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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税负、成本、利润及现金流出量都会受到影响,建筑施工单位就需要采取一定方法加以应对。本文谨就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用办法进行讨论,首先就一般性计税项目与简易征收项目产生的影响进行阐述,进而就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建筑业的影响与应对加以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税率;建筑业;税务改革
一、一般性计税项目与简易征收项目产生的影响及应对
(一)一般计税项目具体情况
对于在建工程而言,一般计税项目可能产生的情况包括三种类型,包括:(1)已完成的部分收入,并且已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相应税款缴纳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与否并不会对建筑企业造成影响;(2)对于已完成的收入或已经产生的纳税义务,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依旧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比如,施工单位可以与建筑单位进行协单位,对施工合同的约定条款进行修改与调整,对每月施工量的确认时间加以延缓,延缓工程款收取时间,以获得更多的时间以降低施工单位所承受的纳税压力。同时,施工单位也可以推迟纳税义务的执行时间,从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享受16%的增值税,以实现有效节税;(3)截至5月1日,如果建筑单位并未执行纳税义务,则需根据调整后的16%税率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二)尚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
对于建筑相关单位而言,可将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在5月1日及以前,在5月1日以后进行合同约定工作量及纳税义务的执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合理地实现节税。建筑行业相关单位应就合同定价问题进行充分关注与全面考量。在增值税改革的大环境下,建筑行业的税率调整,税率下降的情况下,在不调整不含税价格的情况下,企业所承担的销项税与进项税额度下降,可有效减少单位。对于建筑施工单位而言,需要充分关注销项税的具体变化情况,尽量在与供应单位进行谈判沟通时争取主动权,获取价格方面的优势。
(三)对简易计税项目的影响
如果简易计税项目合同已经签好,则由于增值税税率并未出现变化,因而建筑单位及其合作方在5月1日以前签订合同,如建筑单位及分包单位等,则并不需要就合同变更与合同内容的补充,可始终保持原本的税务工作方式。需要考虑到施工合同中所涉及的材料价格变动,各方可基于这一价格因素进行协单位与沟通,共同享有税率下降带来的税负红利[1]。
二、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建筑业的影响与应对
(一)影响承接施工合同价格
合同含税总价格=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额对于原涉及17%和11%税率的业务,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已签订的合同,在5月1日之后执行的价税会产生以下变化:(1)原本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价款应对是否含税进行明确标注。在增值税税率下降之后,单位的增值税税负会下降1%,增值税税率的下降,并不会影响不含税价款,但含税价款会在增值税税率变化的影响下导致总价款额度下降。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所签订合同存在价税分离的情况,因此既有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中需对是否含税进行标注,如果分别注明是否含税的,应与对方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标注税务政策的调整内容。在5月1日之后,进行增值税专业发票的开具,需根据其税率的具体调整情况,根据不同时段进行含税合同总价进行调整。(2)原本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含税价格为合同价款,含税合同总价款不变时,增值税税率原本为17%及11%,在增值税税率调整之后,增值税额度会有所下降,分别减少0.73%、0.82%,但相关不含税价款则会有所增加,增加幅度分别为0.73%、0.82%。如果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幅度为1%,需结合原增值税率考虑是否位置及合同金额价款不变或对合同金额进行调减。建筑行业相关单位与其他相关合作方,如施工单位或总包单位在5月1日前完成合同签订但合同尚未完全执行的情况下,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原则落实时,是尽量不对合同价格加以调减,需根据原本合同含税总价进行相关款项结算工作的开展,以实现建筑施工单位收入额的增加。
(二)影响相关业务操作原则
增值税税率原本为17%和11%,就设计相关税率的相关业务的开展,建筑供应单位及分包单位等相关单位与相关合作方如果在5月1日之前进行合同签订,但合同尚未完全执行的情况下,相关业务的开展,应尽量减少对于合同价格的调整,减少建筑相关企业业务开展的成本支出。(1)原施工合同中所包含的合同价款中,未对税价与税金就进行特别说明,且具体业务发生于5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会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影响进项金额。这种情况下,建筑施工单位可以在与相关合作方进行合作时,尽量在5月1日前完成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当发票开具方出现工作疏漏导致发票的延迟交付、内容存在错误信息存在错漏,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存在错误等问题发生时,增值税无法及时或充分抵扣,这种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难免遭受一定损失,其他相关单位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2]。5月1日以后的相关业务中,建筑施工单位的相关合作方应当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开,税率分别为16%、10%,以满足建筑施工单位相关款项结算工作的需求,做好业务办理工作,合作各方需基于业务内容对协议内容进行补充,对合同各方具体权责加以明确。例如存在证据或能够推断供应方在本合同业务过程中已经根据原本增值税率开展税务工作,获得税款抵扣资格并完成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在5月1日以后开展的相关业务,建筑施工单位应尽量促使合同价款的降低,减少建筑施工单位的工作成本。(2)原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款如果为含税价款,建筑施工单位可以与供应单位及分包单位等相关利益方达成一致,尽量争取相关合作方降低合同价款,减少成本支出。
(三)就新签订施工合同而言
建筑施工单位在与相关合作方进行合同签订时,如果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其合同内容涉及到原增值税税率17%和11%的合同内容,应充分考虑税率下调情况下所造成的影响。如果仅仅需要考虑税率调整因素,则可在5月1日后签订或实施合同,按照调整之后的增值税税率执行相关业务,从而实现建筑施工单位成本投入的有效降低,实现与相关合作各方的共赢。
(四)简易计税项目执行税率
对于简易计税项目而言,建筑施工单位与相关合作方所签订的合同应按照按照3%的征收率执行相关业务,而征收率并为受到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影响而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建筑施工单位及相关企业之间在确定合作关系时,并不会受到征收率的影响。对于既有项目而言,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造成困难,则其相关业务方,如下游分包单位、供应单位等,需向建筑施工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具备以下注意事项:(1)如原合同中对是否包含税金或税价进行明确说明,且采用一般纳税人作为建筑供应单位时,5月1日之后,不含税金的情况下,税金减少但税价不变。(2)合同中对含税价格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并不会对施工单位业务成本造成影响,但合同的签订以17%的增值税率为基础,在增值税率改革之后,还应考虑到单位适用税率所发生的变化,在实际谈判时将其作为重点要素,促使供应单位变更合同以减少合同价款[3]。
三、结语
基于以上论述,建筑施工单位应积极相应增值税率改革带来的变化,积极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以减少增值税率变化所产生的成本及利润变化,保障建筑施工单位及相关利益方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姜涛.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建筑施工,2013,35(6).
[2]肖浪.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中国外资,2013(5):174-175.
[3]金涛.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影响及应对策略分析[J].低碳世界,2016(2):115-116.
作者:刘梦 单位:南京华润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