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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特别是数字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档案管理工作经历了从文献管理到基于信息资源进行管理的转型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对档案管理中著作权的保护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著作权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将其融入到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才能够很好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将著作权保护落到实处。
1档案收集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
目前档案收集主要依靠接收、购买、捐赠以及寄存等四种方式,以接收方式收集来的档案,其来源主要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等机构,对于这类档案来说,其所有权及著作权均归国家所有。以购买方式收集的档案,主要是档案管理部门支付征集费用从集体组织或个人手中购买所得的,对于这类档案的归属权是属于档案管理部门所属的机构团体,但是其著作权仍然是属于原著者的。以捐赠方式获得的档案,一般情况下档案馆所拥有的是档案的实体所有权,其著作权仍然归原著者所有;但也有部分的捐赠者将所有权与著作权均捐赠给档案馆。以寄存方式收集的档案,档案馆对档案只是代为保管,并不拥有档案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在档案收集过程中,为了避免著作权纠纷的发生,对于向档案馆捐赠、寄存的档案中享有著作权的档案,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著作权的转让提出具体意见并形成文字协议。如果在档案的捐赠和寄存过程中,如果存在著作权转让的问题,档案馆需与转让单位或个人签订规范的契约文本。
2档案史料编辑公布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
档案馆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是通过对馆内的档案进行整理、编辑使其形成系统化的档案信息,以便为用户提供系统化的信息参考服务。档案馆在进行档案史料编辑公布的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维护其著作权益。当档案馆将整理编辑的档案史料以盈利目的进行出版时,一定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当档案馆要进行档案史料公布时,要对其公布形式及公布结果进行考虑,使其与《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相符,合理使用公布权。在档案史料编辑公布的过程中,对于国家所有档案,只有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相关机构才有权利进行公布;对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可在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所有者对其行使公布权。
3档案利用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颁布实施的《档案法》中明确指出:“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使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是高度一致的。档案馆应当对享有著作权的档案或者是由规定契约的档案,对其著作权以及档案中有关的限制内容进行标记,以便使用者在查阅、参考这类档案时,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避免著作权纠纷的发生。同时查阅、参考档案的用户,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利用档案。对于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档案,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需对著作权人的姓名、档案名称以及出处进行表明,严禁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档案行业管理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知识产权联盟是解决档案管理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还比较欠缺。知识产权联盟在档案管理著作权保护的过程中,主要发挥以下的作用:其一是进行网络档案信息著作权问题的研究,并且基于研究结果给予具体的著作权保护对策;其二是知识产权联盟能够以团队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及立法机构反应档案馆的具体要求,从而促进档案管理过程中著作权保护工作的有效推进;其三是知识产权联盟能够代表档案馆与著作权所有者进行谈判,维护档案馆的利益。因此,知识产权联盟的建立能够协调档案著作权所有者、档案馆以及档案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因此,我国需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联盟的建立,为促进档案管理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作者:肖媛 单位:武汉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规划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