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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率简并对交通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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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率简并对交通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轨道交通企业要快速适应营改增及增值税率简并的一系列变革给企业税负带来的变化,合理调整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便更好应对增值税变革挑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本文说明了营改增及增值税率简并的变革过程,分析了税改政策对轨道交通企业的影响,最后阐述了增值税政策不断变革背景下企业发展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率简并轨道交通税负内部管理

一、营改增及增值税率简并的变革过程

“营改增”政策及后续增值税率的实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轨道交通企业涉及的重要步骤如下:(1)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进行营改增试点;自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扩大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全国范围实施。(2)电信业:2014年6月1日,全国范围实施;(3)其余行业: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实施。至此,自1994年分税制以来,最重要的税制政策改革基本完成。(4)增值税率简并:2017年7月1日,取消13%税率,简并至11%。(5)增值税率下降:2018年5月1日,将17%税率降至16%,11%降至10%。营改增政策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面涵盖,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增值税率简并降税政策,进一步体现了让利减负。我国轨道交通企业当前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研究营改增实质,把握增值税率简并趋势,从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加强财务业务一体化,这对于轨道交通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二、营改增及增值税率简并政策对轨道交通企业的影响

(一)改变了轨道交通经营类业务的核算方式,按其业务特点轨道交通企业在税目选择上出现了差异轨道交通企业的经营类业务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地铁运营服务;一种是依托于轨道交通站厅、客流量及其他资产等拓展的资源开发服务,例如广告、通信、站厅商业等,统称为“非票务”经营。(1)地铁客运:地铁票价一般经票价听证会讨论后由物价局审批通过,在税改阶段中,由于票价的刚性特点,变化仅仅是营改增环节中由“票价”定义为“含税价”,其影响是财务收入指标降低。(2)广告业务:在不同城市的轨道交通企业,广告业务呈现出不同的税目特点。部分企业涉入广告业较为深入,针对广告、、制作等业务成立了专业部门,故作为文化创意服务首先营改增。部分企业因不具备广告的能力,全权交由专业广告公司运作,则将站厅广告牌、灯箱等租赁给广告公司,该部分作为租赁税目进行了营改增。而相当一部分企业仅涉足了广告的部分内容,其营改增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合作广告商的推动,如广告商要求取得增值税进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抵扣额;而轨道交通企业则会在按11%租赁税目,或是按6%广告业税目和3%文化事业建设费两者之中权衡,前者看似税率较高,但因轨道交通企业大部分仍处于建设期,故销项一直远超进项,不需实际缴纳税款;而文化事业建设费则需实际缴纳,作为资金较为紧张的轨道交通企业来说,需结合其广告业务的实际情形及后续发展决定。(3)通信业务:在通信主要业务中,轨道交通企业向电信运营商提供服务如租赁通信机柜或机房、公众信号覆盖或其他通信资源,以及向商业承租方提供网络宽带等服务。财务人员需要结合合同条款,咨询通信专业人员,区分服务实质,选择合适税目,不可把通信业务一概归为电信服务,也不能一概从低选择税率。(4)接口通道资源费:接口资源是轨道交通企业独特的盈利方式,从地铁空间建立通道与接口方相通,以达到出行方便、接引客流的目的。全面营改增之后,有的企业将之作为地下通道工程建设,按建筑工程税目纳税;有的企业则区分其建筑费用和通道资源费,分开申报。税目的选择,体现了财务人员对接口通道的理解。一方面,接口通道一般作为地铁企业的资产,甚少将通道产权转移给接口方;另一方面,接口的利益来源于地铁客流和便利性;从物权法角度,通道资源费可视为接口方购买地役权,即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二)影响了建设类业务的财务核算内容,改变了资产形成价值和竣工决算结果轨道交通企业经营类的税收难点较多出现在收入业务的税目选择,而在建设类方面,难点是支出业务中进项发票的确认和按合同核算。营改增之后,财务人员不仅需判断发票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还要对进项发票核对勾选,并确定其满足不同的抵扣条件。财务部门还需按照工程支出合同进行进项税额归集,既能核算每个合同的资金支出额,又能核算每个合同纳入在建工程的金额;这一点是为了达到竣工决算过程中按单项合同进行决算和审计的要求,同时需要在决算报告中完整体现建设资金的去向以及单项资产的价值。在营改增政策下,原工程额被区分为在建工程和进项税两部分,因此,资产形成价值发生了变化。而全面营改增对工程支出类合同,尤其是土建、安装等建筑类合同产生了巨大影响,在营改增初期,大部分参建单位选择简易征收,仅有小部分税收应对积极的企业主动选择一般纳税。相对来说,简易征收税率与原投标报价的内含税率相差不大,但一般纳税税率差异较大,许多轨道交通企业根据参建单位反馈,征求了当地主管部门以及住建、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的意见,本着客观谨慎的原则,对原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该部分内容将进一步影响资产形成价值和竣工决算结果。(三)影响了招投标的标准和合同签订条款,也影响了企业对供应商类型的选择随着后续线路展开,更多的参建单位选择一般纳税,各地住建部门也了与增值税政策配套的招投标政策。对于能够自主招标的部分,在资质上更加倾向于选择一般纳税人,并按照不含税价格进行比价。

三、全面营改增及增值税率简并背景下轨道交通企业的对策

(一)进一步重视合同条款对于税率的约定为应对增值税率简并为两档的预期,轨道交通企业要时刻注意将不含税价格贯穿在招投标、合同、造价管理、报销的一系列过程中,并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针对性培训,使之了解增值税率变更对业务的影响。(二)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轨道交通企业涉及到的增值税项目较为全面,面对的企业类型非常复杂,在增值税方面的经验难免欠缺,所以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以帮助企业解决税收疑难问题,使纳税工作更为规范高效;同时也要积极向税务部门反映自身纳税需求,有利于争取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三)不断学习和理解增值税政策,并贯彻到业务中税收政策的出台均有其特定的背景和目的,财务人员需及时了解政策动向,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税收政策变更影响,提前做好应对方案,在业务中掌握主动性。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业务部门的税收宣传,使之掌握政策变化对于业务变化的要点,使税收政策贯彻到业务中去。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及增值税率简并优化了税收体系,在减轻税负的同时也产生了难点和风险。轨道交通企业必须深入了解税收政策,结合自身特点做好应对,这样才能合理规避税改带来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惠婷.营改增试点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2(23).

[2]林维.论“营改增”给轨道交通公司带来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2013(11).

作者:吕芹 单位: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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