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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增值税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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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增值税面临的困境

摘要:我国自1979年下半年试行增值税,2011年底国家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2016年5月1日全国进行“营改增”。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我国一直对此有很大的争议。虽然“营改增”完成以后,减少了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但同样给我国带来了四档增值税税率,税负转嫁问题日益严重。本文将对“营改增”以后增值税改革面临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税负转嫁

一、“营改增”对我国税负的影响

对于服务业的企业而言,过去的营业税征税不仅税负过重,还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端,而通过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加大了对第二三产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其融合发展。同时,这种税制的改革降低出口企业的成本,提高了我国服务和货物的比较优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显示:“营改增”改革前三年累计减税额达到6412亿元。减税额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企业,使企业良好发展,这种良性循环又带来了税收的增加。但是,营改增后,多档次增值税带来的税负转嫁问题日益严重,造成税负缴纳失去公平原则。

二、我国增值税现状和面临的困境

(一)增值税税率高、档次多

自从我国推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起,增值税标准税率一直都是17%。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税率首次下调至16%。与我国相比,周边国家的增值税税率平均值为11.9%,远远低于中国目前的16%。由此可见,我国增值税税率水平居高不下。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发生了改变。我国一般纳税人以16%的税率进行征税;在其他方面,如自来水、暖气等方面按照10%的税率进行征收;金融服务等的征收税率都是6%。现今我国增值税税率被划分为16%、10%、6%、0%四个档次,增值税税率档次多。

(二)企业税负转嫁问题严重

税负在双方企业之间转嫁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之间的交易来说是极其不利的。税负转嫁是纳税人把缴纳的税款由他人负担的过程,不论税负转嫁采取前转、后转还是混转,虽方法不同、实际税收没有减少或损失,但都表现为纳税人和负税人的不一致。据国家规定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有很大的区别,当交易上游税率高于下游税率时,企业会尽可能地选与高税率的企业进行交易以达到规避纳税的目的;或当交易上游税率低于交易下游税率,如果购买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就不能进行抵扣,站在购买方立场上,一般纳税人企业或其他食购买方的首要选择。

(三)增值税的历史局限性

在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主要企业经营低端制造业。较高的原材料成本,较低的工资标准和产品附加值,带来了大量的进项税额可供抵扣,因此,增值税税额较低,增值税负对企业的影响相对小。而且早期由于征税手段不完善,此方案下的增值税不失为一种效率高、便于管理的征收途径。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R&D、人员培训费工资福利等成本显著上升,并且投入研发资金多少、研发时间长短与企业面临的研发失败的概率成正比。可是按照中国现行的增值税方式,无法抵扣这些数额较高的成本,此外还要纳16%的税,显而易见,原先适用的方式现在已经不再合理。

三、对策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扩大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

增值税改革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大幅度降低增值税难以推动。有相当一部分人担心取消或者降低增值税会降低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国庞大的财政支出会因此得不到保障。可是“失之东隅,收之桑榆”。从短期来看,增值税改革可以增强企业活力,企业能够自由支配的资金数量增加,有了足够的现金流用于周转和创新,产品的附加值也会相应地提高,税基将大幅增加。从长期看,增值税改革使得企业自身的财富增加,员工收入增加,从宏观经济角度扩大就业,刺激消费,良性循环得以形成。而且降低增值税后,税收的合理化程度增强,会有更多企业愿意合法合规交税。同时,现代技术不断发展,政府可以更有效的遏制偷税漏税,使商业环境更为公平,由此提高国家财政收入,保障财政支出。此外,国家在对软件、生物制药及芯片产业实施增值税改革试验成功的基础上,应该对高科技企业(依靠技术创新为社会创造价值)一律实施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企业需要关注税负转嫁能力对企业自身产生的影响

企业的税负转嫁能力是影响企业最大化“营改增”政策红利的根本点。企业应该努力提高自身议价能力,提高自身在谈判中的地位,获得市场定价的主导权,积极将税负转嫁给相关厂商,这样才能避免“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政策红利流失。另外,政府应注意到税负转嫁带来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税制改革的结果与其初衷相背离。

四、结语

增值税改革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总开关,我国增值税面临税率高、档次多、税负转嫁等一系列问题。2018年,政府提出全年为企业和个人减税8000多亿元,目前增值税为我国第一大税种,2017年我国增值税占总税收收入的39.1%,因此要实现减税目标,增值税改革首当其冲,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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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森,刘亚林.税收公平新论[J].税务研究,2016(1).

[3]费兰玲.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的几点建议[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4]胡元聪.法与经济学视野中的税法功能解析[J].税务与经济,2007(5).

作者:王路瑶 单位: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