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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同人作品在兴起、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法学界的一系列讨论,其中热度最高的讨论就是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从文化规律、创作自由等角度介绍保护同人作品的必要性,分析和讨论同人作品的保护模式,特别强调在保护的同时,要注意与原作品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模式;利益平衡
一、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
(一)同人作品的创作符合文化累积规律
台湾学者龙应台曾说:“文化是累积沉淀的习惯和信息渗透在生活中的实践。”①所有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都是选择和累积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精神需求的变化,一部分旧的文化元素被保留下来,一部分新的文化元素被创造出来,两者相互融合,产生新的文化表现形式。比如传承了几千年的儒家文化,开创者孔子以《周易》、《尚书》、《诗经》、《礼记》等经典为基础,述而不作,最终形成儒学六经,汉以后,孔子的原作被多次修订,到了唐,还融入了佛教和道教的文化内容,形成新儒学。比如经典名著《三国演义》,创作之初,只是一些民间小故事,人物和情节都比较简单,经过长期累积,故事人物越来越丰满,故事情节越来越生动,最终形成一部长达64万字的经典著作。同人作品是指同好者基于对原作品的喜爱,以原作品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所产生的作品。同人作品的创作符合文化累积规律,一方面它是社会生产力和精神文化需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另一方面它是新、旧文化元素相互融合的结晶。保护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就是保护文化传承,就是保护文化累积。
(二)同人作品的创作体现法律所规定的创作自由
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不仅仅是经济实力长足发展的四十年,也是文学艺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四十年,文学艺术的大发展、大繁荣源于法律上对创作自由的保障,思想上对创作自由的鼓励。首先,创作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宪法将创作自由归入文化权利范畴。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著作权法将保护创作作为立法原则。一方面,我国法律要求国家对有益于人民的创作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提供和谐、健康的创作环境;另一方面,当创作自由受到侵害时,我国法律会提供依法维权的手段和途径。其次,党和国家在政策上、思想上也大力提倡和鼓励创作自由。2014年10月15日,主持召开文艺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文艺的作用不可替代,文艺工作者大有可为,文艺工作者应该牢记,创作是自己的中心任务,作品是自己的立身之本。”②同人作品正是在这样的浪潮中应运而生,同人作品的作者大多都经历了研究原作品、创作构思、反复修改、最终成稿的过程,付出了巨大的劳动,每一个作品都融入了作者自身独特的思想、个性、审美,是作者“创造性人格”的表达。保护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就是保护劳动价值,就是保护创作自由。
(三)同人作品的创作有利于原作品的传播
同人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的,随着同人作品的创作,原作品的知名度也会随之提高,引起更多人的关注,有利于原作品的传播。比如,一部分读者在阅读了同人作品之后,对原作品产生了兴趣,因而购买。有人担心同人作品会抢占原作品的市场份额,事实上,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一方面,同人作品有它的独创性,在人物、主题、时间、空间等方面与原作品存在一定的差异,可以满足读者的不同需求,可以理解为是两个平行的市场。另一方面,原作品产生在先,同人作品产生在后,在读者已经购买原作品的前提下,同人作品的出现不会影响原作品的销售。
二、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模式
关于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模式,目前学术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经过原作品作者的许可,方可给予同人作品一定的著作权保护;第二种观点将同人作品视为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第三种观点认为同人作品是独立的作品,应给予完整的著作权保护。笔者接下来将对这三种观点进行评析:
(一)对第一种观点的评析
第一种观点把原作品作者的许可作为保护同人作品的前提条件,即原作品作者许可的,同人作品受保护,原作品作者不许可的,同人作品不受保护。虽然在前文中,笔者也曾介绍同人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的二次创作,但这仅仅是从创作的角度来论述,原作品为同人作品提供了创作元素,如人物、主题、时间、空间等。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原作品决定同人作品,同理,也不能从法律的角度推导出,没有原作品作者的许可,同人作品就是不合法的,就不受保护。反之,如果强调只有原作品作者许可,同人作品才受保护。首先,会极大削弱同人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因为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有可能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试想会有多少人去做这种有害无利的事情,最终势必造成同人作品产业的凋敝。这与宪法、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其实,虽然理论上存在经过原作品作者许可,同人作品受保护的可能性,但是从人的自立性角度出发,实际上许可的概率极低,因为原作品作者担心自己的作品会受同人作品的影响。这样一来,容易造成原作者独占创作资源,著作权无限扩张的局面。最后,同人作品的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付出了巨大的智力和劳力,理应和原作品一样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为什么却像是二等公民一样,受到一等公民(原作品)的排挤,这明显有失公平。
