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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署名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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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署名权问题探讨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署名权的内容并不时非常完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因署名权而引发的纠纷非常多,而且争议也比较大,为司法实践活动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也不利于法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保护。在实践中,我们会遇到这样的案例,甲在其作品中署上了乙的姓名,但实际上乙并没有参与作品的创作,那么,甲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署名权呢?这是本文关于署名全问题探讨的核心内容。

一、行为分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署名权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针对上面的情形,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此种情形是否侵犯乙的署名权,我们不能直接找到答案,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来探讨这样的行为是否是侵犯署名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一)从立法目的分析

对于某一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从立法目的角度来对行为进行分析是最为有效的一种方法,关于本文提到的情形,也可以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该行为是否属于对署名权的侵犯。署名,是对作品的所有人的最直接的确定方式,当我们看到一部作品的时候,我们想要知道作品的所有人,首先就要看作品上所署姓名是谁,从直观上讲,每一个读者或者观众,都会潜意识的认定,作品上所署姓名的人,就是作品的所有人。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之所以提出对署名权的保护,也是基于此,作品的完成很需要耗费作者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因此,得到他人的认可,或者是有很多人欣赏自己的作品的同时能被他人认识,对每个作品的创作人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这是《著作权法》中保护署名权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著作权中除了一些人身性的权利外,还包含了一些财产性的权利,比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这些权利的存在为权利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益,这也是促进社会成员进行作品创作的一个动力,同时也是对为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品的丰富做出贡献的人的一种鼓励和支持,所以说,只有保护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其它权利的保护才能更明确,才能实现。这两点就是立法中对署名权进行保护的主要目的。根据立法目的我们可以发现,对创作作品的人的保护,是立法的主要目的,而本文所提出的这种情形,乙并没有进行作品的创作,因此,甲的行为并没有违背《著作权法》中关于署名权的立法目的,所以说,不应认定为对乙的署名权的侵犯。也就是说,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讲,署名权不应该包括禁止在他人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

(二)从行为主体分析

从行为主体的层面,也可以分析本文中所提及的情形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的署名权的侵犯。根据《著作权法》中关于署名权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署名权是指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所以说,著作权中署名权的主体应该是创作作品的人,也就是说,只有有过创作活动,并且最终完成了作品创作,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体,而侵犯署名权的行为,也应该是在为参加创作的情况下违法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的行为。我们在来看下本文提及的行为,首先,乙并没有进行作品创作,并没有参加到创作过程中,自然不是著作作品的主体,而甲的行为,也并不是在乙的作品上私自署上自己的姓名,这样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发现,甲的行为也不构成对乙的署名权的侵犯。所以说,从行为主体的角度分析,甲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乙的署名权,即署名权不应该包括禁止在他人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

二、事件处理

通过分析,甲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对乙的署名权的侵犯,但是这样的行为毕竟不是法律所提倡的行为,甚至甲的行为可能给乙带来其他困扰,是对乙的权利的侵犯,那么这样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甲的行为可能构成对乙的姓名权的侵犯,乙可以通过姓名权的相关权利内容进行维权。如果乙是非常著名的人物,比如影星、或者著名的作家,那么甲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就可能会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或者是社会反响,但是,乙的姓名权却受到了侵犯,为此,乙可以通过姓名权的内容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其次,甲的行为可能构成对乙的名誉权的侵害,乙可以通过名誉权的相关内容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甲的作品中有不法的社会观点,或者甲的作品中所反映的内容与社会的主价值观念存在偏差,而甲又在作品上署上乙的姓名,那么作品的受众就很有可能通过此作品改变对乙的社会评价,使乙的名誉遭受损失。所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乙就可以通过法律中关于名誉权的规定来维权。

三、结语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作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对一个国家文化、创新的鼓励和保护,社会越是文明的时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就越重要。著作权中关于署名权的内容,是今天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认识署名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张雅婷 杜建朝 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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