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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电脑、智能手机、电子阅读器等设备的普及,以其为载体的网络文学作品迅猛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乐趣和便利。与此同时,正因为其相对于传统文学的特殊性,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愈演愈烈,维权问题迫在眉睫。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保护
一、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愈演愈烈的原因
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一方面是由于网络文学作品自身特点致使侵权极易达到,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对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不够,相关制度也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侵权的难度低,成本小。网络文学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往往只需要简单的复制粘贴就可以实现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盗用,即使需要重新码字进行盗用,也仅仅一些时间成本。侵权人会选择这种可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模式也就不足为奇了。维权的难度大,成本高。首先,著作权人不易及时得知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的事实。由于网络信息容量极大,侵权人可以迅速地将网络文学作品在大范围内传播,著作权人很难在信息量巨大的互联网平台上发现抄袭或者非法转载自己的网络文学作品。其次,著作权人举证困难。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著作权人要对自己所著的网络文学作品遭受侵权的事实提供证据,但是由于网络文学作品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往往难以找到侵权行为的源头和主体,另一方面侵权人可以通过网络技术删除相关内容,侵权证据不容易收集且极易灭失,为著作权人举证制造了障碍。第三,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昂。网络的使用没有地理限制,著作权人和侵权人的地理位置可能相差甚远,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人需要到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进行诉讼,著作权人可能需要付出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去打一场不知道输赢或者即使赢了得到的赔偿甚至少于成本的维权诉讼。社会上没有形成良好的版权意识和维护著作权的氛围。与其他权利相比,人们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了解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我们的社会也没有形成积极维护著作权的环境和氛围。特别是对于网络文学作品这种新兴发展的作品形式来说,相关的制度规范尚未健全,人们对其了解尤为不足。因此,著作权人不能有效维护自己原创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人不会自动停止利用低成本的简单侵权行为谋取利益的行为;盗版网络文学作品的使用者可能习惯于对网络文学作品的无偿阅读和使用,这更助长了侵权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相关法律制度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完善。由于我国关于网络文学作品的法律体系发展时间短和立法上的滞后性,法律制度的规定跟不上日新月异的网络文学发展,在对其著作权的保护方面存在很多漏洞。有些法律规定本身态度不明或者模糊不清,给侵权人提供了抗辩理由。比如“避风港”原则有一些主观上的衡量条件,通常会被网络经营商适用不知道侵权并及时删除的情形推脱自身赔偿责任。
二、关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针对网络文学作品发展的现实情况,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改善:首先,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助力著作权保护。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使得侵权行为简便快捷,成本低廉,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以毒攻毒”,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保护著作权。网络经营商应该善于研发和利用这些技术保护著作权。第二,借助行业力量共同遏制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活动。单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难免力不从心,作者可以通过加入诸如“在线反盗版联盟”等版权保护联盟,借助集体的力量,可以共享维权信息,降低维权成本,逐渐改变著作权人维权不利的现状。行业联盟应坚持网络文学正确导向,增强版权维护意识,坚决抵制侵权盗版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的反盗版行动,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第三,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标准。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当前我国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诉讼案件占侵权事件的比例是很小的,法律救济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现有的诉讼案件中赔偿数额一般较小,没有能够补偿著作权人的损失和震慑侵权人。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既可以使著作权人看到诉讼比其他方式更有利,也可以通过提高侵权人违法成本来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第四,在法律层面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高执法效率。对于网络文学作品这一新兴事物来说,很多东西都还在探索阶段,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避免“合法”侵权的现象。因为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仅仅通过不断更新法律的方法,也不可能完全与现实接轨,在这个时候,就需要借助执法者的力量来弥补。对于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地方,执法者应当在执法过程中探索出合适的方法帮助著作权人维权,也可以主动出击,提高执法效率。从立法到司法、执法的整个过程,都应该树立便于著作权人维权,打击侵权人的原则,以此原则指导法律活动。第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版权意识。归根结底,不管是行业救济还是法律救济,都没有全社会共同行动保护著作权更有力度。在当前情况下,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或者虽然知道但依正常判断不认为自己会受到处罚,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强化人们的版权意识,使人们逐渐像遵守其他法律一样遵守著作权保护法律,才是著作权保护的最终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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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雪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