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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反向工程著作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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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反向工程著作权论文

一、软件反向技术著作权归属所持的态度

(一)国内学者对软件反向工程所持的态度

对于软件这一新兴行业来说,软件的反向工程是一种合法而又非法的一种技术行为,不能一味的强调它是合法还是非法。一些国内外的学者们认为软件的反向工程是合法的,理由是它能够带给我们一种新的技术创新,解决我们人类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比如已经失传的技术和探索我们人类发展的技术等。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它是非法的,理由是这一种反向工程直接影响着软件所有人著作权属问题。2010年7月26日,美国国会图书馆修改《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中相关豁免条款,认可了苹果的iOS技术越狱行为是合法的。随后美国版权局于2012年10月肯定了《数字千年版权法》中关于反向技术的豁免条款。同时美国电子前沿基金会(ElectronicFrontierFoundation,EFF)呼吁该豁免条款也应该包括在平板设备及电玩主机平台上使用。这样看来,美国对于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是允许他人对软件产品进行反向研究的,苹果就是个最有说服的例子。我们知道美国在计算机技术上是非常成熟的,在技术措施法律保护方面,也专门规定允许使用人使用反向技术对软件进行破译,而且允许为他人实施反向技术进行破译提供相应的技术手段或信息服务。美国本土采取放宽合理使用的权限,合理限制开发商和技术持有人滥用其权利实施论断行为,允许他人以公益目的的以反向技术对他人软件作品进行破解创新科学技术,强制性的给技术持有人和软件所有人著作权限。另外欧盟在知识产权法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保护其反向工程的实施者在实施反向技术进行破译的同时给予一定使用权限,只能为了公共利益而使用。欧盟在1993年7月生效的《俄罗斯联邦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中做出了规定:合法持有计算机软件的人,有权在不经过原作者或者其他软件专有权利人的同意下对软件进行复制并对目标源代码改变,或者委托给他人实施这项行为,只要最终有计算机软件合法持有人独立支配合法持有软件所有权。本条的基本原则就是不允许合法持有人对计算机软件或者其数据库的运行使用过程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合法持有者不得对原著作权人的软件进行非法的迫害,侵害原作者的合法利益。可以看出,欧盟在这一方面对保护原著作权合法权利时,做出了一些合理限制。这样给计算机软件爱好者一个发展动力,可以自由的发挥自己在计算机软件方便独到的见解和独到的思路,创造出更优秀的产品。在现实社会中,所有第一人都是给后者创造一部分条件让其去自由的发挥能改变世界的产品,能带给人们最方面的生活。

(二)国内外软件行业对软件反向工程著作权属的态度

在软件行业中当知识产权保护已无法完全保障软件所有人的合法利益,软件所有人正在试图从合同法律上寻求关乎自己利益的法律保障。软件行业中的软件技术公司们对软件著作权问题一直都是持否定的合法状态,不允许他人对软件进行反向研究并破译创造出新的软件或者类似的软件出来。这一方面上,华为、中兴、HTC等等其他软件技术公司们对软件著作权问题以合同法的形式(“软件许可合同中禁止反向工程条款”)并在软件服务协议中明确限制了软件的反向技术及反向工程。以这种形式来确保自有软件产品的合法地位,合理限制了他人对自有产品进行各种实验,最终破译产品,了解产品的中心思想,创造出新的产品。从这些软件公司可以看出,他们是出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角度考虑,对产品进行了合理的限制,旨在保护自有的知识产权。

(三)给我们的启示

软件反向工程是调节软件所有人和软件使用人之间平衡利益的政策性工具。软件公司们都以一种“软件许可合同中禁止反向工程条款”在软件许可合同中夹带不平衡的利益。合理限制他人对自有的产品进行反向研究,保护自有软件产品的“合法”利益,但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是“软件许可合同中禁止反向工程条款”的效力问题,怎样来确定这样一种条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公司们来看,这是在保护自有知识产权最有效的方式,但在我国并没有从法律层面上给出一个合理而又明确的定义,来直接限制软件反向工程后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这样无疑是在合法的限制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发展。

二、我国关于软件反向工程著作权问题

(一)理论分析

软件反向工程是一种侵权行为,但这种侵权行为又和其他的侵权行为有明显的不同,他带有技术革新的意味,不是单纯的侵害软件著作权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当然也不排除利用此项技术获利的想象。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的著名教授Pamela&nbspSamuelson和Suzanne&nbspScotchmer合作对反向工程做出了研究,并在《反向工程的法律和经济》专著中就已经对反向工程进行了论述。反向工程就是一种从他人创造的物品中提取一些技巧和知识并为了创造出新的物品做铺垫,这种做法已经被世人接受并应运实践有很长时间了。一些律师和经济学家们也同样认为反向工程是获取这些后人解决不了信息的方法。利用这种行为跟反向工程的厂商手里夺取客户资源也是合理的,这种行为在今天看来是非法的、不合理的被歧视着,是匪夷所思的。我国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1944~2006)在系统地介绍了西方版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功能和版权保护制度后,就对我国软件反向工程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软件反向工程是在促进科技的发展。这样一来,我国针对反向工程研究后出现的问题,理论上基本已经认可了。

(二)实务分析

国内在2007年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中规定只要是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这个解释中所称的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这样一个简单的法条就直截了当的告诉我们,软件反向工程只要合理的使用并不构成侵权。国内在实践过程中已经明确了这一点,对软件反向工程只要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中并不是违法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方面解释了反向工程的合法行为,也是一种对反向工程的承认。

三、完善软件反向工程相关著作权法问题

(一)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随后在2001年和2013年经过两次修改,更加完善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方面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明确了软件反向工程的一些现有的问题。我国目前只有一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一个司法解释对软件反向工程著作权归属问题保驾护航。

(二)完善计算机软件方面的法律及反向后著作权归属问题

我国应当加紧对软件反向后著作权方面的立法保护,相应调整国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此的相关规定,使其能够更加准确地规制软件反向工程著作权方面的问题,保护原有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应当相应的放开对软件的反向研究。我们知道在软件合理使用中规定了合法持有软件的权利人,可以对软件进行合法的研究,但不能对外进行公开活动,这大大限制了软件爱好着对软件研究并开发的兴趣,阻止了软件创造者对软件进行再创作的新思维,阻止软件行业的发展。反向工程后的软件著作权问题归属,是我们现在所关注的问题。软件被反向工程后能否取得著作权是一个重要的产权保护问题,国内应当逐步建立一种软件法律保护制度,专门针对软件反向后的著作权取得问题。我们相信,这样一来,可以促进软件业的高速发展,同时有效的限制垄断现象的发生。

作者:李世强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