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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信(wechat)具有通讯和信息等多种功能。微信公众号传播的直接内容是作品,腾讯公司及用户(公众平台用户和一般用户)依法负有保护著作权的义务。腾讯公司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诉机制”和“原创声明”功能,虽有成效,但有诸多不足。应当完善技术保护措施、加强行业自律。此外,国家应当将微信著作权保护纳入行政监管范围,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微信;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责任
一、微信之法律界定与战略使命
(一)微信的功能
微信主要有通讯、信息、社交、支付、娱乐、媒体、营销、记录和储存等八大功能。主要的两大功能是通讯功能和信息功能,其余六项是衍生的附加功能。微信不同于微博,微信是秘密空间的闭环交流,微博是开放的扩散传播。微信具有诸如即时性、私密性、精准性、交互性、便捷化、人性化等优势,比较而言,微信更受手机终端用户的喜爱。
(二)微信中的相关法律主体
微信作为一款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的社交通讯工具,不同的功能服务于不同的主体。微信程序中相关主体是与微信的功能紧密相关的。通讯功能主要为一般用户提供服务,信息主要为微信公众平台用户提供服务。一般用户可以利用微信客户端进行即时通讯,通过朋友圈信息,使用基于地理位置的插件等开展社交活动;微信公众平台用户(微信公众帐号)可以依托平台功能向关注用户群发信息,实现对于信息的获取、分享和传播。为执行以上两大功能提供技术支持的是腾讯公司。腾讯公司是微信这个互联网程序平台的幕后“大管家”,其为用户(一般用户与公众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微信作为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它是由腾讯公司研发的,作为一种软件,腾讯公司是微信程序的著作权人。在本文语境中,“微信著作权”并非指微信本身的著作权,而是指借助于微信程序传播的作品所涉及的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其中涉及到作品的著作权人,腾讯公司、作品的直接传播者、微信用户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法律上讲,用户即统称为“网络用户”,而腾讯公司作为微信的开发运营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公众用户是作品传播的主体,一般用户是作品传播的次要主体和受益者。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如何平衡三者之间的权益?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公平原则首先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公正就要合理分配相关义务人的法律责任,高效就要提高作品的传播速度与广度,让用户收益。
(三)微信的使命与国家政策
1.微信著作权保护是实现微信战略使命的内在要求
腾讯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表示,腾讯只做最好的链接器与内容产业。连接人、连接企业、连接机器、连接自然是腾讯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战略之一。微信,只有在运营中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和公正的规则,才能确保腾讯发展战略乃至整个产业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是微信承载的战略使命。
2.保护著作权是微信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法律、政策的响应
2015年7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推动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构建合法合理、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制度是国家法律以及政策要求,更是微信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定义务。
3.保护著作权是微信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彰显
以人为本,对于微信来说,就应当彰显用户为中心的理念。微信致力于创造一个纯净的世界,崇尚把用户利益放在上帝的位置上,愿做用户价值的“守夜人”。这个“守夜人”不能无所作为,必须维护好微信世界里的和谐秩序。这种和谐从法律上讲就是各种主体之间利益的衡平:既包括一般用户、公众用户与著作权人的利益衡平,也包括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利益衡平。加强著作权保护与用户利益彰显是相辅相成的。
二、微信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作品是微信传播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作品基本上是所有公众号传播的直接内容。这些作品从类型上包括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及录音录像制品等等。多数微信公众号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传播作品来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作品在微信传播的主体地位就好比电视节目是电视传播的主要对象一样,因为它可以满足人们的各种精神文化需求。好的节目才有好的收视率,好的作品才能让微信公众号吸引更多的人关注。也有小部分公众号通过设置“打赏”功能,直接通过宣传作品来赢利。总之,不管是商业性质的公众号还是作家学者的公众号,作品都是公众号传播的主要对象。
(二)微信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微信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未经作者许可,在微信中发表他人作品,侵害作者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使用(网上传播)他人作品应该署名而未署名,构成侵害他人署名权。第三,未经作者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中传播他人作品,侵害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第四,未经许可,擅自修改他人作品,或破坏他人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五,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直接以自己的姓名取代作者姓名,属于复制和剽窃他人作品。从侵权行为的主体来看,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一般用户和微信公众用户,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社会组织。微信转载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合理使用或者侵权,要看具体使用作品的情形和行为人主观动机,同时判定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人的意愿及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原则上,符合著作权人之意愿(著作权人一般不会反对或禁止),对其没有什么损害,但有利于在微信空间及时、有效地传播信息、思想,那么就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从行为的性质来说,一般用户在朋友圈中分享作品都是以个人欣赏为目的,属于合理使用;公众平台用户多以营利为目的来使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一般属于侵权行为。
(三)微信著作权侵权责任
