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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著作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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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著作权论文

一、故事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除了事实和思想,一些故事素材即便在内容上相对丰满,但因落入公有领域(PublicDomain)而同样不享有著作权保护。此类素材首先是指已经过了著作权保护期的故事,诸如莎士比亚、托尔斯泰、雨果、普鲁斯特、马克•吐温、狄更斯、大仲马作品中的故事和故事元素,今天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财产,《红楼梦》《西游记》等名著中的虚构故事也是如此,任何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创作中使用贾宝玉、孙悟空或梁山伯、祝英台的形象。其次,与特定主题相连的场景也不由谁所垄断。这些场景是表现主题所必需的,或者说是事物本质的反映。例如,在表现节日气氛时,任何作品都可以描绘鲜花、乐队、香槟酒和欢乐的人群,在表现电影演员的经历时,总是要出现摄影棚、摄影机,乃至展现电影拍摄的特殊技巧,如果拍摄一部表现解放前地下党工作的影视剧,那么国民党特务机关、军服、特定时期的乐曲、旗帜、徽章、作为接头地点的药铺都属于相关场景。此外,现实生活中的人物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和事件、经历类型也是公有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艺术来源于生活,作为创作源泉的人物模式和生活样态属于自由取用之列,人物范式如生死相依的恋人、纯情的少女、封建的家长、虚伪的政客、智勇双全的地下工作者、奢侈浪荡的富家子、出身寒微却自强不息的有志青年,故事形态如卧薪尝胆或负荆请罪等都属于这一范畴。最后,根本无法确定原创者,在相关主题的叙事中不断出现,已经成为固定模式(Prototypes)的故事元素和表现,也在公有领域之内。例如,在西方,犹太人和爱尔兰人早就是大众喜剧中固定的一对角色搭配(StockFigures),因此任何人不能主张,鉴于他表现了犹太人和爱尔兰人之间的冲突,别人就不可以使用这一搭配和紧张关系。当代电视剧中有相当多的剧情属于此种固定模式,例如,主角掉到洞里或者山谷里,会意外地获得武功秘籍;男主角和女主角出现误会,男对女喊“你听我解释!”“你听我说!”而女主角捂住耳朵“我不听!不听!不听!!”诸如“青年男女一见钟情-男青年突遭车祸,双目失明-女孩不离不弃,又被查出白血病-女孩把眼角膜捐给男青年-男青年复明,女孩已经离世”之类的故事线索要么由于过于笼统而属于思想,要么也是太过老套的叙事类型。

二、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故事内容

一个故事的基本要素包括情节、场景、人物和人物关系。情节是指动态的事件及事件的前后脉胳,场景是对时空条件的交代,即通过对自然和社会状况的表现,为人物的出场烘托气氛,为其活动营造空间,人物指角色的称谓、外貌、个性、能力、身份和背景等,人物关系则涉及血缘、情感、身份、职务等方面的联系。在内容足够丰满的前提下,这四类要素均可独立地受著作权保护。而在单独来看内容难称丰满或属于公有领域的情况下,这些要素仍可因其组合具有创造性而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受到保护。1.单独的情节、场景、人物及人物关系等故事元素一般来说,情节在故事内容中占有首要地位。故事的魅力在于事件,在于人物命运的动态发展。对角色进行再细微的特征描画,也无法称其为故事,相反,即使对角色的刻画相当粗线条,但铺张的一连串刘文杰:故事的著作权研究媒介经营与管理事件充满悬念,却不失为出色的故事。在这一点上,只要想想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集》和希区柯克的电影就够了。因此,有独创性的情节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对此几乎不存在什么疑问。另外三项要素即场景、人物及人物关系能否单独地享受著作权保护,似乎难下结论,因为它们往往是静态的,仅有它们还不成其为一个故事。而且,场景是为情节发展服务的,人物特征及关系也往往要通过情节加以展现。其实,在具备足够的创造性的前提下,这三项要素均可单独地受到保护。“就一件戏剧作品而言,不仅具体的文字或直接表现形式受保护,诸如带有戏剧冲突和高潮的情节也可独立于文字而受保护,情节的划分与编排以及角色分配和人物个性等也是如此。”其中的缘由在于,著作权保护并不问表现的内容是什么,只问是否有体现于外在形式之中的足够丰满的智力创造。故事中的角色可以单独地受著作权保护。假如《西游记》尚在作品保护期之内,那么其中的诸多角色将会因其高度的创造性而构成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以孙悟空为例,其名字(美猴王、孙悟空)、外部特征(猴相、火眼金睛)、能力(七十二变、金箍棒可大可小藏在耳朵眼里、一个筋斗云十万八千里、身上毫毛可变成小猴子等等)、个性(勇敢、急躁、好胜、忠诚)、出身(受天地精气孕育而生的石猴)合起来构成了文学史上的经典形象,其他如猪八戒、沙僧、唐僧、观音、红孩儿等等也都是有着高度创造性的文学形象。

