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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博作品的界定
(一)单独文字微博作品的构成
由上可知,微博是否构成作品,需具备两个特点:独创性、可复制性。而微博内容短少、广泛、140字为限。目前我国很多法院已确认了一些10字以内的广告短语,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如“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世界风采东方情”等,他人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的,都会被认为侵权,140字的微博也不例外[3]。
(二)图文合并的微博与其他形式微博的作品构成
作品数字化,是作品的另一种呈现形式。摄影作品并不会因为被数字化就不再是作品;美术作品并不会因为以网络为载体而不再是作品。博主将其拍摄的图片配以诗词或文字上传、将其录制的原创歌曲、视频、以及制作的动视频以及动画的上传功能于微博,以新形式呈现。简短的文字,本身不构成作品,但配以图片则有可能构成作品。博主将其书写的文字配以他人的摄影作品或者漫画,赋予图片另一层含义,进行不同解读,使大家对其有了原意之外的理解,具有作者自身的独创性,那么文字和图片搭配所构成的微博,可以构成作品。博主将其拍摄的摄影作品配以他人的诗词,或者名人名言,从而将文字融入自己的图片,赋予文字不同的解读,也有可能构成作品。如:痛这个字本身并不能构成作品,但是配以漫画或一个痛苦地表情,具有独创性,则构成作品。原创音乐,包括民歌、号子、钢琴曲等;自创漫画系列、自作动画等,都具有独创性,则构成作品,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微博著作权困境
(一)立法缺失
在1990年我国的著作权法颁布时,网络对著作权并未形成冲击,亦未被列入调整范围。现今,我国立法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此外,一般还可适用《侵权责任法》《宪法》《民法》等,但是其中的规定对于微博作品的保护力度太小,而且不明确,只能解决当前的紧要和部分案件,并不能从法律上对微博作品进行全面的保护。
(二)微博运营网站管理不全面
微博用户的注册使用时,运营网站和用户之间有“微博服务协议”,而服务协议是网站规范用户行为的一个重要支点,包括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侵权问题的规定,例如,新浪微博的《新浪微博服务协议》中4.12规定: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的过程中遇到其它用户上传违法、侵权、侮辱、诽谤等内容,可直接点击“举报”按键进行举报,相关人员会尽快核实并进行处理[4]。而此看似全面却隐藏着极大问题。首先,微博运营商将监督权全部推给了网民。其次,对于侵权行为的界定模糊不清,并未列出微博在使用过程中,对于博主的微博作品著作权是否给予保护,以何种方式保护。最后,《微博服务协议》的页面位置较为隐蔽,且未将其作为强行阅读加以规制,以简单的同意或者不同意,更甚者则是自动对号附带,免于打开协议内容页面。由此导致大量的用户未重视协议,忽略而过。
(三)用户法律意识不足
在我国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微博的运用缺乏法律规制,用户对于著作权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维权意识差,导致很多侵权行为并未被辨识,更谈不上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再者,微博侵权案的损失数额较少,诉讼费用高,过大的利益差额亦无法趋势人们维权。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引起经营者和立法者的重视,无专门立法和完善的运营服务机制使微博著作权得到应有保护。
(四)司法实践困难
微博因其独有的网络性和简短性,使其侵权行为不易于受理和判决。第一,是博主并不是以真实姓名进行注册,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虽然微博有用户信息填写,但并非强制性要求,而人们不愿将自身真实信息置于网络,所以确定网络背后真正的侵权人难度较大。第二,是我国的微博立法缺失,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没有直接的现实依据,无法直接拿来评判,增加了实施难度。第三,是调查取证的困难。微博作品以网络为载体,又具有删除功能,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保存证据,那么举证困难,权利也无法维护。
三、微博作品侵权行为类型
北京海淀法院根据出现的微博侵权案,给出了两个“显而易见”认定标准:一为转发者在主观上应当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其二是转发行为应当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5]。
(一)微文学的复制抄袭行为
微文学,原创140字以内,具有独创性和文学性,于微博且可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文字作品。微文学因其文字的精华,具有较大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极易被复制下载,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受到网民的青睐,也正因此,对于微文学作者的著作权则有不同程度的侵权。如:新浪微博的粉丝将他人的作品进行复制粘贴于自己主页,并未声明其系转载,也未标明作者,未通过原创作者的许可而擅自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侵犯作者的复制权。如2010年9月27日,作家罗志渊发表微博声明:“我发现搜狐等微博运营商复制了我的新浪微博,包括名字、头像、微博内容及图片。我在此声明:我只玩一个新浪微博,其他微博上以我名义的言论一概与我无关!”郑渊洁、经济学者韩志国等也发表过类似声明。