(二)对第二种观点的评析
第二种观点把同人作品视为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式,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从这十二种情形中,可以归纳出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即:(1)在使用目的方面,要求非营利性,比如为了满足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利益需要;(2)在使用对象方面,要求是已发表的作品,如果是对未发表的作品进行使用,无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都侵害了原作品的发表权;(3)在使用程度方面,要求只能是适当的使用,不能超过合理限度。同人作品的情况比较复杂,把所有同人作品都视为对原作的合理使用,似乎不妥。首先,在使用目的方面,同人作品最初是为了表达对原作品的喜爱,向原作者致敬,符合非营利性。但是随着同人作品的兴起,并且产业化,一部分同人作品逐渐向营利性转变,创作和传播是为了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有一部分同人作品仍然保留非营利性,创作和传播仅仅是为了欣赏和交流。最终,形成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并存的局面。其次,在使用程度方面,同人作品对原作品的使用,可能是质的使用,比如相同的主题,也可能是量的使用,比如相同的人物名称,在比例上,也不局限于适当的限度。综上所述,同人作品并非完全符合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1)和(3)。
(三)对第三种观点的点评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把同人作品作为独立的作品,给予完整的著作权保护。一方面,同人作品属于文学、艺术范畴,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且独立于原作品。既然是一个独立的作品,为什么不能给予其完整的著作权保护。如果对其保护要附加条件,或者给予的保护要弱于其他作品,实在有违公平原则。另一方面,黑格尔名言:存在即合理。同样,同人作品也有其存在的价值,它有利于原作品的传播,能够满足社会大众对文化多样性的需求。保护同人作品,就是保护文化传承,就是保护创作自由。
三、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部分学者认为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权利冲突,给予同人作品完整的著作权保护,势必会影响对原作品的完整保护。笔者并不赞同“冲突”一说。“冲突”一词一般指相互矛盾、相互抵触,词性比较激烈,也比较负面,冲突的结局,往往是你存我亡或两败俱伤。用它来形容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关系,不太恰当。正如前文所述,原作品派生出了同人作品,同人作品反过来促进原作品的传播,两者完全可以和谐共处、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笔者更加赞同“利益平衡”一说,即在给予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也强调它所要承担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最终实现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一观点,既从积极的角度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又比较符合同人作品发展的现状。
(一)表明作品性质、注明原作品情况
同人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的二次创作,没有原作品,就没有同人作品。所谓饮水思源,同人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自己著作权的同时,也应该尊重原作品的相关权利。具体要求为:一是表明自己作品的性质,即同人作品,并非所有的读者都对原作品非常了解,一看到同人作品,就能判断它所依托的原作品,如果不表明同人作品的性质,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误会,以为该作品是完完全全的原创,这样一来,同人作品这一独特的作品类型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二是注明原作品的基本情况,如原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生平介绍、作品的发表和出版情况等,让读者可以在阅读了同人作品之后,有机会再去阅读原作品,对二者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大多数学者把这一要求理解为是尊重原作品作者的署名权,笔者不太赞同这一说法。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法的规定,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的主体是该作品的作者。同人作品的作者在自己的作品(同人作品)上署原作品作者的名字,作品与作者并不匹配,因而不属于署名权范畴。
(二)传播正能量,尊重原作品的创作意图
同人作品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学艺术作品,仍然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创作正作品、传播正能量的要求。当前,同人作品市场也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一部分作者为了吸引眼球,故意创作原作品的色情版,充斥大量性、暴力等内容,这一现象在日本漫画圈极为普遍,比如:以《火影忍者》为基础创作了《火隐忍者-漩涡鸣人的洞房之夜》。这些色情、低俗作品的出现,不仅严重影响社会道德风尚,冲击传统主流文化,而且严重损害原作品的声誉,让读者误会原作品的性质和创作意图,必须坚决抵制。
四、结语
同人作品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有其存在的价值,应得到完整的著作权保护,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最终实现与原作品之间的利益平衡。
作者:江丽 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