即使是以真人为原型所塑造的角色,也可以虚构出高度原创性的形象,例如《三国演义》中亦人亦仙的诸葛亮。故事的角色关系也是如此。比之情节,角色关系是更具有基础地位的结构,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故事的走向。有独创性的角色关系存在着张力,让读者一接触就觉得“这下有故事看了!”诸如《日瓦戈医生》《百年孤独》中的人物关系都达到了这样的高度。有些角色关系之所以不受保护,不是因为太过简单,就是因为直接取自生活中的人际关系,或者属于定型化的落入公有领域的人物关系范式。故事中的场景与故事背景不完全等同。故事背景一般是指故事发生的特定时代及地域,例如“朝鲜战争已近尾声的三八线”,或者“抗战结束初期的北平”。此种意义上的背景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保护。而场景则是对故事角色生活环境的铺陈。过于简单的或者写实的场景,或者为表现特定主题所必需的场景,当然不在著作权保护之列,但是,像《聊斋志异》《西游记》《指环王》乃至《哈利波特》等作品中的场景设置就不是如此,此类作品只要尚在保护期内,则其表现的有创造性的仙境、地狱、魔法屋、梦境乃至“现实”场景受著作权保护。2.故事元素的有独创性的组合故事元素可以独立地具有独创性,还可以通过和其他元素结合而使组合体具备创造性。在这个意义上,完全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单独从故事中拿出任何一个情节都无新奇之处,但这些情节被作者编织在一起,总体印象上却具有了新的感人之处。瑏瑡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终审的Gasparone一案,提供了这方面的法律材料。瑏瑢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轻歌剧《加斯帕罗尼》已经进入公有领域,1931年,原告对歌剧进行了改编,上演后受到欢迎。1938年,被告在原告改编本的基础上又写了一个版本,同样受到欢迎。原告主张,被告剽窃了原告的改编本《加斯帕罗尼》。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是被告对原告改编本中艾尔米尼欧人物形象的抄袭。在歌剧最早的版本中,这本是个平淡无奇的角色,但经过原告的改编,该角色被处理成具有双重身份的关键人物,表面上他是强盗,实际上是官方派出的调查腐败不法行为的特使,假扮强盗是为了方便调查。在整场剧中,无论对剧中的其它人物还是对于剧场观众,这个艾尔米尼欧都是神秘的陌生人,大家都以为他就是坏人加斯帕罗尼。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将艾尔米尼欧双面形象加入歌剧,属于原告的创造,受著作权保护。被告抄袭了原告的这一人物设置,但主张,双重身份人物早就是惯常使用的创作手法,且在其他歌剧中这一形象也存在。就此法院指出,即便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内容,如果将其加入到创作中产生了新的独特效果,也受著作权保护。瑏瑣换言之,只要改编者为作品带进了新的创造性,就受到保护。将一个在其他剧作中出现的典型形象加入原本缺乏紧张气氛的歌剧,使之满盘皆活,属于有独创性的改编。因此,被告对这一角色的抄袭构成侵权。

三、侵犯故事著作权的认定方法

前文指出,有独创性的故事内容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不受保护的故事是指那些属于“思想”范畴的过于单薄的故事线索和故事元素。实际生活中,争议通常都表现为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允许抄袭了他所构思的故事或故事要素,此时,是否侵权的认定是围绕原告主张的被侵权内容而展开的,具体做法是将原、被告的作品进行比对。在此举两个真实的案例加以说明。

