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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情包著作权侵权问题浅议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网络表情包著作权侵权问题浅议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网络表情包著作权侵权问题浅议

[摘要]在生活中,表情包现已成为人们社交生活中用以交流的重要工具。但有人使用不法手段用其谋取利益。表情包作为创作者的作品,蕴含了作者的思想和劳动,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网络世界中,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表情包的使用存在界限不明确、平台管理疏忽等问题。本文通过研究表情包侵权问题,对如何保护作者权益、保持表情包市场的创造力和活力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表情包;起源与发展;著作权侵权认定

一、表情包概述

(一)表情包的起源与发展

最初的表情包不是现在所流行的图片或者动态表情包,而是表情符号。1881年3月30日,四个被称作印刷艺术的表情符号出现在了美国的讽刺杂志《Puck》上,它们被称作“竖直的表情符号”。这四个表情通过符号的组合变成了一张张简洁而又生动的表情符号。后来,卡内基·梅隆大学的教师法尔曼在1982年9月19日上午11时44分,为了避免大家在BBS上产生误解,打出了微笑符号“:-)”,最初他创造这个符号是把它定义为发言者是在开玩笑,不过大家却把他当成一种表达开心的方式,因为这个表情侧过来看就像一个人的笑脸。后来表情符号被传到日本,日本人又发明了一种横向的表情符号,例如,用“^_^”代替美式的“:-)”来表示心情愉悦。随后日本的NTT公司为了与他的对手东京通信竞争,推出了emoji表情符号,这种新奇的表情包瞬间在青少年中传播开来,渐渐地,大家都开始学会使用这种表情包来表达自己的感情。随着科技的发展,现代电子设备能够显示的东西更加详细具体,表情包也从最初的符号转变成了图片表情包或动态表情包。最开始人们会从各种影视剧里截取一些搞笑的表情或画面来制作表情包,到后来人们的“灵感”更加丰富,开始自己创作表清包。表情包发展到现在,已经从最开始的emoji黄豆小人发展到如今的图片甚至动图表情包,更加丰富的表情包产生了,从一开始的只能表达最基础的开心、伤心、生气感情外,更为复杂的表情也被涵盖在了表情包里面。

(二)表情包的种类

表情包发展到如今已经存在许多种类,虽然我们在使用的时候并没有觉得他们有什么区别,但实际上在国外不同种类的表情包也拥有不同的名字。例如,最常见的图片配文字的表情包这种被称为meme;而类似手绘的动画形象则称为sticker。本文大致将我国最常见的表情包分为以下三类:1.符号表情。符号表情是最基础的表情包,一般由简单的键盘符号组成,在国外这种表情包被称为emoticon,使用者用其来表达简单的感情,但是这种表情包由于太过简单,不能表达更复杂的感情。2.Emoji。emoji由日本的栗田穰崇创作,是一种用以表达人们情感和想法的图标。他们可以表达的范围更为广泛,可以用其表达生活中的一些物品,也有最基础的表达情感的功能。3.表情包。现在人们所使用的表情包则更加丰富,不过大多是根据影视剧中的截图、生活中的照片、绘制的简单图案、专人创作的图像等来制作表情包,即上文中提到的meme或stickers。生活中随手一张照片被修改后都可以作为表情包来使用,且如今的表情包因其多为图片改编而来,所能表达的感情更加丰富。

二、表情包引发的纠纷

近几年,知识产权问题备受关注。从前作品如果被剽窃了,大多只能忍气吞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开始学习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相关纠纷逐渐增多。表情包作为互联网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著作权纠纷也越来越多,但这些案子大多没有对表情包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起到规制作用,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完善。

