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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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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1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

1.1视频分享网站的法律地位

视频分享网站是指通过互联网将有声视频无偿提供给普通公众用于日常交流的虚拟信息存储与平台。然而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视频分享网站逐渐成了普通公众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广大网络终端用户对此要求也不断地提高。为了迎合普通公众对新媒体技术发展的需求,视频分享网站将视频上传、下载的限制进行放宽,目前绝大多数的视频分享网站采用的是AdobeFlash技术,其余以P2P技术为主。当今网络中知名度比较高的视频分享网站包括优酷、新浪视频、搜狐视频、土豆、乐视等。随着视频分享网站被普通公众所接受,越来越多的视频被源源不断的上传到网站上,这就促进了视频压缩技术的跨越式发展。视频上传与解压技术的解决,促使很多热门电影、电视剧、新闻娱乐视频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被行为人第一时间上传到网络与公众进行分享,该行为人的行为必然构成侵权,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1.2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和互联网自身的特点,视频分享网站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直接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具体到视频分享网站,是指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上传至网络空间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是相对于直接侵权行为而存在的,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果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定为侵权行为。具体到视频分享网站,是指网络终端用户将侵权视频上传至该视频分享网站的网络空间后,视频分享网站对此的一种不作为的态度。如果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直接将侵权视频上传至网络空间供普通公众进行分享,这种行为无疑是对视频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种直接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视频分享网站通常不会贸然采取这种行为,因为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视频分享网站给网络终端用户所提供的服务往往为该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就属于间接侵权的范畴。视频分享网站的间接侵权行为通常产生两种责任,一种是辅助侵权责任,另一种便是替代侵权责任。辅助侵权责任指视频分享网站并未直接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促使侵权行为人完成侵权行为,或者对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所引发的责任。在该责任的认定过程中,“是否明知”即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是责任承担的必备要件。如果视频分享网站没有对直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进行必要的规制,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未能够及时地对明确的侵权信息进行删除控制或者没有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使得该不利后果进一步扩大,便能够认定为其主观上存在故意,属于视频分享网站明知的情形。替代侵权责任指视频分享网站并没有直接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是对于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有控制的能力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防范,并且视频分享网站从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中获取了一定的收益,这种情况下无论视频分享网站是否对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知情都应当负有责任。因此,如果该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旦能够举证视频分享网站从网络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中获益,该视频分享网站便应当负有替代责任。

2“避风港”规则的渊源与适用

2.1“避风港”规则的渊源

“避风港”规则源于美国于1988年通过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该法案后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根据《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视频上传至视频分享网站存储空间的过程中,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仅仅提供了一个网络空间平台的技术支持,而没有对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提供直接的帮助力,如果此时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被告知该视频分享网站存储空间中存在着侵权信息,那么视频分享网站便应承担删除该侵权信息的义务。若视频分享网站在接到提醒通知后迅速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视频分享网站对此的不作为便构成侵权。

2.2“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2.2.1“避风港”规则中通知与删除程序的适用根据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规定,视频作品著作权人对于侵犯其专有权限的网络终端用户享有停止侵害的请求权。当发生网络终端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时,著作权人就可以向该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发出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通知。《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同时规定,当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收到该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对该侵权信息进行审查,删除或断开链接,同时告知广大网络终端用户该处理行为,这样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便不能免责。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对被著作权人追究的视频信息进行删除、屏蔽,无论该信息是否最终被认定侵权视频,视频分享网站都不因此承担责任。