1.否定著作权侵权的范例

在美国著作权法上的经典判例Nicholsv.UniversalPicturesCorporationetal.一案中瑏瑤,原告声称被告剧作《科恩一家和凯利一家》抄袭了他的剧本《阿比的爱尔兰玫瑰》,构成著作权侵权。从两部剧作可以抽象出相同的线索:分别出身于犹太家庭和爱尔兰家庭的一对年轻人因担心各自父亲反对,秘密结了婚。两个父亲知道真相后,结下仇隙。后来,年轻夫妻生下孩子,两个父亲和解。但是,这一故事线索只能算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是否侵权则要看具体内容的相似性。两相比较,法院得出了否定的结论。首先,两个故事的主题不同,一个讲的是两个宗教狂之间围绕儿女亲事产生的仇隙,戏剧的主题是宗教,另一个则与宗教狂热无关。在情节上,原告剧作中有一对年轻人分别在新教牧师、犹太拉比和天主教牧师主持下举行三次婚礼,天主教牧师与犹太拉比在婚礼现场产生友谊而两个父亲却不依不饶,以及年轻夫妇生下龙凤胎却通知只生了一个孩子的情节等;被告剧作中没有这些情节,而是代之以律师从中翻云覆雨,犹太老头冒雨认错的情节等。这些情节分别在两部剧中起支撑作用,使得剧情顺利向前发展并达到出人意料的效果。简言之,两部剧在情节及情节脉胳上显著不同。在人物关系上,原告剧本中两个父亲原本并不认识,而被告剧本中的两个父亲则是邻居,且相互敌视。原告剧本中出现了三位教士,而被告剧本中则出现了一个律师。原告剧本中两个父亲是鳏夫,被告剧本中则是两个完整的家庭,而且爱尔兰母亲还起到了女儿后援的作用。就角色塑造而言,两部戏中有四个角色相同,即一对恋人和他们各自的父亲。其中的恋人形象在一切戏剧中再平常不过,两人相爱,生子,仅此而已,任何人都有权如此描绘一对恋人。原告剧本中的犹太老头执迷于宗教,因此而带有种族情绪,另一方面又充满温情,受人尊重。而被告剧作中的犹太老头则狡猾、浮夸、土气,只有一次表示出对女儿的爱,对外孙只有表面上的兴趣,只是因为不幸才诚实了一把。两个犹太人固然都有些古怪,浮夸,好争吵,好显摆,但这只是简单的性格特点,每个人都可以举出这些特点来。至于两部剧中的爱尔兰老头就更加不同,原告剧中的爱尔兰老头只是宗教狂热和长辈面子的一个符号,很难说是一个角色,且这两项品质都没有出现在被告剧中的爱尔兰老头身上。除此之外,被告塑造的爱尔兰老头不过是大众喜剧中最为常见的古怪笨拙的老年人的形象而已。最终法院认定,两部剧的共同之处仅在于如下情节,犹太老头和爱尔兰老头之间的争吵,儿女的秘密结婚,婴儿的出生以及二人最终和解,如果说这些是被告从原告剧作中拿来的,只能证明上一代人的世仇由下一代人消解是一个有着持久生命力的主题。即便是原告首先发现了这一脉胳,也不能据为己有,因为这一主题是其作品的极为一般性的概括,属于“思想”的一部分。

2.肯定著作权侵权的范例

由北京法院审理的“梦里花落知多少”一案则属于我国故事著作权保护的经典案例。瑏瑥在该案中,原告庄羽著有《圈里圈外》并在先出版,被告郭敬明著有《梦里花落知多少》在后出版。两部小说的故事线索分别是:《圈》以主人公初晓与现男朋友高源及前男朋友张小北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初晓与高源之间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描写了初晓与张小北之间的感情纠葛,同时还描写了初晓的朋友李穹与张小北的婚姻生活以及张小北与情人张萌萌的婚外情,高源与张萌萌的两性关系及合作拍戏等。《梦》以主人公林岚与现男朋友陆叙及前男朋友顾小北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林岚与陆叙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交替描写了林岚与顾小北的感情纠葛,顾小北与现女友姚姗姗的感情经历,林岚、闻婧、微微及火柴之间的友情以及她们和李茉莉的冲突等。单纯从两个故事的基本线索看,是无法认定侵权的,因为它们均属于“思想”。也正因如此,基本线索相似只被法院作为认定“两部作品在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的相似并非巧合”的依据。其注意力则主要放在两部作品在12个主要情节上的明显雷同和57处一般情节和语句的明显相似上。例如,在《圈》中,男主人公高源出车祸受伤昏迷,住进医院,女主人公初晓来看望,高源苏醒,两人开玩笑,初晓推了高源脑袋一下,导致高源昏迷。这一情节既将人物的个性表现出来,同时也将二人的恋人关系以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在《梦》中,在男女主人公之间也有几乎相同的情节,只是结果稍有不同。将两本作品整体上进行对比,《梦》中主要人物及其情节与《圈》中的主要人物及情节存在众多雷同之处,这进一步证明了郭敬明创作的《梦》对庄羽的作品《圈》进行了抄袭。虽然法院没有逐一认定这69处情节、语句单独是否具有独创性,但如前文所指出的,这些情节及语句已经编织成了有独创性的情节脉络,仅此即可认定被告郭敬明的著作权侵权。

作者: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