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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音乐作品或音乐理论文稿以出版物的形态出现在人们的日常音乐文化之中,对我们的音乐表演、教学、研究、文化遗产传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要发挥好出版物的这种作用,就必须处理好这其中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那就是关于音乐作品出版“著作权”的问题。本文从音乐编辑的角度,对音乐作品的出版,音乐作品出版著作权和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等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对著作权维护的现状进行反思性的分析。
[关键词]音乐作品;出版;著作权;著作权人
一、音乐作品的出版
(一)音乐作品界定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1]
(二)音乐作品出版内容分类
从音乐作品的定义看,音乐作品出版内容的分类,大概包括声乐和器乐两大类。声乐类出版作品,囊括了中外民歌、艺术歌曲、歌剧选曲、影视歌曲、流行歌曲、音乐剧等音乐体裁,主要是以简谱和五线谱记谱方式出版。器乐作品主要是指中外各种题材的独奏、重奏、合奏作品。我国民族器乐作品一般采用简谱记谱,随着音乐事业蓬勃发展,简谱记谱和五线谱记谱是当下器乐作品出版中最普遍的记谱方式。
(三)音乐作品出版方式
音乐作品的出版方式,主要以载体分类,包括纸质出版和录音(音像制品)出版两类。具体来说,纸质出版,是指将音乐作品以乐谱或曲谱的形式记录下来,通过软件制谱,印刷以图书形式出版;录音出版,是指将音乐作品通过人声演唱、器乐演奏,录制成音频或视频,经过后期处理,以音像形式出版。无论是纸质出版,还是音像制品出版的音乐作品,由于其自身的特点,还会涉及著作权的问题。
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一)著作权定义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有权支配对其作品的表演、复制、发行、改编、编辑和许可他人以这些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2]
(二)著作权人的界定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其中,歌曲作品,词、曲作者是一首歌著作权的共有者,对作品均享著作权;影视音乐作品,在影视播出中的使用权归影视制片人所有,除此之外的使用权归音乐作品作者所有;委约的音乐作品,委托合同中没有转让著作权的或未被委托人接受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指音乐作品的词、曲、改编、译配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3]
(四)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1992年12月17日我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它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词曲作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明文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4]2.“音著协”的职能主要职能有:①进行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登记和档案管理;②依法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者交纳的作品使用许可费,并发放许可证;③根据作品被使用的情况向著作权人定期分配作品使用费;④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⑤进行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公益宣传;⑥经国家版权局授权,还承担音乐作品法定许可使用的使用费收转工作;⑦经与海外同类组织签约,协会可代为管理和行使海外音乐作品在中国内地的著作权。3.音乐作品许可使用的途径以及付酬标准根据“音著协”的规定,凡是中国的音乐著作权人,都可以成为协会会员。所以,出版社只须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署一个《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证》,再上报出版使用音乐作品详细的目录(包括每首音乐作品的名称及词曲作者、改编者、译配者的姓名),经协会审核同意,支付使用费用后,就取得了出版物所涉及音乐作品出版的授权许可了。此外对于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的作品,如果要选入出版,出版前须征得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并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其使用费。对付酬标准“音著协”有如下规定:①音乐作品出版图书的,按照使用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出版数量在1万册以内的(含1万册),每首作品的使用费为100元人民币;出版数量超过1万册的,每增加1000册,每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增加5元;②音乐作品出版杂志、报纸等,按照使用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每首作品的使用费为100元人民币;③出版使用超时长音乐作品的,其使用费为普通作品的2~5倍;所谓超时长音乐作品,是指小提琴协奏曲《梁祝》,全曲近30分钟,这类音乐作品;通常一首音乐作品的长度在5分钟左右,每5分钟算一首作品,超出部分不到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三、音乐作品出版中出现著作权问题的现状
自“音著协”成立以来,在著作权问题的维护、宣传、解决方面得到了极大改善和提高。但因为音乐作品出版工作的复杂性和音乐作品自身的特殊性,在音乐作品出版使用中,仍然避免不了一些著作权问题的发生。目前,大多数音乐作品的出版编校主要依据作者提供的原稿,这就对作者原稿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且现在很多作品的谱例、版本杂多,加之出版、制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参差不齐,就会存在音乐作品信息不准确的情况,而此时如果出版编辑工作者没有对这些信息进行仔细地查证,盲目出版,就会造成著作权使用问题的出现。从经验来看,音乐作品出版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会导致著作权问题的出现。1.音乐作品词、曲作者,外国声乐作品词作者和译配者,一些改编的声乐、器乐作品改编者信息的不完整;如:中国作品《太阳出来喜洋洋》,大家只知道是“四川民歌”,但如果在歌曲作品出版物上,只标注“四川民歌”而遗漏了词作者“金鼓”的信息,就会出现著作权的纠纷;2.将已有作者信息误写、误印和张冠李戴;如:将“喜”误写为“西”、将“藜”误印为“黎”等。
四、对音乐作品出版及著作权维护现状的反思
针对上述音乐作品出版出现的著作权问题这一现状,结合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培养公民著作权保护意识
国家应大力推广和普及著作权制度,在社会各级机构、各类学校及公民中宣传著作权知识,培养公民尊重他人著作权的大环境,有效打击各类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积极宣传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制度
“音著协”在成立20多年的时间里,为维护音乐创作者的著作权做出了大量的工作,但仍有一些机构、公民还存在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的“困惑”和“误区”。所以,“音著协”还应加大力度进行著作权的广泛宣传和知识普及,让广大民众“解惑”和走出“误区”。另外,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也应积极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作品不间断的登记,从集体的层面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完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
针对“音著协”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中第一条“进行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登记和档案管理”,[5]建议通过互联网+音乐作品,设立一个网络专区,将所有音乐作品进行网络管理,专区可以以“音著协”审核方式进入。以此,保证在出版物中,谱例版本和作者信息的准确性,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解决出版著作权保护的问题。音乐作品与其他文艺作品一样都是一个特殊的作品类型,其创作过程饱含了创作者的智慧、心血和劳动,理应受到应有的认可与尊重,保护音乐作品创作者神圣的权利———著作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作者:王英杰 刘宇然 单位: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西南大学音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