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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综艺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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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综艺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措施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扩大,电视行业得以飞速发展,电视节目的收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综艺节目的相互“模仿”现象也越来越突出,人们的智力成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们急需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把电视节目模板作为独立的对象列入应受保护的范围。与此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完善我们的《著作权法》,并且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领域加强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完善措施

一、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发展现状

目前,中外研究学者对电视节目模板这一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人把它形容成是一块馅饼的面饼,可以添加不同的馅料而形成不同的节目效果;有人说它是一种有着独创特点的思想作品,既来源于创意,又不同于创意;有人说它是一种框架,规定主持人可以说什么和不可以说什么。不管怎么说,电视节目模板是有着明确标题和特殊场景设置的、可以公之于外并且可以反复使用的一种智力作品。当然不是所有的电视节目都有模板,如广告就是利用各种新奇的创意形成的,没有模板可以应用。1.我国综艺节目模板保护的起源。综艺节目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其迅速发展和广泛传播就在最近的十几年中。随着人们精神需求的增大,最初的“新闻联播”式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这时候就需要电视节目的制作人想出新鲜创意。人们会从国外各种受欢迎的节目中汲取灵感,或者直接购买其优秀节目的模板,于是出现了现在千奇百态的综艺节目,电视节目模式的多样化也应运而生。一些有能力购买模板的电视台通过购买国外综艺节目的模板,加入本土化的游戏形式,加工形成新的综艺节目。例如,湖南电视台热播的亲子节目《爸爸去哪儿》就是引进韩国的《爸爸,我们去哪儿》的模板,取得了不俗的收视率。但还有一些没有能力购买模板的或者不想购买模板的制作人通过模仿这些节目也制作出一些收视率不错的节目。这时就会引起人们的不满,人们就会想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作品。2.我国综艺节目模板保护面临的问题。笔者想就上了微博热搜的一件事谈一下我国目前的节目模板保护情况。著名主持人大鹏因导演并主演电影《煎饼侠》人气倍增,受到了更多媒体的关注。但是人红是非多,其五年前抄袭美国TBS节目片头一事又被挖掘出来,引起人们的嘲讽。事情发生在2012年,大鹏主持的《大鹏嘚吧嘚》因抄袭美国的《柯南脱口秀》节目片头,被主持人柯南调侃,称中国山寨其节目,并播放了两档节目片头的对比;作为“报复手段”,柯南在节目片尾也“抄袭”了《大鹏嘚吧嘚》的片尾。事情发生后,大鹏在节目里以风趣的方式道了歉,柯南也表示以有人抄袭他的节目而感到高兴,说明自己的节目做得很好。节目虽然没有引起诉讼,但过去五年这段“旧事”又被人们提起,还是引发了不少的议论。我国目前此种模仿的现象还有很多,有一个收视率高的节目出现,过不了多久,就会有一些相似的节目随之而来。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保护,抄袭之风越来越严重,这样就严重打击了创作人的热情,同时也忽视了大众的审美疲劳。

二、综艺节目模板的著作权分析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是要有符合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我们的《著作权法》里还没有“电视节目模板”这一概念。《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节目模板要符合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属于智力成果这三个要件。1.电视节目模板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一台电视节目的构成要分为三个阶段,即构思创作阶段、拍摄阶段和后期制作阶段。节目构思创作阶段是确定主题、完成剧本等形成初步计划的阶段,节目模板就产生于此阶段。笔者认为,思想虽然没有载体体现,但是智力成果是人们思想的表达,已经通过载体体现出来,并且构成其整体的个体因素已经被著作权保护,所以模板作为整体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2.电视节目模板具有独创性。一个好的电视节目必有它吸引人的地方,而这个吸引人的地方就是节目的创意。节目的创意体现在每个细节:节目开场的舞蹈,主持人的个性开场白,节目中应该做什么游戏,访谈节目应该问嘉宾哪些问题……每个细节都体现制作人的创意。电视节目模板是创作人员对现有技术和现有活动流程加以整合得到的效果,正是因为节目具有独创性才带来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所以节目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3.电视节目具有可复制性。《著作法》对复制这一概念作了规定:复制就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已经制作好的电视节目通常出现在模板交易中,人们可以翻拍、翻录、重复利用。模板还表现在节目的策划上,每期节目的流程都是对策划的重复,因此模板具有可复制性。

三、对我国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电视节目模板是富含文化创意的作品,蕴含着脑力成果,是作者思想的体现,从根本上说应该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客体。1.把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模板绝不仅仅由单独的要素拼凑而成,剧本、道具、化妆、灯光、布景等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节目,这些都包含着制作者的创意,所以我们要把模板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会更有利于著作权的发展。可以在著作权中增设“电视节目模板作品”,制作节目的电视台或者制作公司应被视为作品的作者。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自动取得原则,针对电视节目模板这一特殊保护对象,我们可以对其采取“登记模式”,这样不但可以保护作者,还可以有效防止“模仿”现象的发生,在纠纷发生时,作为强有力的证据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的《著作权法》此前已经将图书出版的版式设计列入了保护范围,这也是对节目模板的一个有力参考。我们应该突出版权的主导地位,让电视节目工作者更加了解法条并可以熟练运用,形成深刻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2.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的配套措施。(1)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反不正当竞争法》顾名思义就是维护市场中破坏经济秩序的法律。各个电视台相互模仿“抄袭”他人的作品,严重扰乱了电视行业的秩序,出现了不正当竞争,我们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条来整顿这种现象。电视节目模板交易早已不是单纯的文化交易,已经涉及我们的经济效益,作为第三产业受到重视。我们可以把这种不正当的交易形式列入应受惩罚的范围,整顿交易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2)利用《商标法》《专利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为口碑良好的节目注册商标也是一种保护方式。可以为节目的口号、图标、舞台设计等富有创意的表演形式注册商标,维护创作者的利益。近期频频出现的节目被迫修改名称就是因为商标被他人注册,如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因没有与荷兰方面达成协议修改为《中国好歌声》,湖南卫视《偶像来了》因抢先被别人注册不得不改为《我们来了》,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也因被别人注册改为《缘来非诚勿扰》。我们在电视节目模板权保护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先利用《商标法》来保护节目。(3)利用《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模仿他人节目创意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是侵权行为。节目的创作是一种“私有财产”,对节目的模仿必定会损害创作者的利益,侵犯者就应当受到惩罚。利用《侵权法》可以为保护电视节目模板提供保护空间,为创作人提高收益,因此《侵权法》应该在对节目模板的保护中受到重视,为节目创作提供发展机会。

四、结语

电视节目模板虽然不是一个新兴的术语,但却是一个复杂的、蕴含巨大商业价值的产业,对其进行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文化产业已经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电视节目模板的研究保护还不够完善,相关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我们期待电视节目模板的研究能够得到更多重视,相关的法律制度能够早日完善。

参考文献:

[1]周子莹.浅议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J].商业研究,2014(19).

[2]杨志慧.论综艺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困境[J].新闻研究导刊,2016(8).

[3]赵量.从外国司法实践看我国电视节目模板保护[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0.

[4]孙移芳.电视节目模板的价值衡量与法律保护———基于版权的视角[J].经济研究参考,2007(11).

作者: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