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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年查补进项税的账务调整
1、非法取得抵扣凭证
如果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企业抵扣了该进项税,应做如下账务调整: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不得抵扣进项税而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
如外购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应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检查发现未做转出处理的,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一、实例分析各方案的税负和毛利
例如:甲公司是国际货代公司(二代),无船承运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2014年9月甲公司发生国际服务费106万元(价税合计),支付国外ABC公司86万元(国外账单),支付商检费5万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报关费2万元(0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给运输车队送货费3万元(1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国内运输53万元(价税合计),应付船公司25万元(6%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车队A运输费12.5万元(11%增值税专用发票),车队B运输费5万元(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城建税=增值税*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分别计算各个方案的税负和毛利。方案一、方案二A、方案二B缴纳的税金分别是6.49万元、0.22万元、2.17万元,销售税负率是4.33%、0.15%、1.45%。申请免税的两个方案(方案二A、B)的税负明显下降,免税且单独核算,税负最轻,方案二A对公司最有利。方案一、方案二A、方案二B税后毛利分别是14.01万元、14.28万元、12.33万元。方案二A的毛利最大,应是最优先选择的方案。与通过税负核算的结果一致。
二、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一)进项税的核算
国际货代公司一般情况下都是国际运输服务为主,国内运输服务为辅。国际运输对应的海运费、空运费以及国外提供的境外发票都没有进项税,都不可以抵扣。国内运输服务对应的船公司和车队都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额,冲减营业成本。因此从理论上看,国际运输服务申请免税,单独核算国际运输服务的收入、成本、进项税额并转出是对公司最有利的(方案二A),但是通常情况下分供方提供的发票既包含国际业务也包含国内业务,分别核算工作量大且相当繁琐,容易出差错。如果采用按销售比例核算进项税转出,操作简单,税务也认可,但由于免税业务收入较应税服务收入多,且免税业务对应的分供方大多都拿不到可抵扣的发票,进项税转出就挤占了国内业务本来可以抵扣的数额,造成税负增加,毛利减少(方案二B)。建议大公司调整内部组织结构,组建国际运输服务部和国内运输服务部,分别记账核算收入、成本和进项税。中小公司可以考虑增加操作业务类型模块,对国际运输服务或是国内运输服务进行标注加以区分以达到分别核算的目的,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针对国际运输服务分析客户组成
国际货代业的客户可分为直接客户和同行客户,直接客户主要以一般纳税人为主,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果放弃免税权,按照目前的行业规则是在报价的基础上加6%的税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由客户负担,客户抵扣进项税后,成本未增加,货代公司取得的运输费等可以抵扣的发票,可以抵减营业成本,毛利增加,对公司有利。但是如果客户为同行,且已申请了免税,不能抵扣进项,税款就需要由货代公司自己承担,收入(不含税)减少,毛利减少,对公司不利。因此客户组成直接客户多的,放弃免税权可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核算税负和毛利,如果放弃免税对公司更有利,就应该选择缴纳增值税。如果申请免税对公司有利,就应该选择免税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公司应当随时监控预测影响毛利和税负的各种因素,选择对公司最有利的方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一、研发设备产生的增值税与进项税能够进行抵扣
“营改增”往往是在实施结构性减税意图的基础之上进行启动的。就拿生产企业来说,进行“营改增”之前,生产企业的固定资产中的设备,其增值税与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进行“营改增”之后,生产企业的固定资产之中的设备,其增值税与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因此,“营改增”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生产设备更新换代升级,提升了企业科技含量,促进了产业转型,达到了“营改增”的目的。“营改增”前,研发企业的受托研发属于服务业,交纳营业税,是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因此对应研发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许可抵扣。“营改增”后,对于已经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企业来说,要和生产企业相同,其设备的增值税与进项税都能够进行抵扣。此举降低了研发企业的受托研发支出,激发研发活力,不仅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还对从“中国制造”转向“中国创造”意义重大。
二、金额确定方法
对于已经被认定成一般纳税人的研发企业来讲,能够将研发设备的增值税与进项税进行全额的抵扣。而对于单个受托研发项目,在受托方结算的收入中既有免税收入、又有非免税收入,如何确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故而就建议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要充分使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3里面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之中明确表示:试点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等等;试点的纳税人在申请免征的增值税时,必须要去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在实际工作中,技术合同认定和免征增值税认定时,对设备购置支出没有认定免征,这就是说,在受托项目确认收入时,受托研发企业为购置设备向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在受托研发企业确认为收入时要交纳增值税。既然确认好了增值税与销项税,那么就要在取得设备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都应当进行抵扣。在实际操作中,进行了免征增值税认定的受托研发项目会出现两大类情况:第一类情况,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设备的预算与具体构成,受托方对于研发项目的设备单独核算,该项目的设备与受托方其他设备能区别开;第二类情况,委托的一方要与受托的一方在进行合同中若是没有约定设备产生的预算与具体的构成,即使有了约定,受托方也没有对研发项目的设备进行单独的核算,那么该项目的设备与受托方的其他设备就不能区别开来。对于第一类情况,项目的设备进项税会实行全额抵扣。对于第二类情况,可以部分抵扣,具体金额确定方式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面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的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没办法划分就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要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因此,对于第二类情况,应先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高出的部分,可以抵扣。
