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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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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比较分析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者之间有很强的相关性,都是以收入为起点计算应纳税额,在确认收入方面存在异同。实际上,大多数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一致,甚至有些差异很大,企业应注意自我检查增值税应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情况,规避税收风险,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帮助企业管理业务,促进经济发展。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两大税种,都是以纳税人的收入为起点计算应纳税额。在收入的确认上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是不一致的,有些甚至相差很大。金三系统上线之后,税务部门与其他各大部门数据共享,同时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监测以发现企业在税务上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因此,企业应注意自我检查增值税应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情况,规避税收风险。

1.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确认收入的不同

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指公司从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是总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没有明确的确认原则,但从税法文件及实务应运中理解,倾向于收付实现制于权责发生制并存的原则。

1.1增值税与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做出了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2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确认差异

从政策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有差异,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销售行为,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产生差异。如租赁行业,企业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所得税则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确认收入;如固定资产清理业务,企业清理处置固定资产,应按销售价格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处理时,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所得税是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或《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支出之中,净损益金额必然小于固定资产销售价格;如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视同销售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则不完全相同,企业所得税关键看资产权属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增值税一看货物是自产还是外购,而看货物是用于对内(消费、职工福利、非应税项目)还是对外(分配、投资、捐赠),比如企业将外购物品用作职工福利,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还有政府补贴收入等特殊收入,所得税应确认收入,增值税则属于非应税收入,所以增值税收入小于企业所得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实际经营业务中,可能会存在先开具发票但销售行为未发生或服务未提供的情况,所得税通常不确认收入。总之,还有很多原因会“造成”增值税口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口径收入不同,因此,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同所得税纳税申报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实务中,财务人员强行让二者保持一致反而会引发风险。

2.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确认收入的相同之处

尽管存在上述差异,但在多数情况下,企业发生销售行为,增值税与所得税的收入时同时确认的。

2.1所有权属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所有权属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与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是一致的。

2.2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销售方式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销售方式增值税与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一致的。

2.3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增值税与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一致的。

3.结束语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同企业所得税并不完全一致,因此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但是,有些差异则存在重大的税收风险,比如某物业公司,年末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企业所得收入,因未收款,未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认为该企业服务已提供完成,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企业应补缴少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相互关联,但又存在本质区别的两大税种。实务中,企业对同一项销售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确认的税收政策应十分准确的掌握,按期检查比对增值税应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差异,降低企业纳税风险的同时,减少税务部门的管理风险与成本。

作者:白雪娇 单位:宁夏永税通税务师事务所