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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产业下著作权规则变革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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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产业下著作权规则变革必要性

一、互联网产业著作权规则面临的变革必要性

(一)暂时复制

复制是指以计算机网络资源为主进行的资源拷贝。复制权是版权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这在世界版权法中都有规定。如果不经版权人同意,其他人均不能随意复制别人的作品,如果擅自复制或者是拷贝,这种行为均认定为侵权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例外。在网络这个大环境下,根据数据传输的需求,网络服务商在进行信息传输时,或者是用户浏览网页而在计算机中临时形成的文件,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这种情况即属于“暂时复制”的问题。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法律地位

在近几年来,《著作权法》重点在于版权人的著作权保护、相应的行政立法与司法的侵权人上,并对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十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法律地位等内容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形决定了在网络环境下,主体地位出现了不平等的状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的使用上享有绝对的优势,即网络管理员,也就是网络的掌控者、网络的主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着所有人的资料与详细信息,并且享有用户权限内的权利。

二、未来网络著作权新保护措施的设想

在我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低端设备的不断出现,我国的网络资源环境十分混乱,盗版猖獗、侵权严重,无法实现对著作权的有效保护。且法律规章与制度的发展滞后,无法跟上时展的步伐,可操作性极差,无法实现对网络著作权的有效保护,甚至在某些方面尚属空白,问题长期积累得不到及时解决。新老问题层出不穷,在疲于应付的过程中,忽略了著作权法的制定以及知识产权体系的构建。我国的网络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在目前的情况下,应当从这样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解决问题的重点

在互联网的发展中,著作权的保护始终是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我们走进互联网,从打开网页的那一瞬间起,就会看到有关网络资源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有些著作的版权归属十分不明确,还有许多复制与粘贴过来的资源,根本就没有版权归属,并且资源量大、内容丰富、范围广泛,也无从考证资源版权的个人著作权问题。有人认为广大民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淡薄,是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重要原因。通过对外国的经验借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大量资源的恶意复制行为,应当作为立法予以打击的重点对象。商业规模的非法复制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的极大的障碍,它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觑。无论是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以及行政手段的使用上,都应当对这种商业规模的大量复制行为进行处理与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侵犯著作权行为得到有效的改善。

(二)加强技术立法

互联网是依靠计算机技术发展起来的,属于高科技发展下的产物,所以许多问题必须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解决。如网络著作权法中的技术立法与程序立法问题的实际操作,都涉及大量的专业技术,故在著作权的立法上,还应当匹配相应的高科技人才,这样有益于法律的订立及未来操作。规则起到衡量与准绳的作用,但是法律具有约束与制约的作用。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著作权规则的形成,能够为网络著作权的立法过程提供参考。所以在未来的发展中,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是建立未来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也是著作权规则变革的推进者与完善者。

(三)设立事前、事中法律救济措施

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中,人们对著作权以及网络著作权、知识产权等的侵权行为早已屡见不鲜,更希望早些出台相应的政策或规则对此进行禁止或处理。著作者更加关注的是通过哪些方式来禁止作品的复制与传播行为,并且如何维权。所以在法律上应当明确规定,在侵权行为预计发生阶段即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控制,并进一步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完整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同时,对于已发生的侵权行为,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事前、事中救济措施,将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

(四)完善刑法保护机制

中美就有关知识产权的谈判结束以后,通过刑法保护著作权的方法一直延续到现在,成为产权人维权的重要手段。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刑法中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解释存在较大的空白,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引起的重大损失,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侵权赔偿、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均没有相应的规定,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及特别严重的情节等方面的规定都还亟须完善。

(五)合理使用法律权利限制作用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把著作权的保护作为互联网产业驱动下著作权变革的中心内容,就失去了变革的意义。变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平、公正且合理地分配权利与义务,使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所以网络著作权法的制定,以及著作规则的演变与完善,最终是使权利人与广大社会公众受益,使人们对保护著作权规则具有认同感。所以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合理使用法律权利的限制作用,顺应网络著作权规则发展的步伐,制定约束机制。

三、结语

著作权法的完善,应当把私立著作权规则作为制度变革的参考,依据不同属性的著作权规则进行合理使用,使私立著作权规则的优势在制度的完善中发挥重要作用,起到及时协调与跟进产业发展的作用。

作者: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