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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专家证人适格性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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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专家证人适格性标准研究

摘要:著作权立法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着重探讨了在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应用专家证人制度的意义,同时探讨了相关的适格性标准问题,以期为我国司法工作提供更为有效的支撑依据,促使专家证人制度发挥更多的作用。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专家证人;适格性标准

在当前信息时代背景下,知识信息早已成为重要生产力。无论是知识信息的数量还是形式,在新时代背景下都呈现井喷之趋势,但由于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著作权侵权行为操作简易且成本低廉,因此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已成为社会层面亟待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著作权侵权中专家证人现状分析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和信息的价值愈加凸显,同时知识信息的传播途径及方式愈加多样化,随之而来著作权侵权事件的发生层出不穷,行为判定的难度逐渐提升。当前著作权行为存在许多易混淆点和不确定性,涉及到众多模棱两可的问题。如何更为准确有效地判定侵权行为,厘清侵权概念及行为边界,这需要应用更为针对性的技术手段从而优化事件分析过程。著作权侵权中专家证人制度的应用有助于从技术层面实现侵权行为的判别。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之中,专家证人的制度已被广泛运用至版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甚至还被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在实践活动中起到了更为有效的参考作用。虽然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各类专家作为证人进行判别,但由于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并未对知识产权进行精准定义,这就直接导致在著作权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会形成一定的制约,进而会影响到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基于此现状,探讨我国著作权侵权中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研究具备极为重要的现实应用价值。

二、著作权侵权中专家证人适格性标准研究

(一)著作权侵权中专家证人适格性的特点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中,所应用的专家证人制度是由欧美引进而来,其中专家证人适格性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专家证人的选择具备一定的广泛性,专家证人有可能来源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行业和领域,只要是在某个专业方向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就能有机会成为专家证人参与到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之中;其次专家证人的专业性表现极为多样,这可能是来源于长期的系统教育培训所得,也有可能是来源于大量的生活经验,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生活经验,这需要具备相当程度的专业性。第三,专家证人具备一定的倾向性,由于专家证人是由案件当事人聘请而来,因此在参与过程中会无意识或有意识地成为当事人的帮手角色,较难从绝对意义层面实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同时对于专家证人的适格性也有着明确的要求,专家证人需依据事实进行评判,对于假设性的问题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肯定回答,同时还需对自己作出的评判加以专业的证明,从而保障专家证人的说明和论述的参考价值。

(二)著作权侵权中专家证人适格性标准的运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著作权侵权中应用专家证人制度的历史并不长,在实践过程中容易碰到一些现实问题影响法律法规实施的公正性。首先在专家证人适格性标准的评判中需要进行严格把控和审核,尤其是国家层面可给予更加明确的制度定位,从根本上确保专业性。适格性标准可包括专家证人的能力标准和经验标准,能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例给予专业的法律依据和经验论证。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规范专家证人的举证流程。实质上专家证人制度的应用有助于为法官的判决提供有效参考,弥补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各类技术性问题的知识不足问题,针对著作权侵权的专门性问题可进行更为专业和权威的说明,无论是专家证人对于鉴定人的询问或是质证都能够帮助法官鉴定事实。但为了保障专家证人适格性标准的合理运用,需要建立有效的选择标准,同时适当优化举证流程,让每一个举证流程都能够有理可证,真正保障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结语

当前在我国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用专家证人的相关制度有助于为法官的审理提供有效依据,同时也能够实现就诉讼案件中两方当事人的均衡。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针对著作权侵权中专家证人适格性的有效性,这需要针对其标准进行探究,从而在和实践层面针对此制度进行更为优化的规定,更好地为司法活动提供制度层面的专业服务,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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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立智 毛伟 单位:湖北文理学院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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