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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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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摘要:微博,长度一般限制在140个字以内,用户们通常用电脑网络或手机冲浪等各种客户端更新内容或者查看界面,并实现网络新闻的即时分享,是一个用户用来进行信息分享、转发及获取的平台。微博用户正在充分享受着“表达的自由”———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作何方式(上传、转发等)来彰显表达自由。同时,微博的著作权问题也在现实中暴露出来。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微博著作权

一、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微博只是我们生活中的一小部分,“亲民性”加剧了其发展速度,决定了其发展规模。但随着微博行业的井喷式发展,由于话语权的下放、网络立法有待完善、运营商的监管不力、商业利益的驱使以及微博本身具有的强大媒体融合功能、“碎片化”表达方式等,加速了有关微博著作权的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关微博侵权行为的规制主要在宪法、民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国的微博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当微博著作权人作品在被侵犯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为微博平台发展塑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二、我国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滞后,保护力度不成体系

从我国对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来看,目前已有《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与微博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条例,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网络文化的飞速发展,也出现了许多的新鲜问题是现有的法律无法解决的。目前我国尚未有对微博侵权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法规,未对微博著作权进行合理的保护。

(二)网络用户权利保护意识淡薄

作为时下最为流行的自媒体,微博具有开放性与社交性的特点,转发微博这种行为也是广大用户习以为常的,一般很少有人去对此进行维权,要求赔偿损失。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一个在于我们相关诉讼程序的不完善,更重要的是网络用户权利保护意识的淡薄。

(三)侵权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当然微博著作权也不例外,要确定一种侵权行为该适用哪种归责原则须放在一国的具体法律体系中进行判断。微博著作权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界定,其原因是该法规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对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其中第1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承担侵权责任。第3款则规定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失扩大部分也要和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互联网产业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对微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我国实行的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

三、完善我国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并审慎立法

人的自律是伦理道德的约束和技术措施的保护的前提,当这两者都没办法约束侵权行为时,法律便成了最好的武器。笔者认为应以弥补损失原则为主。针对已有的弥补损失原则与惩罚性处罚原则,根据民事赔偿不在于惩戒加害人,而在弥补被害者损失的原理。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原来比较低的数额标准进行赔偿;对于情节严重者,需要以惩罚性为主;这在保护了微博著作权人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为人的侵权。

(二)健全行政执法体制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前提下,行政执法的体制、行政执法力度以及行政执法队伍组成了保护微博著作权领域主要的行政执法环节,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发挥作用调节现有微博著作权法律问题的成效问题,因而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行政执法体系是重中之重,尤为重要。

(三)明确损害赔偿

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应该区分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同时应该科学地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判定,做到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失赔偿在立法上区别开来。在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造成的侵权实际损失应该优先适用,所取得的侵权利润应该予以返还,许可使用费可用参照同时法定赔偿应受限制,以便进一步完善立法标准,确保著作权人的应有的保障在受到损害时得到应有的补偿。

参考文献:

[1]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

[2]杨小兰.网络著作权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3]王迁.网络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杨延超.作品精神权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作者:张鑫淼 易玉 单位:沈阳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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