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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改增”于2016年5月全面推广落实。《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指出,金融服务产品应被融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然而,当前在金融商品转让销售买入价格与售出价格确定方面仍不具备可行性办法,缺少供参考的法律法规。本文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作为主要研究内容,以股票投资类金融商品为实例,阐述金融商业转让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措施,希望对有关学习与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增值税会计处理研究
一、界定金融商品转让应税范围——以股票投资为例
在现行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隶属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确定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界定金融商品转让应税范围方面,最重要的是对转让对象是否满足《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金融商品界定要求做出相应的判断。《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有价证券就是标有票面金额,是对持有人或是证券指定特定人对特定财产的拥有权或者是债券进行证明的重要凭证。对于有价证券而言,主要包括广义与狭义两部分。其中,广义有价证券就是货币证券、商品证券以及资本证券。对于狭义有价证券而言,指的则是资本证券。按照增值税的法律规定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要求可以发现,商品证券与货币证券并非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所以,隶属“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征税范围有价证券所指代的就是资本证券,也就是狭义有价证券。本文将股票投资作为实例做出分析,为确定企业转让股票是否隶属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综合考虑企业股票转让获取方式与特征两方面,并根据具体状况做出分析与判断。通常情况下,企业获取股票方式包括三种:企业成立时认缴所得;成立企业后以增资形式所得;在证券市场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所得。针对企业成立时认缴所得的股票,如果是被投资企业在上市之前获取的股票就不是有价证券,所以也不属于金融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此类型股票在转让之前被投资企业股票已上市流通,那么在最终转让的过程中,转让所获得的收入也不满足《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征税范围的要求。针对成立企业后以增资形式所得的股票,企业在上市公司再融资中有所参与,并通过认购方式获取股票,其隶属金融商品范畴。但由于获取方式并非购入,所以也应当被纳入到征税的范围之内。针对在证券市场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所得的股票则满足《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征税范围的要求。总的来讲,必须经过二级市场购买并再次转让的股票,才能够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中的股票投资类金融商品要求相吻合。
二、确定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
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中,明确了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在确定销售额方面,重点是对金融商品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进行确定。现阶段,国内尚未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所以企业在处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增值税方面也不具备操作的参考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确定的合理性,就必须对此类型业务的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加以界定。
1.确定买入价格
对于股票类金融商品而言,其买入价格就是对企业股票投资初始成本的真实反映。所以,购入股票支付价款就是买入价格构成。在证券市场环境中,企业可以购买股票,但是会产生税费。税金涵盖了印花税,费用局势为证券经纪支付的手续费用与佣金。但是,股票交易的印花税必须要结合交易额向卖方单独进行征收,和股票购买方并不存在任何联系,所以也不会纳入买入价格。在股票购买方面,佣金与手续费用的支付都以股票投资为基础形成,而且金额和股票购买的金额存在紧密联系,应属于股票投资成本的主要构成,所以需要在股票投资买入价格中计入。股票购买过程中的手续费用与佣金支付,从性质层面分析,也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所提到的“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服务”的业务要求,应当根据具体规定,参与进项税额抵扣中。所以,股票购买产生的手续费用与佣金,买入价格中需要计入不含有抵扣进项税的金额。但购买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的纳税人,就必须要将所有金额计入买入价格中。
