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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法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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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法律的制度

摘要:本文主要以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法律的制度为重点进行阐述,结合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原则为主要依据,从对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法律体系的修订建议、对网络著作权的使用制度进行完善这几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与研究,其目的在于对网络著作权进行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法;法律制度

一、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原则

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法定原则,主要是指在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领域中,行政法定原则的扩展[1]。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需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不允许和法律相抵触。简单来讲,就是指法律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允许任意行政。行政权属于公权力,具有一定的扩张性,容易滋生权力的无制约性,这是权力的特性所决定的。针对行政保护法定原则,其需要网络著作权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力和法律规定相一致,从属的法律行政权力需要在法律的制约下。

二、完善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对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法律体系的修订

建议首先,可以结合网络环境的实际情况,保证利益平衡,把促进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作为目的的理念进行明确。在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严重的今天,可以从数字技术的发展趋势入手,创新与突破现有的网络著作权法律,以防由于立法和现实中的网络环境存在不符的情况,从而导致网络著作权难以发挥自身应有的功能。需要对网络产品创造者和使用者以及传播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既需要对网络著作权人的私人权利进行保护,还需要避免其存在过分垄断的行为,进而对多方利益进行协调,实现社会文化事业和经济文化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其次,消灭网络著作权法律体系的乱象。可以提请著作权法中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进而提升立法的层次。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行梳理,如部门规章、具体行政法规等,消灭具体内容之间的矛盾规定,保证其符合上位法和宪法,进而促进网络著作权法律规范体系中,相关文件的合理衔接。最后,针对目前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落后问题,需要对网络著作权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修改。针对和目前网络环境不适应的规定进行删除与调整,从而保证其具有较强的前瞻性,使其可以包含并可以对网络著作权的传播行为进行持续调整,保证其符合目前网络的发展规律,并和当前WTC和WPPT等国际条约保持一致。例如,提升新技术的判定标准进行增加,提升对网络著作权行政处罚的额度,进而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政责任进行规范。

(二)对网络著作权的使用制度进行完善

首先,需要对合理使用标准进行设立。目前,在世界上有2种较为流行的标准:四部检验标准和三步检验标准。四部检验标准是美国的“版权法”第107条中的内容,在专有权利的限制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点:使用的目的与特点、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特点、和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整体相对、使用数量与质量、针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潜在价值与市场来讲,使用所具有的影响[2]。三步检验标准,在专有权利的限制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各个成员针对专有权利的限制和例外规定、不得和作品的正常利用发生冲突、不可以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无理的损害。在设定我国的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标准时,可以借鉴这2个标准。但是,这2个标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具有浓烈的色彩主义,在对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况进行认定时,需要通过较大的自由裁量。因此,可以把这2套标准当作判断依据,并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解释适用。其次,对合理使用范围进行优化。在个人学习和欣赏以及研究时,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使用情况,是否为合理使用范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若以个人学习和欣赏以及研究为目的,通过网络上存在的没有申明禁止下载的、没有技术保护措施的,那么可以推定为合理使用。若网络著作权人已经申明不可以复制的作品,使用者若是进行了复制,那么该行为就不是合理使用。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著作权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与广泛性,是保证中国特色著作权的行政管理体系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基础。但是,因为网络著作权的复杂性,行政机构在处理侵权问题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新时代背景下,网络著作权的侵犯较为泛滥,受到目前语境的影响,行政机关对网络著作权问题进行处理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因此,中国著作权法需要对相关行政机构在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定位和权限以及具体操作指引进行明确。

[参考文献]

[1]冯袁冰,刘飞.论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J].经济研究导刊,2018(2):191-193.

[2]李茜,孟美.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17):206.

作者:孙兵浩 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