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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我国各类文学网站以及网络原创文学作品逐步增多,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使用网络进行阅读,已逐渐形成具有无限潜力的文化市场。同时,侵权盗版问题的层出不穷,开始对网络文学的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现如今网络文学发展的首要课题,无疑是为原创作品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我国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虽已基本成型,但是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存在很大差异,立法的保护效果仍不尽人意。本文通过概述网络文学著作权的特征,分析我国现有网络文学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需要通过完善网络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系统,来净化网络原创文学市场,推动网络文学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原创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概述
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是指由著作权人创作的具有独创性、新颖性的文学作品,或者其他相关领域的作品,一经完成立即享有著作权,且受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内容包括法定的发表权、复制权、修改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而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现如今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发展。如果作者在网站上发表作品,未经过声明,不得随意剥夺其著作权,根据著作权相关的自动获得原则,作者只要在网站上发表著作作品,合法著作权益即受到保护。与传统文学作品比较而言,直接在网络上创作的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包括许多其他权利,因此其特点更加复杂:一是著作权的归属很难确定。由于网络文学作品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网民不断的复制传播使得最初的创作者很难确定,并且在传播过程中,传播者也会根据自己的想法增补或者删减、更改或完善原作品,从而导致归属更加复杂化。二是削弱了著作权的特殊性。现如今,在越来越便捷的网络环境下,传播作品早已变得十分简单,一个复制粘贴甚至一键转发就可以传播自己欣赏但不属于自己的作品,原作者根本不能控制他人对作品的使用或不合理传播。三是几乎完全消灭了地域性特点。当前,网络传播早已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任何一国的网民都可以轻而易举获得其他国家网民的文学作品,网络著作权不再像传统的那样具有特定的区域性,其保护难度无形之中便加大了。
二、我国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的著作权意识薄弱
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泛滥的原因,首先取决于多数读者的著作权意识。相较于付钱购买的情形来说,免费下载、免费阅读和免费获取信息的模式,更是网民的不二之选。网站充分利用这一心理,开始使用高新技术甚至是人工打字机,在原创作者作品后,立即通过传统的打字方法一个字一个字地敲打出来,到其他网站甚至门户网站上,因而大部分网站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盗贴和盗版链接等问题。其次,作者本身也存在着维权意识较低的问题,大多数网络文学作者不是全职的,写作只是副业或者单纯的喜欢为了兴趣创作,而维护合法著作权却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成本,因此一般的作者很少选择维权。
(二)网络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网络文学作品不可避免的受到互联网的影响,在行业建设机制方面,责任的承担也出现了巨大分歧,网站管理者推卸责任已成为常态,作者利益得不到保障,归其根源都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所导致的。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形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网络服务提供商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尽相同,然而相关的文学网站和文学作品的创作者在面对数十万家盗版网站时,显然有些力不从心。要追究大量的盗版网站是不可能的,但为了保护合法著作权,只好把责任落实到提供盗版链接的分享网站甚至搜索引擎上,这就使得后续问题的解决更加困难重重。
(三)法律法规制度的缺陷
目前,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关于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制度虽已初见雏形,但是仅仅体现在民法和刑法的个别条款上,相对而言还不够完备且缺乏体系化。第一,司法管辖难以确定。互联网的无地域性和实时性特点,使其与传统侵权相比,法律适用和管辖法院等相关问题上更难确定,尤其体现在网络侵权涉外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及时地跟进与更新,侵权方式的简单化和侵权行为人的流动性大,都造成了网络文学侵权难以克服的情况。第二,认定标准不够明确。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认定一般侵权责任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首先,由于网络便捷且快速的传播方式,在短时间内对同一作品的侵权有可能扩散到很大范围,因此对损害结果的认定具有模糊性。其次,对于侵权行为的举证十分困难,只有证明数字化是复制抄袭的原创网络文学作品,才能够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在网络侵权日益严重的情形下,明确其认定标准,填补法律漏洞已经迫在眉睫。
三、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构建一个完善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至关重要,针对前述的公民著作权意识薄弱现象、网络的监管体系不健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以下将具体阐述相关建议。
(一)增强防范意识,强化技术保护措施
网络文学作品频频受到侵权与公民的著作权意识密切相关。首先要从广大网民做起,鼓励其阅读、购买正版作品,明白知识产权及著作权的重要性,以此引导经营者及网络用户树立正确的著作权意识;其次,要增强著作权人的防范意识,从根源上阻止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自身正当法益;最后,原创文学网站应加强技术保护措施。网络经营商在向文学创作者提供发表作品的平台时,还应提供积极的技术保护措施,使文学作品的发表处于一个健康的模式中,进一步遏制盗版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设立特殊机构,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侵权行为若仅依靠原创作者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逐一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侵权行为,或对侵权者分别提起维权诉讼,往往是不合理的,因此权利的救济难免需要借助行政的力量。例如设立专门的有关著作权管理机构、完善其监督管理体系等等。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人和作者距离较远的这一情形,可以在不同行政区域的专门机构间,通过网络建立跨地区的协调机构,彼此之间相互配合以实现对权利的及时救济。重视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对侵权行为者的形成威慑,使网络文学作品处于健康发展的环境下。
(三)健全法律法规,促进网络文化发展
除此之外,要保护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应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的立法规定,以达到从根源上来预防、有效保护的目的。第一,对于司法管辖难以确定的问题。首先,为了避免管辖权纠纷,在侵权地点和被告住所地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司法管辖权应归属于原告所在地;其次,计算机终端可根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位置来确定,这种情况适用于网络服务器出现在多个位置或者无法确定位置时;最后,立法可以紧跟网络发展的潮流,对于一些技术性专业术语进行明确规定。第二,对于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其核心是复制权的使用是否合法,所以对复制权的界定尤为重要,即仅为著作权人所享有,可以许可或者禁止他人通过复制的方式使用或者传播原创作品的权利。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完善立法,应对网络环境下的各种侵权纠纷,进一步将复制权进行细致划分。总而言之,我国对于网络文学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还不够完善,而且时间比较短,但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却是日新月异,侵权盗版现象早已不可低估,因此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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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立环 单位:西北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