2.2.2“避风港”规则适用的例外———“红旗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去举证视频分享网站明知网络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通常是很难的,往往需要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外在表示,否则难以进行认定。但是,像优酷、土豆、爱奇艺等具有代表性的视频分享网站一般都会在其网站的重要位置设有像电影排行榜、电视剧排行榜、综艺排行榜等具有搜索功能的信息栏以帮助网络终端用户快速便捷地选择自己心仪的视频进行观看和下载。如果该信息栏中的电影正在全国各大院线上映,仅仅凭借普通人的注意就可以判断出该电影有可能就是侵权作品。因为一部新电影的上映,一般不会通过院线和网络同时进行的,肯定会有个时间差效应。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些视频分享网站为了迎合公众对新上映影片的迫切观影需求来赚取点击率维持网站的生存,势必会对侵权作品的存在抱以宽容的态度。很多TS版、TC版和CAM版电影在网络上横行,视频分享网站对此不闻不问并且声称自己对这些不同类型的侵权视频毫不知情。因权利人受客观条件的约束,很难去举证视频分享网站对侵权视频的存在是明知的,当新片的著作权人不能拥有确凿证据时,著作权人就难以对该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行为进行追责。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视频分享网站中存有的侵权视频多么具有显著性,只要著作权人没有掌握视频分享网站明知的确凿证据,就只能向视频分享网站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在该书面通知到达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无论视频分享网站对侵权视频的默许政策导致了多么严重的损害后果,都难以进行追责。与此同时,即便视频分享网站及时地发现了侵权内容的存在,也可能采取“鸵鸟政策”这种消极的态度来回避问题的发生。因此,如果仅仅将著作权人的书面通知作为认定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明知的唯一标准,这不仅仅会增加著作人维权的难度,也会增加视频分享网站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惰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通常会从案件事实中推断视频分享网站是否对该侵权行为“应当知道”,视频分享网站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没有作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应当知道”是在无法判断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主观态度的情况下,通过客观的标准来对其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进行认定。这种客观的标准就是“红旗标准”。具体而言,“红旗标准”是指当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能够像一面醒目的红旗一样在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面前徐徐飘扬,以至于能够被一个理性第三人及时感知,这就说明侵权内容已经非常容易被识别和发现,此时若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还是采取“鸵鸟政策”对此不闻不问,包庇纵容侵权信息的传播,则可以认定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

3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立法完善

3.1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立法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正式颁布并经过3次修订,在具体内容的设置上一方面吸收了欧美发达国家立法方面的精华,同时又因地制宜结合我国的国情。随着网络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互联网时代已经真正来临,网络中著作权侵权问题日渐增多,但原先的规定已经难以解决现有的问题。为此,我国国家版权局在2005年公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希望通过该办法的出台,对网络中存在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网络环境,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该办法中,国家版权局将网络信息传播主体划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这种形式上的区分能够使得责任的划分更加细化。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该条例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司法经验,特别是参考了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现阶段著作权保护现状,对《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进行了细化,确定了“应当知道”、“法定使用”、“合理使用”、“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等侵权责任归责要件和免责事由。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其第三十六条是关于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专属条款,该条款将网络终端用户的行为和视频分享网站的行为进一步做出明确的区分,对不同行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分别进行了不同的界定,这对网络中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僵化性和滞后性,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下,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我国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制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3.2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行为立法完善的建议

根据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细化。首先,完善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的替代责任制度。当视频分享网站的盈利与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即可认定视频分享网站通过该侵权行为直接获利。通常情况下视频分享网站获得的广告收益与其网站的点击率成正比,网站的浏览量越大,获取的广告收益就会越多。因此,如果视频分享网站中的侵权视频点击率到达一定的比例时(这个比例可以通过法律来设定),即可认定该视频分享网站通过该侵权内容获利,此时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就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其次,利用“红旗标准”明确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辅助侵权责任判定的主观构成要件。当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在其网站页面中设有具有搜索功能的信息栏,并在该信息栏的次级目录中对不同的内容进行专业分类时,对于该类视频信息,具有通常认知标准的理性,第三人仅仅凭借该视频信息的标题、宣传图片即可对该视频信息的合法性加以判断。如果该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对于明显违法的视频信息置之不理,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方面的过错。最后,法律制度的构建要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程度相匹配。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网络开阔了人们的视野,加深了彼此的交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鉴于视频分享网站所处的时代背景以及对其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我国不一定要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要求视频分享网站承担更为严苛的责任。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也是根据网络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完善的,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规制视频分享网站行为的同时也应当为视频分享网站规定一定时效的缓冲期使其完善自己的行为。

作者:高冠群 单位:北京电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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