三、实践案例
A企业作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接受B企业委托,然后就新型的烯烃材料进行开发。双方签订了合同,明确项目总预算1000万元,其中设备6套,含税总价值117万元。A企业就此合同进行了技术合同认定和增值税免税认定,免税收入682万元。A企业在财务核算过程中,对每个研发项目分别核算,对每个项目采购的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同时采取分项目列示。对于这个受托项目,A企业同样单独核算成本,同时本项目的设备单独列示。A企业在进行设备购置的时候,必须取得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再对进项税实行了抵扣。在A企业按照合同与B企业结算时,A企业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318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0)682万元。简单计算,此受托研发项目,A企业发生增值税销项税18万元,抵扣进项税17万元,实际税负1万元。对于此案例中,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设备的预算与具体构成,或者有约定,A企业未对于研发项目的设备单独核算,该项目的设备与受托方其他设备不能区别开,为简单起见,假设收入确认与设备购置同时发生,那么A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不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没办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17×682÷(682+318÷1.06)=11.8.因此,A企业当月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17-11.8=5.2,此受托研发项目,A企业发生增值税销项税18万元,抵扣进项税5.2万元,实际税负12.8万元。
四、实践意义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对于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务部门会对原交纳营业税的企业改征增值税,取消对营业税的征收,政策的改变一定会对企业产生具体影响,下面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税收负担产生的影响:
1、可以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减轻税务负担
营业税的征收从执行上来说相对简单,概括地说,营业税就是对企业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内的所有的营业性行为进行征税,也就是说对企业的每一个经营环节都要征税,但是我们都知道,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很多个环节,而根据营业税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要对产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征税,这就导致了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大大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大打折扣。增值税相较于营业税最大的优势在于增值税按照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根据产品的销售额和生产该商品时缴纳的进项税额的差值来计算出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其对企业的有利之处在于允许企业将在产品生产各环节所产生的税务费用相互抵扣,这样一来就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因此对于绝大多数的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大幅度减少企业在产品的各个生产环节产生的税务费用,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企业的资金流转更加流畅,经营方式和发展战略更加自主。
2、能够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在征收营业税时期,各个企业之间会因为产品的生产环节多少不一和规模不同而导致纳税金额相差巨大,从而导致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其税收额度却大相径庭,致使其产品的生产成本相差较大,这也就会将税负较重的企业置于不利的竞争环境中。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企业在产品生产各个环节中所产生的税负能够相互抵消,无论企业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经过多少生产环节,都根据最后其产品的销售价格来计算应该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对于某种产品来说,无论其在生产过程中要经历多少个生产环节,也不管该产品是由多少企业生产,都不会将商品在流转范围内产生的收入计入税收金额当中。因此,如果产品在生产流转过程当中没有产生增值额度,就无须缴纳增值税。这就使得同类产品的不同生产企业所要缴纳的税收金额的差距大大减小,也就是说使得企业之间在生产成本的计算方面更加均衡。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企业税收负担差异化,不会将某个企业置于高税额的不利竞争环境中,努力让所有同类产品的不同生产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各企业实现良性竞争、良性发展。
3、能够有效避免偷税漏税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一、在增值税转型减税政策的影响下我国供水行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一)增值税新条例的颁发,供水行业的增值税税额增加
新增值税的相关条例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供水公司的税负,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转型优惠政策供水公司不能享受,给供水行业的长期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是必不可免的。国家为了减轻我国供水行业的税收负担,专门出台了关于我国供水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供水公司增值税的征收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计算和规范,有效的减轻了供水公司的税收负担。但是一系列的增值税新政策的实施改变了供水行业的增值税的征收方式,造成了供水公司进购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并且还要同时承担简易方法征收的增值税,这就进一步的造成了供水公司的经济亏损,增加了供水公司的税收压力,给供水行业的长期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水价格的上涨,供水行业的经济压力增加
水价格的上涨和增收税额的增加,给我国的供水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由于供水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供水公司需要进行外购的原材料比较少,但是供水公司的生产主要依靠电力,因此供水行业的进项税的税额比较少。供水公司的固定资产中,比重量较大的输水管线能否进行增值税的抵扣,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输水管线项目主要管网土建施工建设和材料的购置两部分组成,需要花费大量的经费,但是目前输水管的项目只有百分之四十五能够进行进项税的抵扣,这就在原有的优惠政策上大大的缩减了供水行业的优惠幅度,供水行业的进项税税额的增加,给供水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三)财政补贴不足,税负得不到减轻,供水行业生产经营举步维艰
供水行业是我国增值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是由于水价的上涨,税负的增加,导致我国供水行业的供水公司亏损较大,巨大的经济亏损导致我国供水行业的众多企业面临生产经营资金紧张,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工作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