(一)微信表情包被侵权案

2020年,北京高院公布的“2019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中,微信“大黄脸”表情包被侵权一案入选十大案例。在此案中,一个名为“吹牛”的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6个聊天表情包,腾讯科技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将该软件背后的公司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在“吹牛”应用中侵害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向原告支付3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平时我们在聊天中经常使用的黄脸表情包正是腾讯公司所创作出来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腾讯公司作为经营者,愿意将自己的作品用于社交软件中供用户免费使用,以此来增加用户使用的趣味性,但这种行为并不意味着他人也能未经许可将其运用在自己的社交软件中,虽然现在网络上的很多东西都是免费共享的,但是我们依然应当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

(二)“葛优躺”案

除了对动漫人物形象加工形成表情包的侵权外,真人形象的表情包也引发过类似的纠纷。大家在网上冲浪的时候可能见过一张葛优瘫坐在沙发上仰面看天的表情包。这张照片是葛优在《我爱我家》电视剧中的剧照截图,其凭借这幅“生无可恋”的样子在网络世界中流行过一段时间。然而部分商家为了流量将“葛优躺”表情包运用在其所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让葛优产生了意见。从2016年至2010年期间,葛优将艺龙网等多家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葛优躺”这一表情包是一种商业性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艺龙网等多家公司在没有经过葛优的同意下,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该表情包来获取点击率和流量,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但著作权法依然是对表情包进行保护的。第一个案例中,将微信旗下的“大黄脸”表情包作为一种美术作品来进行保护。在实践中,也会将表情包归为摄影作品和视听作品来进行保护。在第二个案例中,虽然看似是对表情包的保护,实际上是对葛优这种名人、明星肖像权的保护。葛优之所以对其起诉也是因为被告利用其照片制作的表情包来博取流量和点击量,以此牟利,侵害了他的肖像权。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对表情包使用还未有明确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滥用表情包也会造成侵权。在生活中,我们如何认定自己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侵权行为,并对其进行避免呢?这正是我们普通百姓最该思考的问题。

三、表情包的侵权认定

要对表情包的侵权行为进行认定,首先应该搞清楚,侵犯了什么,才能够算侵犯了权利。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我国目前普遍认为保护的是作者向外界展示的一种表达,且这种表达具有独创性。著作权属于一种绝对权,任何人具有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义务,同时侵犯的客体,需是法律所认定的,受法律所保护的作品,且侵权人具有过错,被害人也要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且是该作品的法定作者。

(一)不同表情包的认定

说到表情包的侵权认定,不同的表情包在认定侵犯著作权上也有差异。首先是现在广泛流传的真人表情包。这种表情包最为普遍的是采用视频或者照片中的截图制作而成。对于这种表情包,很多情况下不仅是著作权,其他的一些权利也有很大可能被侵犯。因为大多这种真人表情包在制作过程中并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如果该人物知名度很高,且因为该表情包而使自身名声受到了影响,将有很大可能对表情包的制作者提起诉讼。尽管该人物的知名度可能一般,在面对自己的恶搞表情包时,也很有可能感到被冒犯而对其提起诉讼,同时在运用视频或照片的截图进行制作表情包的时候,这种再加工方式将会影响原著作权人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其次,从日本发展而来的各种原创型的动漫表情包。众所周知,日本的动漫产业非常发达,也出现了很多被称为“二次元”的年轻人。他们在接触喜爱的动漫角色时,部分年轻人会为自己喜爱的角色创作故事或绘图,同时也会利用这种天赋来创作一些表情包来使用。这种表情包有时作者会专门标注出处打上水印,让使用者能够明确该表情包的作者;而另一种则是供大家随意使用,或者说提供简单的模板供大家自行创作。前者所创作出的表情包一般具有明确的归属,有时也需要付费购买使用。这种表情包多半具有其独创性,对其进行盗用则会产生侵权问题,在其基础上进行简单修改后使用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认为是抄袭;而后者这种情况则宽松很多,对于侵权认定也较为宽松。