实践中,微信领域的著作权侵权主体多为微信公众号,其为了节省管理成本,提高点击率和公众的关注量,以赚取高额的广告利润,往往会抄袭其他微信公众号的作品,或者未经作者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微信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属于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应当适用我国有关互联网侵权责任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适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第15规定的“避风港规则”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微信中,腾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内容传播由一般用户和公众用户来实施,内容传播者应当有义务对传播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其未经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侵害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是网络用户(包括一般用户与公众用户)。但这并不意味着微信运营商腾讯公司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免责,只是腾讯公司的责任会受到相应的限制。这种限制使腾讯公司只有在符合“收到通知或故意”两种条件下才承担责任。因为腾讯公司对微信平台中所传播信息的选择和编排从技术上很难尽到一一审查的义务,只能通过权利人的投诉才能实现高效的监管,因此,应当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来约束腾讯公司对信息的监督与依法传播,实现对权利人的保护。一方面,当被侵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到侵害,有权通知腾讯公司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腾讯公司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腾讯公司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微信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微信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策
(一)微信中版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微信中版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包括:第一,微信公众号用户版权保护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第二,作品的作者缺乏保护意识和保护观念。第三,腾讯公司对微信的版权保护机制不完善。第四,互联网领域司法取证门槛高,原创作者维权取证困难。第五,微信著作权的损害事实具有不确定性。第六,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对微信著作权侵权行为缺乏明确具体的立法规范。第七,庞大的手机读者群体置身事外,冷眼旁观,没有意识到版权保护与个人利益的关联。
(二)腾讯公司针对微信著作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及其不足之处
腾讯公司针对微信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出了四种具体的保护措施:全电子化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公众帐号原创声明功能、微信品牌维权平台、公众平台认证帐号名称命名规则。上述前两项措施主要针对著作权的保护,效果有限。一方面,“举报维权”的举报人范围太窄。投诉仅限于权利人本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全面保护著作权。在出现比较严重的侵权后果情形下,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此时,应当授予社会公众对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投诉。另一方面,腾讯推出的“原创声明功能”旨在解决原创文章版权声明及禁止其他公众号的擅自抄袭,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原创作者权益。因为从适用对象上,目前该功能并不适用于一般用户;“原创声明”本身从法律上并不是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原创声明”该功能的主要用途在于可以通过公众号作者的选择来禁止其他用户的转载行为,用途极为有限,如果作者未能或未有在腾讯申请“原创声明”功能,转载还是无法禁止的。
(三)微信著作权保护的治理措施和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加强对微信著作权的保护。第一,腾讯公司应当完善技术保护措施和版权保护制度。借鉴微博中的出处标识自动生成规则,避免微信抄袭行为。同时,腾讯公司可以对公众号首发的作品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其他公众号复制粘贴。另外,还可以借鉴淘宝网上的用户评价机制,以实现微信用户对公众号的监督。第二,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各级政府版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微信版权保护平台,解决原创作者版权保护问题。政府应当加强对微信著作权保护的监管力度,在微信界面上建立与版权监管部门的网站对接,以便于社会公众举报和投诉。加大对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普及网络著作权预防和保护的法律知识。实践中,作品版权登记版权证书、作品首次公开发表或发行日期证明材料、创作手稿、经权威机构签发的作品创作时间戳、作品备案证书等有效权属证明等文件是作者应当特别予以保存的。对此可通过政府宣传来避免。第三,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规制行业管理规则。为保证微信软件的依法有序运行,腾讯公司单方制定了《腾讯微信软件许可与服务协议》。所有使用微信的用户必须在下载使用微信软件时同意协议的内容。该协议的第9部分为“知识产权声明”,其中9.1规定:“腾讯是本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本软件的一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与本软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有关数据或电子文档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际条约保护,腾讯享有上述知识产权,但相关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应享有的权利除外。”在“违约处理”之8.5.3规定:“你理解并同意,因你违反本协议或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导致或产生第三方主张的任何索赔、要求或损失,你应当独立承担责任;腾讯因此遭受损失的,你也应当一并赔偿。”同时在《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第11“法律责任”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该协议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宣示性规定,但只突出强化了自己的权利,对权利范围大包大揽,没有具体规定“相关权利人”的范围和权利内容。同时,腾讯公司对侵害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规定明显地加强用户责任而免除自己责任,这一做法违反了现有法律,是无效的,未来应当予以修正。笔者建议,未来腾讯公司依法明确自身和用户在著作权上的权利归属和权利范围,依法公平、合理规定各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第四,在立法上明确微信著作权保护制度。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成为传播作品的主要渠道,我国愈加重视对网络著作权领域的版权保护,相关的规范日趋完善,但依然具有滞后性。我国虽然在《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针对网络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规范,但是由于前者属于一般法,不具有特别法的专业性和具体性,后者效力太低且未涉及对微信等自媒体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现有《著作权法》概括性较强,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其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稍嫌滞后。我国未来在进行《著作权法》的修改时应当将网络侵害著作权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同时,对于微信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与责任应当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进行具体的明确规定。
四、结语
微信传播的繁荣是我国文化蓬勃发展的缩影,为了我国未来互联网文化的健康持久发展,必须积极研究和制定公平合理的著作权利益分享与协调机制。对微信著作权保护不力的现状,应当抓紧时间研究对策加以解决和依法治理,以确保微信“源头活水”不会断流。为促进微信平台推出更多高质量的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是根本所在,同时应当均衡作品的创作人、微信公众号、腾讯公司之间的利益,根据“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让微信公众号及微信运营商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作者:马海霞 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