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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21世纪,我国法制健全速度不断加快,人们的权益受保护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而著作权法是保障著作人权益的主要法律,该法除了保护著作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能够起到对个人的激励作用,推动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发展。对于非法侵害著作人身权以及著作财产权等著作人所享有的权利的行为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本文对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做出些许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著作权;民事责任探究
一、著作权法概述
1709年英国《安妮法案》是世界上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在此法制定之前,出于限制人们言论自由和维护出版商利益等多方面的考虑,像核查和出版垄断这类制度的存在使得著作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著作权”也是首次在《安妮法案》中被提出,被定义为给予作者在一定时间内出版发行的权利。当其被明确提出后,著作权也在美国宪法中得到完善,明确写道“给予发明家和其他创作者排他的权利,以推动科学和其他艺术文化的进一步发展。”这一内容在美国宪法明文规定后,各国也纷纷效仿,在一定范畴内对法律进行了修订。著作权法的确立进一步推动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实现。其根本在于著作权法中恰当的规定和限制了著作人的权力,有效避免了滥用权力的行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其具体体现在:著作权人的权利会受到保护时间、法定许可的限制。著作权法最本质的保障措施是对著作权人及其作品给予相应的保护。总而言之,通过实现对创作者、创作者继承人、创作者其作品的保护及其相互的平衡来实现推动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和发展。这也是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
二、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
紧跟着时代的步伐,著作权法也逐渐涉及保护到关于智力劳动等多个方面,它保护各种智力劳动产物及成果。为了更好地适应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新型传播方式,同时能够包含不同种类的创作作品,各个国家都采用结合概括性和列举式两种规定的方法,使得著作权法能够灵活的运用到每个案件中。
(二)著作权法所明文规定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著作权在不断扩大保护的客体的同时,其权利形式和种类也在随之增加,著作权除了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价值之外,也会对其经济收益进行合法保护。虽然有些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著作人身权的具体内容,一旦出现违反契约、诽谤等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也会根据习惯的法律条文来处理,绝不会置之不理。
(三)被侵害人具备著作权
原告首先要在能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的前提下,才能对侵权人提出侵害著作权的诉讼。以我国为例,用“创作”来等同于著作权的获取,也就是说,一旦作者创作完成就享有作品的著作权,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著作权的存在仍然需要原告来证明。著作权的存在本应属于客体和权利的保障之外,且还应当证明作品的真实性、原创性。(四)受害人需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某些客观行为相对容易能判断出来是否属于侵害行为,像展览、复制、发行等行为。而对于概念性的“抄袭”,却很难证明,因“观念”、想法等不受保护,必须确定这些抽象的形式的表现行为。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对于“抄袭、复制”行为而言,因每个人的观念不同,而抄袭又不能被界定为一字不易的相同,因此判断起来也就没有缺乏客观的标准,难免掺杂主观判断。
三、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
(一)侵害除去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
在某种意义上说著作权是绝对权,因其具有准物权的基本特征,因而当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发生时,不但可以按照规定请求赔偿或者要求其恢复原状,还具有请求排除侵害和侵害防止的权利。原则上讲,作者本人为著作权的受害者,在著作权的权利包括很多种,其中一部分可以转让给他人,也就是说,在受让的部分中受让人可以行使权利,对于发行人使用别名或者佚名的作品,可以在出于保护作者目的使用自己的名字,为请求排除侵害、侵害防止以及要求恢复名誉和侵害著作人身权等救济行为。行使侵害防止请求权,以存在侵害的危险为条件,这是因为侵害请求权是一个相对来说不确定的概念。如果过度扩张,很有可能会造成权利的滥用,所以,应当具有更加严密的解释。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著作权同其他权利一样不仅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在其遭受侵害时也有权请求赔偿。需要强调的是这一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进行弥补为主,而不是惩戒。将作品恢复原样才是弥补受侵害人的关键,金钱赔偿是弥补损失的例外。原创性是著作权的重点保护内容,受到侵害时,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很小,因此金钱赔偿也是通常借助的一种手段。但是对于“原创性”这一概念的抽象性,使得如何将其与实际的金钱价值等同是著作权赔偿案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四、结语
著作权法确立是着眼于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推动社会文明发展是其根本目的,最终实现社会文化的进步。重要的是罚则的运用,它决定著作权的实现与否,同时使侵权者有所畏惧。著作权法的核心就是合理运用罚则。著作权的民事赔偿,是保障权利人的重要体现,因此,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赔偿应当公平公正,突破传统侵权理论。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难以商榷时,最终的决定权应由法院裁决才能获得真正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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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修梦影 单位: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