2.确定卖出价格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内容,金融商品转让需根据差额对销售额进行确定。针对企业转让股票类的金融商品,对受让方所收取的价款与价外费用都是组成卖出价格的重要内容。而且,在股票转让的过程中,也需要上缴相应的印花税,并且支付手续费用与佣金,此时是否要扣除卖出价格中的税费是研究的关键。按照印花税的法律规定要求,在股票转让期间,转让方需要遵循税率要求对所需缴纳的印花税进行计算。印花税本质就是价内税,是转让价格的主要组成,所以股票转让的税金不需要在卖出价格中扣出去。然而,股票转让的过程中,手续费用与佣金都是“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服务业务”的主要内容,但转让股票是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两者并非是相同的增值税税目。手续费用和佣金均为购进范畴,股票转让则使销售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在性质方面完全不同。由此得出结论,在卖出价格中不允许将手续费用和佣金扣除。在此基础上,结合与增值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在应税销售行为发生的情况下,销售额就是收取买方的所有价款与价外费用,但是并没有指出可以将相关的税费扣除。总的来讲,对于股票投资类金融商品而言,在转让卖出价格中,是不允许将手续费用、佣金以及印花税扣除的。
3.确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销售额内的红利分配与应收未收红利
企业购买股票以后,在投资企业中分配获取的红利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此股票投资持有过程中的增值。有关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在征税范围内纳入这种增值,所以股票转让的过程中,销售额是不允许计入持有股票过程中分配获取红利的。对于实务工作来讲,企业在证券市场对股票进行购买的过程中,支付的价款有可能存在转让方应收而尚未收回的红利,或是在股票转让的过程中,收取价款当中可能存在应收而未收回的红利。针对以上两种不同的情况,在买入价格或者是卖出价格中应收而未收回的红利是否需要扣除值得进一步探讨。在企业对股票购买的过程中,支付价款中所涵盖应收而未收回的红利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转让方在持有此股票过程中的增值,实际的增值金额就是转让方,并不是购买股票的企业。所以,购买股票的企业在支付价款当中所涵盖应收而未收回的红利就不属于购买方的股票投资成本,所以也不需要纳入买入价格中。如果企业对股票进行转让处理,那么收取受让方的价款中如果涵盖应收而未收回的红利,从本质上来讲指的就是持有投资阶段的增值。参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要求,此种类型的红利性质增值并非隶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所以,在企业对股票投资进行转让过程中所收取的价款,其涵盖的应收而未收回红利,就不应当纳入股票投资转让卖出价格中。总体来讲,无论是股票的购进或是转让,企业所支付或是收取的应收而未收回红利,从本质上来讲都是此类型股票持有过程中的增值,并不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中“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征税的要求,所以对股票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进行确定的过程中,需要扣除此类型的红利,不允许纳入股票转让的销售额中。同理分析,针对转让的股票投资,在实际投资的过程中分配获得的红利,并不应当被纳入股票投资转让的实际销售额内。
三、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通过证券市场购买股票的过程中,可以细化成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三种。与其相关的业务需要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完成会计处理。如果金融商品转让盈亏在相抵以后存在负差的情况,则要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向下一纳税期结转处理,并且和下一期转让金融商品的销售额进行抵消,但是需要登记在账外以备检查。
1.合理设置会计科目
以会计处理为出发点,针对股票转让业务而言,无论是盈利或是亏算,都需要利用“投资收益”这一科目完成核算。在对有关股票转让其他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也需借助“投资收益”的科目。如果在持有股票的过程中所确认的红利,并非“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征税”的主要范围。然而在会计处理方面,需要借助“投资收益”的科目核算。这种情况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对于股票转让销售额的科目设置的混淆概率较高。所以,要想对企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缴纳税收的销售额进行准确的核算,就必须要保证此类涉税业务财税处理方法相同。为此,如果隶属《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金融商品转让税目,金融商品应当结合涵盖的投资收益科目性质以及类别,将明细科目合理地设置在投资收益科目之下。如果是股票投资类的金融商品,在业务转让方面,必须要参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在对销售额进行确定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投资收益—金融商品转让—股票科目完成核算任务。在股票取得阶段,若股票投资类金融商品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在计量的初始阶段对手续费用与佣金的核算需要按照投资收益—佣金等的科目进行核算。针对投资的持有阶段,特别是需要分配获取的红利应当利用“投资收益—红利”这一科目完成核算。在期末阶段,则要归集“投资收益—金融商品转让—股票”科目借贷方的发生金额,最后获得余额。相同原理,也能够对不同类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明细科目进行确定。要归集并汇总当期期末全部金融商品“投资收益—金融商品转让”科目,进而获取最终的余额,如果出现余额是贷方的情况,就代表企业当期的金融商品在转让业务中出现了应税销售额。相反,则代表了企业当期的金融商品在转让业务的过程中没有增值税缴纳的义务,而余额则要结转至下一纳税期当中。与此同时,要和下期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相互抵扣。如果在年末仍存在负差情况,则不允许转入到下一年度当中。