(二)表情包侵权认定难题

表情包侵权认定是十分艰难的,首先其侵权可能发生在不同阶段,而不仅仅是使用或制作过程。在其制作过程中如果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素材或歪曲诋毁其本身所想表达的内涵,无疑将会涉及侵权。其次在传播过程中,我们很多人习惯在网络上下载图片或表情包来使用,但很少人意识到这些唾手可得的图片或表情包存在侵权风险,虽然这种侵害行为可能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产生的,但侵权行为确实发生且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表情包侵权的问题仍需解决。且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网络世界的复杂性,表情包的侵权认定也是十分复杂的。我们无法保证使用的表情包是否涉及侵权。例如,侵犯肖像权的表情包,有些表情包并不一定是完全还原的肖像,也可能对其进行漫改或萌化等处理,对于这种“非肖像的肖像”的侵权问题很难认定。同时,新《民法典》的出台改变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判断标准,这表明可能在使用侵犯肖像权的表情包时虽然并没有用其进行营利,仅仅只是抱着娱乐的想法,也有可能构成侵权。同时也因其娱乐性,让人不得不考虑使用人的娱乐形态是否能够成为抗辩的理由,要在不忽略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侵权人的娱乐心态的情况下,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是非常艰难的,需要多方因素共同考虑。

四、保护表情包著作权的建议

(一)加强作者的维权意识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大家的法律意识也不再像以前那么淡薄,大多作者也学会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有些作者在创作表情包时有意或无意地对他人的权力进行了侵害。以真人表情包为例,目前,很多表情包创作者创作完表情包后便将其提供给大众使用,但在提供给大众使用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其表情包在制作过程中可能产生侵权问题。例如,上文提到的“葛优躺”一案,表情包创作者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在制作该表情包时可能侵害了葛优的肖像权,也有创作者因为灵感枯竭等原因选择对他人作品进行抄袭或篡改,这种行为更为恶劣。作为创作者,不应当助长这种风气。所以通过加强创作者的维权意识,有助于创作者对其作品进行维权,当他们的利益受损时,也能熟练运用著作权法保护他们的权利。

(二)明确表情包的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认为,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应该以公益使用为前提,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权利,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无需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和同意而使用,且不支付相应作品的报酬。在网络环境下,每个公民都具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力,如果对于表情包的使用过于严苛,导致人们连玩笑都不敢开,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使用的积极性,所以在对表情包的使用进行划分时,要更加细致地进行划分。首先,需要对表情包的使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标准进行判断。当使用者在网络上使用表情包时没有用其进行营利、没有损害原创者的权益时,该表情包的传播可能会反而提高其网络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则属于合理使用;其次,在学习研究过程中的使用,这种使用对于原创者的表情包进行研究,而不对其进行公开分享的情况下也构成合理使用。此外,在使用表情包时,都应当注明作者和出处,最简单的就是在属于自己的作品上添加自己专属的水印,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完善平台审查制度

在网络世界,创作者不可能随时了解作品是否被人盗用。这时,就需要平台介入。例如,很多社交软件都会在自己的app内部设置表情包商城,用户可以在里面上传自己设计的表情包,进行盈利或免费使用。对于这种表情包,平台更要对其进行严格审查,检查其是否涉嫌侵权。对于上传的影视类截图,应当同时提供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证明,但很多时候软件无法获得所有著作权人的版权登记,对于无明显特征的表情包,只能依靠用户的举报,所以平台应当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方式来举报。综上所述,表情包现在已成为网络时代人们必不可少的交流工具,因其广泛传播性成为网络中易受侵害的客体,但因其地位的重要性,更需对其进行保护,而著作权法则是保护表情包作品的主要法律途径。通过提高创作者的维权意识,加强平台监管,以及对表情包的合理使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著作权人权益,而且激励了创作者的积极性,使其权益得到保障,没有后顾之忧,促进了网络社交的发展。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较少,仍需在发展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对网络表情包的使用做出规范,完善表情包在网络中的使用规范。

作者:杨舒越 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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