,否则,同人作品作者和原作者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和矛盾。
1.署名权的冲突
署名权,具体来说就是作者在所创作的作品上进行署名的权利,用来表明作者的身份和拥有权力。同人作品在对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时,应该尊重并维护原作者的署名权,应在同人作品中标明原作品和原作者信息。大部分同人作品的创作都是基于粉丝对原作品的尊重和热爱,同人作品的读者和受众也基本是原作品和原作者的粉丝,默认读者知道原作品的相关信息,出现不署原作者信息的情况并不罕见。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发展和传播平台的增加,同人作品的读者和受众越来越多,不再局限于原作品的粉丝之中。这时就会有许多读者不了解甚至不知道原作者的相关信息,这明显会使原作者的署名权受到侵犯。
2.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
所谓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通过创造的作品所表达的情感、内容、价值观等因素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由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所传达的思想内涵、情感和价值观等内容是作者想要表达的,它所呈现的不仅仅是作品中人物的情感和选择,也是作者的情感和选择体现,要对作品的完整性进行保护,就要保证这些内容不受到侵犯。大部分同人作品的作者都是原作品的粉丝,进行同人作品创作的初衷也是表达自己对原作品的喜爱,但是每个人的爱好、价值观不同,同人作品所呈现的内容和思想内涵也就不尽相同。甚至,一些粉丝可能由于不认同原作者的一些观点或是不满意一些故事情节的设置,会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进行改动。这些情况都对原作品的完整性有所侵犯,改变了作者的初衷,甚至会导致原作者的名誉受损。
3.著作财产权的冲突
在对著作权进行规定和维护时,不能忽视的是财产权,这是因为财产权对作者具有重要意义,最关键的一项就是作者通过作品合法获取报酬,从而有基础、有条件再次进行创作。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还有利于文学的繁荣和文化的发展。而对于同人作品而言,判断其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财产权,首先需要对其进行分类,看其是否属于演绎类作品,其次需要了解同人作品作者与原作者是否有协议、授权,是否进行了明确署名,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其他权利。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重合程度判断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看同人作品的作者是否利用其作品进行盈利。虽然大部分同人作品的作者是原作者和原作品的粉丝,同人作品的创作也是出于对原作品的喜爱,一般只用来与粉丝进行交流,欣赏是主要目的。但是,当同人作品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拥有越来越多粉丝的时候,这些同人作品的作者可能就会利用作品进行盈利活动,这就明显侵犯了原作者的财产权。因为财产权是原作者独有的,原作者通过创作的作品获得收益,虽然同人作品进行了二次创作,有了新的想法和情感,但本质上还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所使用的许多元素是属于原作品和原作者的,若同人作品的作者以此来牟利,这将对我国文学的创作环境和文化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同人作品著作权相关制度的建议
1.明确同人作品的概念
妥善处理同人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内容,根本点是厘清同人作品的概念,对同人作品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分类,并在法律层面上对其进行相关性质和内容的研究。同人作品是在原作品拥有的元素上进行的二次创作,加入了同人作品作者的想法和情感,因此,拥有独特性和文学价值,需要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目前,同人作品虽然只是小众文化,但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平台的发展,同人作品将拥有越来越多的受众。正确认识同人作品,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著作权进行保护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我国文学的进步和文化的发展。
2.明确同人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同人作品是在原作品拥有的元素基础上进行的再次创作,同人作品的作者拥有一定的著作权。但是,这些权利不仅是同人作品作者享有的,与原作者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同人作品产生和创作的源泉是原作品,需要考虑同人作品是否影响和侵犯了原作者的相关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同人作品的作者需要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同人作品的作者应了解并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和财产权等正当权利,在进行同人作品创作时,应该写清楚原作者和原作品的信息,不应故意歪曲原作者的本意,不能过度偏离人物性格和表达主题,从而对原作品的传播造成影响。
3.将同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目前,我国同人作品的数量越来越大,形式越来越多样,但著作权法还没有正式将其纳入保护范围。随着同人作品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其保护是不可避免的。首先,我国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承认同人作品的概念和分类,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目前同人作品所拥有的分类来看,我们大体可将同人作品归为演绎作品,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十二条采取列举式立法形式仅包括四大类“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并不包括“同人作品”,与其最相似的法律概念是“改编”,但严格来看,改编与同人作品还是不尽相同的,因此,需要法律将其纳入保护范围。由于同人作品可分为演绎类和非演绎类,演绎类同人作品大体与演绎作品相似,可以按照演绎作品相关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和保护。但非演绎类同人作品与演绎作品并不相似,无法将非演绎类同人作品划分到“改编作品”这一类别中。这就需要我们对著作权法进行合理修订,通过扩大相关范围的方式和制定相关法律条款,将非演绎类同人作品纳入保护范围。总的来说,同人文化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必然和不可抗拒的趋势,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和社交平台的增多,同人作品所拥有的读者越来越多,受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意味着原作者与同人作品作者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也将越来越严峻。在这种形势下,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同人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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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庞萌苗 单位:郑州工商学院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