2.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确保股票转让投资业务增值税法规要求和会计处理保持同步,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应按照以下两个流程进行:(1)对股票转让的销售额进行核算。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指出,要遵循先进先出方法或是加权平均方法,对需要转让股票买入价格进行确定,随后对所需转让股票投资成本的明细科目进行结转处理,根据卖出价格对企业股票转让所获取或是应当受区的款项加以确认。在此基础上,通过借贷之间的差额对股票转让业务销售额进行反映。(2)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要求,对转让股票买入价格和股票转让结转之前成本明细账的金额进行确定并对比分析。如果差额有必要结转,则要对股票转让明细科目金额进行同时结转处理,另外对损失进行处理的相关性科目金额也要进行结转。调整所涉及的科目就是“投资收益—损益调整”。如果金融商品属于交易性的金融资产,那么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应将借方记作:“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贷方则要记作:“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损益调整”。针对可以出售的金融资产或是长期股权投资,需要对会计分录进行适当地调整处理。根据期末与归集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转让”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即可结算出余额。如果余额位于贷方,那么企业就要根据规定要求对所需缴纳的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增值税进行计算。如果余额位于借方,企业当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就不需要上缴增值税,而且可以将余额结转到下一纳税期当中,并且和下期金融商品的转让销售额相互抵消,但需要登记在备查账簿当中。
四、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增值税会计处理实例分析
2017年,有关A企业股票投资业务信息的内容如下:2017年5月,企业以每股10元价格购买上市甲股票100000股,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所支付的佣金是100000元。同年6月与8月对上市乙股票进行购买,购买单价与股数分别是6元2000000股、8元3000000股,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而实际的佣金支付分别是120000元与240000元。年末由于资金周转难度增加,企业以每股11元转让全部甲股票,实际支付的佣金是110000元。并且将持有的乙股票以每股7元转让1000000股,实际支付的佣金是70000元。若甲、乙股票在转让之前没有抵减金融商品转让销售负差余额,且以上实际支付的佣金业务已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认真,则不需要考虑印花税的问题。到股票转让之前,企业股票投资业务在成本明细科目之外的其他科目余额信息体现在:甲股票投资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这一科目的余额是800000元,且位于借方。公允价值变动科目的余额则是800000元,且位于贷方。乙股票投资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这一科目的余额是800000元,且位于贷方。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余额则为800000元,位于借方。另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是200000元,位于贷方。在股权投资转让计价的时候,设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法律规定要求相同,则可以选择加权平均方法。5月份甲股票的会计处理:借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100×10),投资收益—佣金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6(10×6%)”,贷方为其他货币资金1010.6。按照上述分析,企业在转让所有甲股票并对转让销售额确定的时候,买入价格就是购买股票期间支付购买价格与佣金。6月与8月企业投资的乙股票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分录应为:借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212(200×6+1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72(12×6%)”,贷方其他货币资金1212.72。根据以上分析,企业在部分转让持有乙股票并对转让销售额进行确定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加权平均方法,对转让股票买入价格加以确定。
五、结束语
“营改增”政策全面推广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重要性逐渐突显出来。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金融行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所以在处理金融商品增值税方面,需要对金融商品转让应税范围进行界定,研究买入价格、卖出价格股息分配,科学合理地进行会计处理工作,以保证会计水平的不断提高。本文将股票投资类金融商品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针对其转让业务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展开了分析与探究,以期为其他类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增值税会计处理提供帮助,进一步推动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开展。
作者:马璐菲 单位: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