(二)摄影作品侵权行为
摄影爱好者将其所拍上传于微博,其他博主将合意的照片下载或运用于自己的微博,未标注作品来源或作者,且未经过作者本人的许可而占有、使用或处分。例如本文开头提到的华盖公司起诉宁波公司侵权案;职业摄影师侃哥Photography微博相册的照片被裁减掉水印,挂在“美国打折网”的法人微博,并添加了其水印事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欣赏或者研究,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国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策略在微博著作权问题多发的时代,解决问题刻不容缓。在2011年搜狐微博举办的“微博版权倡议研讨会”上,众多专家提出不同见解。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提出:加入调节机制对侵权进行调节,由司法解释、具体的判例来进行补充和完善。另外,平台方可以预设授权协议,以可否转载,全部亦或部分为协议内容。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提出:在原创微博前加以“原”字,在转发微博前去掉“原”字。此外,可以设置版权表情,用以表达原创作者的意愿[7]。本文认为,首先,我国对于微博的立法缺失问题不可忽视,并不能以其细小、杂乱以立法困难而回避。微博立法可以从大的方面进行涵盖,网络交往平台的增多,如论坛、博客、小说网站等,可以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增加对网络作品、尤其是微型、大众交流型的作品著作权的规制法,可以在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增加,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网络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界定,通过《侵权责任法》加以规制。也可以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亟需解决的侵权问题出台暂行规定。法律的滞后性要求,在出现新问题时,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规制,不断的保障社会的良好秩序,保护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其次,因为用户法律意识不强,对侵权和被侵权无意识,那么单纯地通过对用户的法律意识培养,并非行之有效的解决之法,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人人守法,要达到懂法、守法的目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让用户意识到问题的存在。而网站运营商的作用则非常重要,在《微博服务协议》中增加著作权的一定内容,并且对服务协议的阅读方式进行调整,例如:取消直接勾选,将其放置于打开页面底部;或者在注册完成后通过微博服务将其自动发给每一个新用户。最后,通过原创微博的认证来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运营网站可以通过增加原创标志,博主勾选原创微博认证选项,给其作品附加原创微博的标志,同时也说明,其自身愿意承担对于微博非原创带来的侵权问题。另外,被侵权者在意识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应及时保存侵权证据,例如请法院及时取证,以免事后无法获取。或者通过截图,运营网站进行举报,要求运营网站对侵权行为证据进行保存,以确保事后提取等。此外,也可以采取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的办法。由斯坦福大学教授莱斯格提出的知识产权共享协议是指在传统的著作权极端性上,试图使其达到平衡状态。通过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著作权授权方式,使作者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公众,同时保留部分权利,并对外予以明示[8]。应用于微博即使博主通过明示,如网络运营商添加如同会员符号一样的共享标志,博主进行选择将其“点亮”,从而表示在一定范围内公众可以转载和合理使用,并且不会侵犯其著作权。如此般既不损害作者的权利,亦不扼杀微博其本身特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微博因其独有的特性,即简短性、速度快、传播速度快、平民化,得到众多网民的青睐。而在其带来便易的同时,也携带着不容忽视的权益问题。微博著作权或许是微博发展中极小而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但是为了使微博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微博文化的广泛传播,保障微博环境的绿色安全则非常之必要。但在保护作品权益的同时,必须保证微博本身之传播分享目的的实现,而在保护和放开之间,如何找到最佳契合点则是长久之目标,希望此文之略谈可以有些许意义。
作者:王亚静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